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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2022-07-2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本文中所指学生社团为我校学生发起成立和参加的,有一定活动主旨的,为学校和学生服务的学生团体。

2、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活动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任何社团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宗教活动。

3、学生社团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和社团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为社团中心。

4、学生社团工作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社团工作是对大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开展健康有益的科技文化活动。学生社团和社团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学校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建设积极、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有利于广大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

5、学生社团一律平等,它们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社团中心予以协调。

6、禁止任何个人或个人以社团名义在校内开展活动,禁止未经批准和已经注销、解散的社团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中心

7、社团中心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的监督、服务、协调工作,组织和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受团委委托行使社团管理职能。

8、社团中心的宗旨概括为“科学规划、携手共进”。

9、社团基本组织制度为民主集中制。

10、社团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应有较好的学生社团活动经历,由民主评议或选举产生。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机构和聘任理事会工作人员。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立、注册

11、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本《管理规定》和《社团中心章程》;

(2)、至少有五名本校学生共同发起。社团第一发起人应有一定的组织活动经验。社团发起人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无不良表现,未受过任何处分;

(3)、成员均为本校学生;

(4)、有能够准确反映社团宗旨的社团名称;

(5)、有明确合法的活动宗旨、明确恰当的活动范围、明确的活动内容和积极健康的主旨;

(6)、至少有一名指导老师;在社团中心同意后,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外指导老师,但社团成立后必须聘请至少1名本校教师为指导教师;

(7)、一般情况下,校内无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学生社团存在;

(8)、非赢利性;

12、学生社团的成立须向社团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名称、简称、组织机构、社团章程(包括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活动主旨、活动方式)、经费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的草案;

(2)、拟聘请的指导教师简介。

(3)、社团发起负责人和发起人名单(包括姓名、专业),并附上社团第一负责人的个人简介;

(4)、关于社团发展简述的申请报告。

13、社团中心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无误后予以批复。

14、对学生社团的成立,须会同校内其他部门共同审批的,由社团中心送交校内其他部门。

15、从社团被批准成立之日起一个月为社团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

16、学生社团试运行期由社团中心进行考核。

17、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告成立。

18、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社团中心申请,经社团中心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启用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19、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年指定时间内按要求登记注册并接受社团中心考核,在社团中心备案。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注销和解散

20、社团内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注销时,可以提出注销申请。注销学生社团须向社团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注销。

21、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1)、社团两个月内会员人数不足15人,活动内容不被同学支持者;

(2)、连续半年机构瘫痪,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3)、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4)、社团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

(5)、每学年在指定时间内不进行社团登记注册者;

(6)、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社团中心有权解散该社团或暂时停止该社团的日常活动。社团由于以上情况而导致不良后果的,社团中心有权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2、已注销、解散或被停止活动的社团,任何人不得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因第21条第(2)、(3)、(4)、(5)项等原因被解散或注销的学生社团,社团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重新组织社团机构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团成员

23、社团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24、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加入我校的任何一个学生社团。

25、社团成员必须坚持“以学习为主,以参加社团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

26、社团成员享有本社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本社团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27、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由学生社团除名。

28、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初向社团中心报送社团成员名单备案。

29、学生社团不得跨校发展成员,不得招收社会成员。

第六章 社团组织

30、社团组织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严明的组织性、纪律性,不能与国家的法令或学校的规章制度相违背。

31、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由社团推荐,经社团中心考察,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由社团中心予以聘任。被校团委聘用的学生社团负责人享有学生干部待遇。

32、社团组织负责人除对本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应对社团的工作成效、成员表现、社团公物等负责。

33、学生社团的干部每年要进行定期改选。社团负责人换届改选须由社团提出,报社团中心登记,经批准后在社团中心的监督下进行。社团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未经社团中心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34、学生社团章程、财务制度、会员名单、社团登记表等资料由社团中心每学年统一建档保存。

35、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但须经校团委批准,报社团中心备案。

36、社团有以下行为:

(1)、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

(2)、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3)、开展活动内容与申请、申报不符者;

(4)、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协会章程活动者;

(5)、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

(6)、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7)、侵吞协会财物,挪用协会经费者;

(8)、聚众闹事、非法集会、随意张贴大小字报者;

(9)、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社团中心将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或比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37、社团中心对社团干部实行量化考核评比制度。详见《社团量化管理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社团干部,由校团委给予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社团中心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有权撤销其职务。

第七章 社团活动

38、社团活动一般在学生的课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学和其它统一安排发生冲突。学生社团的办公和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校的作息时间。

39、社团活动内容、范围不得超出本《管理规定》和其社团章程规定之范围。活动内容和方式须合法、健康向上、对社团成员和广大同学的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40、学校支持学生社团自主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接受校团委的管理和社团中心的统一协调,并接受指导老师的指导。

41、学生社团可以独立开展活动,也可联合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可以申办、主办、承办或协办校内学生活动。

42、学生社团主办刊物须向社团中心提出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填写《社团刊物登记表》,学生社团的刊物接受社团中心的统一管理。

43、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初向校社团中心提交本学期活动计划,由社团中心备案。学生社团举办任何形式的活动时,必须提前向社团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社团活动审批登记表》,经社团中心批准并备案方可开展活动。

44、未经校团委许可,不得擅自开展以下活动:

(1)、校外交流活动;

(2)、和社会团体或企业合作开展活动;

(3)、以校外团体代理等身份在校内开展活动;

(4)、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各种活动等。

45、活动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任何社团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宗教活动。

46、活动完成后,社团应及时做好宣传和总结工作,并向社团中心提交一份活动总结和经费使用明细报告。

48、学生社团经费来源为校团委拨款、系部拨款、会员费、社会资助、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等,经费使用和管理须遵守社团中心《财务制度》。为资助单位所作的宣传计划要经校团委批准,在社团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49、学生社团不得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

第八章 附则

50、本规定解释权属社团中心。

51、本规定2010年11月发布之日起实施。

社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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