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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工程签证工作程序,确保工程签证有效性、真实性、时效性、可执行性,满足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控制要求,进而控制变更、签证的费用,利于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有效管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量、工期和合同价款的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工期、索赔相关的奖罚签证;

(2)基础、主体、装饰及安装工程中需现场计量的工隐蔽工程签证;

(3)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4)合同中约定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项目的工程量签证;

(5)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及合同外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6)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预算外用工、用料、机械台班及返工签证。

第3条 职责

工程签证必须由发包方的工程科、造价科、审计部门共同签字盖学校基建处公章方能生效(零小签证除外)。各部门职责如下:

(1)工程科是签证管理的主管部门,确认工程签证工作实施的情况及工程量,会同造价、审计对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确认;

(2)现场管理部是签证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组织造价、审计参加的现场签证工作,负责签证的实施;

(3)造价、审计部门参加现场计量工作,对工程量及单价进行核算;

第4条 权限

《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按下列权限审核:

(1)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0.3万元(含0.3万元)以下零星签证,由现场管理部组织施工、监理讨论后,经监理及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跟踪审计、工程科科长签字,加盖学校基建处公章后实施;

(2)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0.3万元以上2万(含2万元)以下签证,由现场管理部负责组织造价审计部门及监理、施工单位、论证后同意,经监理及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造价科、审计人员、工程科科长签字,经总工程师审批、盖学校基建

处公章后实施;

(3)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现场管理部负责组织造价、审计部门,会同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由总工程师报经处务会研究同意,再经监理及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造价科长、审计科长、主管副处长签字,加盖学校基建处公章后实施;

(4)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万元以上的签证,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复后,再履行相应的签字盖章手续,并在处长签字后生效;

(5)施工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审批生效后的施工方案所增减的费用不受以上条款限制,经工程科、造价科、审计部门签字,盖学校基建处公章后即可生效。

第二章 工程签证程序

第5条 《工程联系单》的办理

(1)施工单位以《工程联系单》(见附表)的方式,提出签证申请,写明签证的依据、内容和预算价,报监理工程师初审;

(2)初审后现场管理部会同造价、审计人员进行经济技术审核,依据权限进行审核;

第6条 《工程签证单》的办理

(1)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见附表),现场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计量,并对签证单上的工程量、计日工、机械台班数计算式和方法进行审核;

(2)《工程签证单》审核后,再履行相应的签字盖章手续;

(3)《工程签证单》的内容必须与《工程联系单》相符。

第7条 工程签证的审核依据

(1) 工程施工合同;

(2) 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等文件;

(3) 工程相关的图片、文字等依据;

(4) 监理及建设方现场人员确认过的工程量。

第8条 工程签证的审核

(1)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签证进行初审;

(2)项目现场负责人、造价科及审计人员进行审核;

(3)工程科审核;

(4)主管领导审定。

具体审核流程如图所示。

第9条 工程签证的管理

(1)《工程签证单》在签发后,由项目现场负责人专人统一分类并编号,加盖学校基建处公章,未盖章者均不予结算;

(2)《工程签证单》经确认签证后,施工单位必须在三天内予以回复,否则均视为认可签证结果;

(3)现场管理部资料员负责将本周发生的《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于次周提交至工程科;

(4)工程科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所有《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汇总并上报至主管领导审查,并存档;

(5)现场管理部应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检查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执行,并定期(每月)汇报工程签证的执行情况。

第10条 应急情况处理

因某项签证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对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的,按照应急情况进行处理。

(1)由项目现场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经上述审批权限或签发权限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先安排施工单位执行;

(2)以上未经过标准程序批准的文件为非正式文件,有关经办专业工程师应在三天内,按正常程序补办手续并注明补办的原因。

第11条 争议签证处理

对有争议的工程签证,工程科、造价科、审计部门及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先行处理,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按正式程序补办手续并注明补办的原因。

第12条 工程签证的内容

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原则上需附有现场实体照片);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具体位置、标高、轴线、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涉及材料消耗的需写清品名、规格、厂家、品牌;土方工程签证必须注明土质类别和开挖方式,运距必须依据合同,大型土方工程必须有方格网图;签证单应使用统一的签证表格,并将附图、工程量计算式、原始资料作为附件一起提交。

第13条 工程签证的时效性

现场管理部接到施工单位签证申请后需立即进行核实确认,组织相关人员进入现场,对工程量及相关内容做好记录;施工单位应在建设方收方24小时内填写好工程签证单等资料,收方人员应在24小时内审核签字,工程科需在24小时之内完成相关人员的审核;所有签证手续办完必须在签证发生后3日内完成,否则拒绝结算;隐蔽工程需在下个工序施工前完成所有签证手续。

第14条 工程签证的资料管理

(1)签证单一式五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科、造价科、审计部门各一份;

(2)现场管理部相关人员应及时将已签订的工程签证单提交给资料员,资料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工程科归档,未归档的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章 附则

第15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16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17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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