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报告2015》新闻稿之(八)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
3月26日,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上,博鳌亚洲论坛官方杂志《博鳌观察》联合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共同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报告2015》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的主题是“聚焦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起源于民间金融借贷,至今已经有数百年历史。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民间金融这种古老的融资模式迁移到线上,从而绽放出新的活力,同时对于目前的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是作为传统信贷补充,其可以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问题;二是有利于分散融资风险,增强金融体系的弹性和稳定性。
但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兴行业,其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泥沙俱下的局面,必然要经历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因此,加快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研究很有必要,需根据经营实质,运用信息监管原理,借鉴境外监管作法,明确相关监管措施。
回顾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已初步搭建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基本原则,由人民银行牵头互联网金融监管,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具体负责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众筹业务的监管。从目前的监管实施过程看,主要监管部门通过监管协作,将支付结算、合规销售、打击非法集资等多项内容纳入协同监管框架,旨在从资金募集、转移、清算和运作等各个方面建立全方位的审慎监管框架。
具体到在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报告称,首先,要明确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所要实现的监管目标,充分考虑其对金融市场环境、金融体系稳定和金融机构主体的影响,有效平衡创新发展和风险防控;其次,要明确监管目标是通过加强政策引导、贯彻监管要求来规范和净化P2P网络借贷市场,促使P2P网络借贷行业长远稳健发展。
根据市场、行业、机构等三个维度,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要实现以下
三大目标:
一是引导建立并维护公平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不设歧视性门槛,运用综合增信措施逐步替代担保。在对不同资本性质的股东进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同时,根据是否存在显性或隐性担保,对不同性质股东开展的信用中介业务进行区别对待,并采取不同层级、不同方式的监管措施。
二是维护金融稳定、引领金融发展。在对金融危机的反思中,很多文献都聚焦于商业银行信贷以外的金融体系,认为其作为传统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外的补充。从P2P网络借贷行业长远发展看,有必要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金融安全网范畴,防范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各类不稳定因素影响。
实现该监管目标具体应着力于以下方面:(一)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机制设计。第一,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定位,明确其作为市场化融资或信息主体的业务范围和功能定位。第二,P2P借贷平台不得与商业银行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第三,对于超越其业务定位的经营行为应按照现有金融监管法律,由相应监管机构实行准入和监管。(二)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报送机制,将相互割裂的平台有效关联起来。这样一方面可以规范行业发展,在报送数据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市场化手段,将经营能力较差或存在违规行为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体淘汰出局;另一方面是在当前贷款、债券、各类理财计划等多层次利率体系下,补充了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基准的利率体系,完善了多层次利率体系,同时也加速了更多层次利率传导的相互作用。(三)建立并完善监管、自律框架。第一,加强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第二,推进行业自律,以市场化方式提高市场出清效率。
三是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规范化运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P2P金融产品消费者作为损失承担方需要保护,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在监管目标设定上需要在监管目标一、二等机构监管的基础上,补充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监管,从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机构主体从业准则、资金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监管,引导P2P行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从三个方面对此提出建议。从P2P网络借贷平台主体方面,首先,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主体的监管;其次,对于融资主体的监管;最后,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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