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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变革地方行政制度的指导思想

2024-04-0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宋朝最初是州、县两级地方官制,宋太宗以后发展为路、州、县三级制度。 宋代最低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是县,设县令为其长官。由于常常派京官带本官的职衔去掌管一县之事,称知某县事,简称知县。还有县尉,负责一县的治安。

县之上为州,州的长官是朝廷委派文职京官前来“知某州事”的,所以又简称知州。为了吸取唐末地方藩镇割据的教训,加强中央对地方官的控制。

由朝廷派通判到各州,名义上是知州的副手,实际上一切州事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签署方才有效。通判位秩低于知州,但可以监督知州,并且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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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的演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 中国历史悠久,朝代更替又非常多,再加上地区之问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即使在同一时期,各地区推行同一种行政区划制度,也会有所差别。自秦汉以来,我国历朝历代的地方政府层级基本上是在二级和三级之间循环。

宋代地方行政区划有三级。最高一级是“路”,“路”下有“府、州、军、监”,为第二级,也是《水浒传》中经常遇到的;最下一级行政机构是“县”,这在《水浒传》中也较为常见。路级行政划分是承袭了唐朝的“道”,北宋初年也称道,分全国国为十道,宋太宗时则改“道”为“路”。

宋朝鉴于前朝武将在地方上拥兵自重、对抗中央的弊端,改由“文臣知州”,并派由朝廷的官员前去担任,即《宋史∙职官志》说的“府、州、军、监,宋初革(除)五季(代)之患,分命朝廷出守列郡(即州、府)”。因此,往往在某知府、知州前面,还加以中央官员的头衔。

宋代在“府”与“州”或“军”中还设有通判官,用以监督知府、知州或知军,通判又为知府、知州的副职,凡本府、本州的大事公文,都需通判与知府、知州共同签署,方可施行。

《水浒传》第39回,在宋江充军发配到江州时,因题反诗遭到黄文炳向江州蔡九知府告状、陷害,被判死刑,后被梁山好汉劫法场,救上梁山。这个黄文炳即是江州过河对面无为军的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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