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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2020-05-15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票据管理行为,加快货款的回笼,保证资金的及时入帐,最大限度地降低销售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条 成都各公司财务部和公司经手对银行票据的部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银行票据收取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可以收取或代总公司(指加冠总公司)收取的银行票据有: (一)收款人为本公司的真实有效的支票、银行汇票(现汇)、银行承兑汇票; (二)被背书人为本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三)代公司收取的收款人为公司或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四)经批准代公司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收取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五条 公司可以收取的银行票据有:

(一)收款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二)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三)经批准可以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六条 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有: (一)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 (二)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 (三)代垫的银行票据;

(四)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

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五)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六)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收到时公历日期已超过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七)收款人超出汇票辖区范围的有区域限制的汇票(如不得收取办给公司的四川省外的其它省份的省辖汇票);

(八)票面要素有更改或打印票据时票面要素错位的银行票据; (九)出票日和到期日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票据。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收取的银行票据。

第三章 银行票据审核

第七条 收取银行票据前应对银行票据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核,不得收取任何可能给公司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票据。

第八条 银行票据的审核主要审查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银行票据的审核应通过银行查询、票据甄别两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应当检查和查询: (一)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是否是克隆的银行票据; (二)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

第十条 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检查:

(一)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银行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辖区范围;

1、检查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票面有无乱涂乱画行为;

2、检查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是否已超过一个月(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均为一个月);

3、检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是否超过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公历日期是否已超过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4、检查有区域限制的汇票的收款人是否超出汇票记载的辖区范围。 (二)银行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1、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A、表明“汇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收款人名称; F、出票日期; G、出票人签章; H、出票银行汇票专用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A、表明“支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出票日期; F、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三)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

1、出票日和到期日必须用大写中文数字填写:年份必须写全,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或有遗漏字的,必须由出票行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可收取; (四)出票人名称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1、出票人必须在指定的位置盖章。出票人签章必须为其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通常为财务专用章和私人铭章。有些出票人使用公章或银行结算章,应确认后方可收取。出票人签章不能交错、重叠、颠倒; 2、出票人全称和签章必须完全一致,不得有多字、少字、不规范字、繁体字等情况,如二者不符,必须由出票行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

件)方可收取;

3、汇票的出票人如为私人,必须附出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方可收取; 4、出票人及汇票应记载的其它签章(钢印除外)均应使用红色印泥; (五)出票行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1、出票银行在汇票上的签章为汇票专用章(不能是银行结算专用章)和经办人章,银行汇票还应有银行划付章。出票行签章必须清楚无误。漏、错盖汇票专用章、银行行号、钢印印鉴不清,为无效票据且不能通过查询方式解决;

2、除农行的全国联行票据外,其他银行系统的汇票专用章均不使用钢印,而使用印章;

(六)收款人是否准确、无误;

1、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出现多字、少字、不规范字、繁体字,否则必须由银行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可收取;

2、收款人为“贵州赛特鸟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栏内的帐号与开户行应一一对应填写(公司帐号与开户行详见附件); (七)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1、出票金额包括大写中文数字和阿拉伯小写数字,二者必须一致;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必须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可以收取。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5、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

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且各位数字不得连写、错位(包括小写金额打印错位)。若某位数字为零,不能写成实心黑圈,否则视为小写有误,必须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可收取;

7、银行汇票可以记载实际结算金额。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应检查实际结算金额是否更改,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八)背书是否规范;

1、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否则不予收取;

2、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对于银行汇票,必须填写被背书人、背书时间以及“同意背书”字样,且背书章不能盖到背书人栏下“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

3、背书必须从左至右依次保持连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第一背书人签章必须与收款人全称完全相符;被背书人处填写下一背书人全称,填写时必须使用黑色碳素墨水连续书写,且要求清晰、准确、无误,不得错写,漏写、涂改(也可以统一由最后一个背书人填写);背书人不得在相衔接的下一背书处再次背书(重复背书,即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不得为同一人);

4、当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时,可以加附银行统一印制的粘单;

粘单必须保持整洁,不得倒贴,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骑缝章,包括在银行预留的财务章和经办人章); 5、背书人签章必须清晰,不得有漏印、重叠、重影,印章间不得交叉错位;背书章只能在同一个栏次内的背书人签章处签章,且应避开钢印;骑缝章的中间位置应大致与粘单与被粘接处的粘接线对齐,不能过于偏向于某一方;骑缝章的骑缝处不能由前手背书人签章,否则必须由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一起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收取(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 6、个人背书的汇票必须由背书人同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方可收取; 7、凡涉及背书、签章、粘单不正确、不规范的汇票,必须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可收取;

(九)汇票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因票面要素问题需出具证明的,其证明必须由出票银行出具;如遇其它上述未列明事项的,应咨询出票银行或公司财务本部,凡要求出具证明的,必须由相关人员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收取。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审核的要素。

第十一条 需出具相关证明才能收款的银行票据,必须取得合格证明的同时才能收取。

第十二条 对可疑银行票据或首次付给公司的银行票据,公司应通过以下措施保证票据无误、资金安全后方能收取。

(一)持票经票据签发行查询无误; (二)持票到公司开户行进帐。

第四章 银行票据交接

第十三条 收取的银行票据必须在登记后及时办理移交,严禁超期滞留。 (一)公司收到的实际收款人为本公司的支票、汇票,应于收取票据的当日送交公司开户银行办理入帐;

(二)公司收到的实际收款人为加冠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于收取票据的当日背书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总公司财务处;

(三)公司代总公司收到的质押票据,应于收取票据的当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总公司财务处;

(四)公司出纳收到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及时予以复核入帐,同时将复核过程中发现的有错误的银行票据通知到交票人;

(五)公司有质押票据应于质押票据到期前10日将未提出换票申请的票据交由公司出纳入帐。

第十四条 银行票据的交接应当履行必要的手续以落实相关环节的责任。 (一)公司出纳寄与加冠总公司的银行票据,必须附填写准确、规范的《回款清单》(《回款清单》格式详见附件)。寄出票据用于质押或换票的,应在《回款清单》中注明;

(二)加冠总公司财务验收票据后,应及时将签名签收的《回款清单》返出纳做为收票依据。《回款清单》中涉及退回票据的,应注明退票理由及退票时间。

(三)公司收取质押票据时,应检查质押协议、质押报告是否完备。

(四)公司内部人员或公司内相关人员进行票据交接,收票人应当予以签名签收。

第五章 银行票据退换

第十五条 收受的审核无误的非质押银行票据原则上不得退换。退换审核无误的银行票据须报由相关领导审批。

(一) 财务部出纳收取的、已入帐未到期的票据需退换的,应报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 财务部出纳收取的、未入帐的银行票据需退换的,应报由财务主管批准。 第十六条 质押票据需换票质押的,票据到期前15日将附总经理批准的换票报告、用于换票的票据交公司出纳处。

第十七条 票据审核中发现错误的银行票据,不能通过出具相关证明的方式解决的,应当分析票据入帐方在公司或加冠总公司的财务状况后视情况给予换票或退票。

(一) 票据入帐方在公司或加冠总公司已形成欠款的,必须由票据入帐方办出不小于已收票据金额或欠款金额的银行票据方可换回原票据;

(二) 票据入帐方在公司和加冠总公司均未形成欠款的,可以给与退票处理。 第十八条 退换票据必须按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对退换票据的票据要素、退换原因、退换日期、经办人等做好全面登记,保证有据可查。

第六章 银行票据遗失

第十九条 收取的银行票据应按本办法第三章之规定及时办理交接。因特定原因不能及时办理交接而滞留的银行票据,应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第二十条 按照问题帐款管理制度的规定,遗失银行票据必须在发现票据遗失的第一时间内向财务主管书面报告,请示遗失票据的补救处理,不得隐瞒、延报、谎报和错报。

第二十一条 在财务部的指导下,对遗失票据应由票据记载的最终收款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一)记载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的银行票据,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并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未严格按照本规定审核、交接、管理银行票据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形成问题帐款的,按照问题帐款管理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出纳对银行票据的审核负主要责任。凡因票据审核不严格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形成问题帐款的,按问题帐款管理制度执行;因票据审核不严格而造成退换票的,每退换一张票据扣罚责任人绩效考核;

(二)收取银行票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进行交接的,按公司规定进行惩处。因票据交接不及时导致票据失效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问题帐款管理制度执行;

(三)因票据交接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票据遗失的,按公司规定进行惩处。票据遗失未按本办法之规定提交报告,或因票据遗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问题帐款管理制度执行;

(四)收取银行票据屡次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待岗或辞退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问题帐款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分公司人员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开展银

行票据的管理工作。对防碍公司出纳按规定收取银行票据的行为,公司财务主管应严厉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银行票据管理的内容、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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