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部间距
表1 全压力式储罐/半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检查
8.3.7(GB50028-2006) 站场名称 总容积(m³) 项目 居住区、村镇(1000人或300户以上)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名称 站级 标准间距 储罐型式 单罐容积(m³) 实际间距 符合性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 构筑物外墙)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 民用建筑(及居住区、 村庄1000人或300户以下者),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物品仓库,稻草等易燃材料堆场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生产厂房,丙、丁类物品仓库 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场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一~四级)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企业专用线 公路、道路(路边) 高速,I、II级,城市快速/其他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倍杆高/35kV不小于40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I、II级 注: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³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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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m)
8.3.8(GB50028-2006) 站场名称 总容积(m³) 项目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 名称 站级 标准间距 120 150 —— —— 单罐容积(m³) 实际间距 符合性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 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 构筑物外墙) 甲、乙类液体储罐,甲、 乙类生产厂房,甲、乙类物品仓库,稻草等易燃材料堆场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生产厂房,丙、丁类物品仓库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民用建筑 其他建筑-耐火等级 75 100 80 75 100 50一级/二级 60三级 75四级 100国家线 40企业专用线 30高速,I、II级,城市快速 25其他 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 I、II级40 其他 1.5倍杆高 铁路(中心线) 公路、道路(路边) 家控股电力线(中心线)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³,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³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1中总容积相对应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间距计算以储罐外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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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间距
表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半冷冻式储罐/全冷冻式(与道路围
墙)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8.3.9(GB50028-2006) 站场名称 总容积(m³) 项目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办公、生活建筑 灌瓶间、瓶库、压缩机室、仪表间、值班室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汽车衡及其计量室、门卫 铁路槽车装卸线(中心线) 名称 站级 标准间距 储罐型式 单罐容积(m³) 实际间距 符合性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 柴油发电机房、新瓶库、真空泵房、库房 汽车库、机修间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罐)取水口 站内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 围墙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以储罐外壁为准;
2.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³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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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灌瓶间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8.3.26(GB50028-2006) 站场名称 总存瓶量(t) 项目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办公、生活建筑 铁路槽车装卸线(中心线)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汽车衡及其计量室、门卫 压缩机室、仪表间、值班室 名称 站级 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瓶 标准间距 —— —— 实际间距 符合性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 柴油发电机房 机修间、汽车库 新瓶库、真空泵房、备件房等非明火建筑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罐)取水口 站内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 围墙 注:总存瓶量应按实际存放个数和单瓶充装质量的乘积计算; 瓶库与灌瓶间之间的距离不限;
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的灌瓶站,其压缩机室与灌瓶间可合建成一栋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当计算月平均日灌装瓶量小于700瓶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附设在灌瓶间或压缩机室山墙的一侧,山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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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其他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设置在同一罐区内,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35m。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小于2台,其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³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相邻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5 储罐与防护墙的净距:球形储罐不宜小于其半径,卧式储罐不宜小于其直径,操作侧不宜小于3.0m;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少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 检查依据 GB50028-2006 8.3.10 检查情况 判定 GB50028-2006 8.3.19 GB50028-2006 8.3.22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室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 求: GB50028-2006 1 压缩机机组间净距不宜小于1.5m; 8.3.32 2 机组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0.2m;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与汽车槽车装卸台柱 GB50028-2006 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8.3.33 当邻向装卸台柱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山墙采用 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限。 使用液化石油气或残液做燃料的锅炉房,其 附属储罐设计总容积不大于10m³时,可设置在独立的储罐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室与锅炉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且面向锅炉房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GB50028-2006 窗洞口的防火墙。 8.3.37 2 储罐室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3 储罐室内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小于1m; 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GB50028-2006 连,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3.38 第 5 页 共 6 页
表6 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8.6.4(GB50028-2006) 项目 总容积 名称 明火、散发明火地点 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道路 (路边) 主要 次要 I级站 >10~≤20 35 15 25 10 5 10 —— >6~≤10 30 10 20 II级站 >3~≤6 25 8 15 8 5 —— 瓶库和营业室宜合建 >1~≤3 20 6 12 检查情况 判定 (站内)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 (站内)营业室 III级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于建筑物(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与道路防火间距采用II级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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