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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

*********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与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接受出资人授权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对出资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出资人委派,职工董事根据相关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蝉联。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利用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公司法66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制订公司开展战略规划,报出资人审核; (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审核和备案;

(五)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并报出资人备案;

(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出资人批准;

(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出资人备案;

(八)决定公司投资、担保事项,并报出资人批准; (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报出资人审核; (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出资人批准; (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出资人批准;

(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出资人批准;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计划; (十四)制订公司各项根本规章制度;

(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出资人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二)承担向出资人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非凡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出授权范围。副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者不推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通知各董

事,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召集。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通知必须送达全体董事。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遇非凡情况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出资人请求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采取电传、电报、传真、邮件或专人递送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址;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列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实施多数表决原则。普通决议(法律专门列举规定的出格决议以外的所有其他决议)请求超过半数董事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董事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有用。出格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表决权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用。

第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举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列席,董事因故不能列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事项、权限和有用限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列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利用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列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列席的,视为摒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施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用。其中触及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用。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后三日内分发给各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5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成效(表决成效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九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四章董事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利用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贸易秘密,不得使用职权为自己或别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贸易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推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发起;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齐集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态度和身份。

第二十四条因董事退任而发生缺额达三分之一时,除因届满事由者外,应由出资人补充委派董事,以补足原任董事名额为限。在董事缺额未及补充,在有必要时由出资人指定人员代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的报酬由出资人确定。

第五章董事长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利用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利用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有关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利用吻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好处的出格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出资人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亦请假或因事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行。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有总理董事的业务履行权限;在董事会休会时,董事长有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而代

行董事会职权的权限,即有对业务履行的严重问题做出决定的权限。

第三十条董事长基于委托关系,享有董事会其他董事一样的权利,承当其他董事一样的义务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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