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规范探讨
[摘 要]民间金融是介于正规金融和非法金融之间的一种非正规金融组织。二十多年以来,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但民间金融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没能体现它应有的增值能力。与此同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得不到所需的资金供给,造成了资金供求的严重失衡。因此必须正视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因素,确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和监管,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关键词]民间金融金融抑制民营经济金融脆弱性
我国的民间金融滋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是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发展的必然产物。所谓民间金融,是与官方正式金融相对应的概念,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其经济性质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组织,就其能否促进市场成熟发育将其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两部分,前者是在一定程度上合理而不合法的金融存在,它是对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是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融资机制。后者则有害于社会经济稳定,为法律所不容。
一 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民间金融一直存在,并且在最近20多年内发展迅速。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我国民间金融甚至支撑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信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以每年19%的速度增长。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部分官方数据来看,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元、450亿元和3513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在温州市全市中小企业资金的来源总额中,来自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贷款仅占24%,其余76%都来自民间金融。可以这么说,没有活跃的民营金融的存在,就不会有中小企业的迅速成长,就不会民间经济的蓬勃发展。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由于其本身的固有特性,民间金融在民间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有一些非法的金融组织从事大量的非法交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危害。当民间金融业行政干预和地下经济紧密结合时,它就变得尤为危险。
我国民间金融的特点
我国非正规金融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1)规模大,由过去的隐蔽型转为公
开半公开型,据中央财经大学调查报告显示,2003年全国地下信贷的规模在7400—8200亿元,占到正式金融规模的近30%(2)虽然以本地区为主,但开始出现跨村、跨乡甚至跨省借贷(3)大额借贷比重不断增大,无息借款比重逐渐降低,主要发生在农户和居民亲戚朋友之间,利率水平逐步提高,利率弹性变大(4)用途广,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为主,贷款用途由消费性贷款向生产经营性贷款转变,即用于加工业、运输业和养殖业等能短期见效的项目增加,而用于传统粮食种植和婚丧嫁娶之类的生活贷款呈现递减趋势(5)借贷手续逐渐规范,纠纷逐渐减少,过去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6)主体多元化,民间金融组织化程度加强。
二 民间金融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1 金融抑制和市场失灵:民间金融存在的制度基础。金融发展理论认为,转型经济国家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主要表现在利率管制、限制竞争,以及限制居民的投资渠道和资产选择方式,其直接后果就是农户、居民和小企业等小额信贷供求严重失衡,而小额信贷供求又为民间金融活动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2003年末储蓄存款占城镇居民家庭资产的比重达68.8%,这表明社会中大量的剩余资金存在谋求高收益的投资冲动。
2 银行机构布局不合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主体缺位。“二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使得我国的金融组织机构布局极不合理,一方面,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以四大国有银行为龙头的商业银行居于过分垄断地位,而另一方面,在广大的农村、乡镇,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却种类单一,数量较少。更加“雪上加霜”的是,随着四大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各行纷纷按照商业化和盈利化原则,将经营重心逐步向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一些县及县以下的经营机构相继被撤并。与此同时,在县、乡、镇等地区,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又难以担负起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县域金融主体严重缺失,又导致了一些中小城市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主体缺位,民间融资获得发展空间。
3 民营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我国民间金融是在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自发形成的。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已达到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已达到74%,而国有部门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却只有26%。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仍然由国有部门利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也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银行商业化改革后,几家国有大银行纷纷向中心城市收缩,县及县以下的机构被大幅撤并,民营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的融资渠道更加单一。在传统的金融制度下,民营企业很难从合法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资金供求的矛盾日益突出。
4 民间金融运作自身具有的优势。较低的交易成本被认为是民间金融最重要的一个竞争优势。一方面,民间金融没有固定的网络机构,固定运营费用较低。另一方面,民间金融机制灵活,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此外,正规金融在小额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影响到金融市场均衡的状态和效率,而民间金融能充分利用私人信息优势克服信息不对称的负面效应,提高金融交易效率。
三 民间金融的不稳定因素分析
任何金融制度供给本身都是风险与收益共存的矛盾统一体,不论何种金融机构都面临着法律风险、政策风险、诈骗风险、操作风险等。民间金融的高风险备受关注,因为它除了无一例外的具备这些正规金融所具有的所有风险外,还存在着一些在民间金融制度供给体制外的特性。
1.民间金融资金的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存在的非理性行为可能引发风险。民间金融是管制外的非正规金融,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每一单个储户的最明智选择就是立即加入挤兑的行列,民间金融机构因此将蒙受损失,于是就有使得排在挤兑大军后面的存款者收不到全部存款或不能及时收回全部存款。大量资金会被诱至非法的高风险暴利经济活动中。
2.民间金融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容易助长违法高利贷、金融投机等黑色金融。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政府对其缺乏必要的监管或难以监管,其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低:民间金融大多是是没有抵押担保的,其隐藏的风险是相当大的。其次,民间金融机构的规模较小,资本势力弱,民间借贷信用组织机制不完善,抵御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风险损失,极易出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倒闭。再次,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的隐弊性,其运作的可持续性和合规性很难得到保证。
3.民间金融部门可能同正规金融部门争夺金融资源,抵消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民间金融一般带有高利贷的性质,其利率比国有银行一般高出很多,这样诱导一部分居民个人的资金流向民间金融机构,从而减少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其次,由于民间金融市场的高收益性,会吸引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进入民间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较高的项目。
四 结论及政策建议:
对待民间金融,如果一味地打压、取缔,显然只会加重民营经济的资金短缺的困境,并迫使民间金融活动变得更加隐蔽和难以监控;同样,如果对其放任自流,也会使一些“黑色金融”活动有机可乘,从而引发区域性的经济和金融振荡。因而,我们必须遵循经济决定金融的内在规律,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下。正确引导和监控民间金融的发展。
1.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地位法律地位,对民间金融实行必要的国民待遇,正确引导、规范和利用民闻金融。民间金融形式复杂、灰黑难辨,运用不当会对经济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故应该尽快建立与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积极鼓励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承认其合法性,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降低其风险,同时保持其活力;另一方面,严格控制和打击不正常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
2.建立起相关的保险制度和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化解金融服务风险。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护小储户,防止挤兑现象,并为出现严重问题、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而且政府要将被保险和未被保险的民间金融组织公之于众,明确对未保险的民间金融组织的存款不承担当然的保护义务,以对不合格者形成压力,促使其改善和规范经营,同时有效防止了民间金融组织乐于滞留在存款保险之外的“搭便车”行为。贷款抵押担保机制也对将民间金融组织起到了一定的保险作用。
3.积极进行金融制度的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目前我国的金融制度缺陷在于金融制度市场化还没有真正形成,经济发展和与金融制度安排处于一种低效益均衡之中。通过健全的金融体系和发达的金融市场,有效地动员社会闲散资金有效配置。并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脆弱性。另一方面,让民间金融组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中竞争,对民间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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