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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动火制度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安全动火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和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火类别划分和审批权限 (一) 特殊动火

具有特殊危险作业和区域的动火为特殊动火。特殊动火经生产部审查,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二) 一类动火

在易爆易爆车间、岗位、设备、管道及其周围动火,属一类动火。 (三) 二类动火

固定动火区和一类动火区以外的动火。在一类动火范围内从事产生火花或抬拿高温物料等工作,也属二类动火。

二类动火由所在车间主任批准。 (四) 固定动火区

本公司固定动火区划定为铸造车间、金工车间和装配车间。固定动火区内动火不需审批。

第三条 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

(一) 凡在公司范围内固定动火区以外动火的,应在动火之前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 动火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措施由生产部提出,属施工方面的由施工负责人给予落实,属生产方面的由生产车间负责人给予落实,上述准备工作应提前做好。

(三) 审批动火证的人员,必须确切了解动火场所,周围环境的实际情况,严肃认真地进行审批,坚决反对不负责任的形式主义的签证。

动火证审批者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动火有效时间。当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产生其他危险因素时,动火证审批者或现场监护人有权下令立即停止动火,重新取样分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四) 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批准的动火证,以便接受检查。严禁一证复用,一证多用,以工种代姓名,以言代证。动火执行人对没有按规定办理的动火证或安全措施有一项未落实的,都有权拒绝动火。

(五) 一类动火监护人严禁脱离岗位,监护人必须熟悉动火现场情况,身边应有相应有灭火器材,并会正确使用。

(六) 动火分析人员应对分析结果负责任,取样应有代表性,分析合格后,须在动火证上签名。

第四条 动火安全措施

(一) 凡在易燃、易爆、有毒气的区域设备管道动火前,必须用氮气、蒸汽等置换干净,隔绝气体来源,堵好盲板,用足够的时间水洗,并清理周围易燃物。

(二) 凡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设备上动火,必须切断气源,插好盲板,置换分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其可燃物含量≤1%为合格。 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其可燃物含量≤0.5%为合格。

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其可燃物含量≤0.2%为合格。 (三) 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嘴、焊接嘴、手把等)和设备(气瓶、电焊机绝缘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动火。

(四) 登高2米以上,必须捆好安全带。在高处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到易燃易爆设备的措施。

(五) 动火者进入有毒物的管道、设备、容器内时,有毒物质的浓度应在卫生允许浓度范围内,氧含量在19~21%。

(六) 动火分析(取样)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七) 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米以上,氧气瓶和乙炔瓶分别离明火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禁止将乙炔瓶放在管道,高压线下。

(八)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防火措施。

(九) 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和灭火人员,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切断焊机电源,关闭乙炔瓶、氧气瓶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五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非特殊情况不宜采用,采用时必须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 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 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 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 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

附:动火作业证

瑞安市柏艺鞋业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瑞安市柏艺鞋业有限公司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执行人: 动火负责人: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组织实施人: 监火人: 动火审批人: 特殊动火会签: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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