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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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2 编制依据 3 章节划分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1 一般要求 2 安全生产费用 3 监理安全管理 4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5 安全风险评估 6 安全专项活动
7 各单位安全生产内业资料 第三章 基本作业施工
1 基本规定 2 劳动安全卫生
3 安全标志及文字辅助标志 4 临时驻地
5 场站及施工现场布置 6 临时炸药库 7 油罐
8 起重吊装作业 9 高处作业 10 施工用电 11 施工现场防火 12 材料储运 13 施工机械 14 季节性施工 第四章 路基
1 地基处理 2 路 堤 3 路 堑 4 特殊路基
5 支挡防护及防排水工程 6 交通安全 第五章 桥梁
1 基本规定 2 桥梁基础 3 墩 台 4 预制场 第一章 总则
5 梁板运架
6 挂篮施工(悬壁浇注) 7 拱 桥 8 桥面工程 第六章 隧道
1 一般规定 2 风险管理 3 超前地质预报 4 监控量测 5 洞口工程 6 洞身开挖 7 装碴与运输 8 支护与加固 9 衬 砌
10 通风、防尘、供排水和风水电供应 第七章 路面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编写本手册的目的在于总结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多年来积累的安全生产经验,通过实施标准化的施工安全管理模式,使各在建项目的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普遍提高,促进各项目公司、指挥部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化建设。
本手册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
2 编制依据
2.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协会、交通运输部等工程
任要落实到人,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7 监理单位必须编制安全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对工地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认真填写安全监理日志。 1.8 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工程特点以及重大危险源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组织演练。 1.9 参建各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
(1) 两项达标:施工人员管理达标,施工现场防护达标。
(2) 四项严禁: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规定变更设计,经批准后实施;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3)五项制度: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施工安全监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设备进场验收
登记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2.0 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实行逐级验收制度,施工单位组织内部验收,监理单位组织重要部位设施验收,建设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检,验收手续应符合有关规定。
2 安全生产费用
2.1安全生产费用支付须与工程计量挂钩,同期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期工程计量支付时,须同时提供当期工程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的相关材料,根据承包人当期实际投入的安全费用(经发包人审核确认)予以计量支付。
2.2 业主、监理单位必须每月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必要时进行违约处罚。
3 监理安全管理
3.1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重点是:
(1) 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和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编制安全生产危险源辨识台帐,并按危险源辨识台帐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3.2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3.3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
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4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3.5 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的处理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帐。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
4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4.1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单位资质为一级及以上的由交通运输部考核发证,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方可参加公路工程投标及施工。
4.2 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按照每 5000万合同额配备 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
4.3 施工单位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塔吊、架桥机等设施设备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5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1)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要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2)对短期作业、流动性大的从业人员要加大安全培训考核力度,进入新工点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考核。
4.6 施工单位必须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或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4.7 施工单位应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应查清影响作业安全的所有危险源,危险源辨识可采取专家调查法和安全检查表法等方法进行。 (2)根据不同危险源的风险大小对其进行计算和评估,确定危险源风险等级。
(3)根据危险源不同风险等级,分别制订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要认真进行监控,制订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专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4.8 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单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安全工程师必须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9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4.10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工程规模较大或者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 安全风险评估
5.1 项目管理必须自始至终把工程结构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结构验算,强化安全评估,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 号)文件规定,对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进行安全评估,杜绝因设计不
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或事故。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安全评估:
(1)多跨或跨径大于40m的石拱桥,跨径大于等于250m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等于 350m 的钢箱拱桥,钢桁架、钢管混凝土拱桥。
(2)跨径大于等于200m的梁式桥,跨径大于400m的斜拉桥,跨径大于1000m的悬索桥。 (3)墩高或桥高大于100m的桥梁。
(4)桥址处于地震烈度大于7度且跨径大于150m的梁桥。
(5)穿越高地应力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地层、采空区、水体等地质条件、水文地质复杂的隧道。 (6)偏压、大断面、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
(7)长度大于3000m或通风、照明、救援等要求特殊的隧道。
(8)其他建设环境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特殊的桥梁或隧道。
5.2 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1)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
当被评估项目含多个合同段时,总体风险评估由建设管理处牵头组织,专项风险评估工作仍由合同段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当施工单位的施工经验或能力不足时,可委托行业内安全评估机构承担相关风险评估工作。
(2)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审核,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备。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安全评估机构对极高风险(Ⅳ级)的施工作业进行论证或复评估,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建议;当风险无法降低时,应及时调整设计、施工方案,并向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必须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队伍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6 安全专项活动
6.1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确保安全生产人员、费用和设施的投入,积极化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6.2积极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区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建设达标考核标准,业主应认真按照达标标准对所管项目进行达标验收。
6.3 积极开展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解决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狠抓薄弱环节,降低地质条件复杂地区高速公路施工风险,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6.4 积极推进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促进实现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
7各单位安全生产内业资料 7.1施工单位内业资料
7.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料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交底)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参照《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见附
表1)。
(7)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8)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9)风险告知制度。 (10)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2)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制度(包含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13)安全生产宣传管理制度。 (14)火工产品使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管理制度。 (16)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7)安保体系及组织机构框图。 7.1.2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内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2)各级管理机构、各级人员、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级各部门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7.1.3安全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资质资料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三类人员证书(含ABC三类人员资质,C类人员数量应满足每5000万不少于一人的要求)。 (3)从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码等必要信息)。
(4)有劳务分包的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5)监理单位审核批复三类人员的文件。 7.1.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管理资料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管理台帐。 (2)每月实际投入的安全生产费用清单。 (3)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单。 (4)安全奖罚资料。
7.1.5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制度资料内容: (1)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 (2)重大危险源平面分布图。 (3)重大危险源辨识。
(4)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5)对重大危险源的跟踪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6)针对重大危险源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7.1.6专项施工安全方案资料内容: (1)各专项施工安全方案管理台账。
(2)各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上报监理单位的审核批
复情况。
(3)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
①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②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④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⑤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⑥爆破工程。
⑦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⑧临时用电。
⑨水上、水下桥梁施工作业。 ⑩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7.1.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资料内容: (1)教育(培训)计划、管理台帐。 (2)教育(培训)材料和内容。
(3)教育(培训)人员签到表、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
(4)教育(培训)考核试卷及考核结果。 7.1.8安全技术交底管理资料内容: (1)技术交底管理台帐。
(2)技术交底记录、内容和相关影像资料。 (3)受技术交底人员签名材料。 7.1.9安全检查管理资料内容:
(1)日常、月度、专项安全巡查记录,记录必须真实、详细;
(2)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 (4)对上级各部门相关文件的检查整改、回复情况。
(5)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等情况。 7.1.10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资料内容: (1)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会议人员签到表。 (2)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3)安全生产会议影像资料。
7.1.11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管理资料内容: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花名册。
(2)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核存档情况(查看原件,复印件存档)。
(4)特种设备检查验收、检测检验情况。 (5)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7.1.12临时用电管理资料内容: (1)电工巡视记录。
(2)临时用电隐患排查处理情况记录。 (3)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和审核批复记录。 7.1.13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资料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台账。 (3)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4)消防设施、器材检查记录。 7.1.14安全宣传管理资料内容: (1)安全宣传记录资料。 (2)安全宣传影像材料。 (3)安全宣传材料。 7.1.15事故报告与处理资料 (1)事故照片。
(2)事故快报和汇报材料。 (3)按“四不放过”处理材料。 (4)事故定性材料。 7.2监理单位
7.2.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料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参照《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见附表1)。
(6)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7)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制度(包含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8)安全生产宣传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管理制度。 (10)安保体系及组织机构框图。 7.2.2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内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2)各级管理机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级各部门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7.2.3安全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资质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三类人员花名册和安全资格证书。 (2)施工单位有劳务分包的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书。
(3)监理单位审核批复三类人员的文件。 7.2.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管理资料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管理台帐。 (2)每月安全生产费用审核批复单。 7.2.5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制度资料内容: (1)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 (2)重大危险源平面分布图。 (3)重大危险源辨识。
(4)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5)对重大危险源的跟踪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6)针对重大危险源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7.2.6专项施工安全方案资料内容: (1)各专项施工安全方案管理台账。
(2)各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上报监理单位的审核批复情况。
(3)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
①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②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④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⑤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⑥爆破工程。
⑦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⑧临时用电。
⑨水上、水下桥梁施工作业。 ⑩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7.2.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资料内容: (1)教育(培训)计划、管理台帐。 (2)教育(培训)材料和内容。
(3)教育(培训)人员签到表、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
(4)教育(培训)考核试卷及考核结果。 7.2.8安全技术交底管理资料内容: (1)技术交底管理台帐。
(2)技术交底记录、内容和相关影像资料。 (3)受技术交底人员签名材料。 7.2.9安全检查管理资料内容:
(1)日常、月度、专项安全巡查记录,记录必须真实、详细。
(2)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 (4)对上级各部门相关文件的检查整改、回复情况。
(5)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等情况。 7.2.10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资料内容: (1)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会议人员签到表。 (2)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3)安全生产会议影像资料。
7.2.11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管理资料内容: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花名册。
(2)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核存档情况(查看原件,复印件存档)。
(4)特种设备检查验收、检测检验情况。 7.2.12安全宣传管理资料内容: (1)安全宣传记录资料。 (2)安全宣传影像材料。 (3)安全宣传材料。 7.2.13事故报告与处理资料
(1)事故照片。
(2)事故快报(见附表1)和汇报材料。 (3)按“四不放过”处理材料。 (4)事故定性文件或材料。 7.3建设单位
7.3.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料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参照《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见附表1)。
(6)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7)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制度(包含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8)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管理制度。 (9)安保体系及组织机构框图。 7.3.2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内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2)各级管理机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级各部门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4)与各单位和单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 7.3.3监理单位审核批复三类人员的文件。 7.3.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管理资料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管理台帐。 (2)安全生产费用审核批复单。
7.3.5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 7.3.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签到表、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
7.3.7指挥部司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7.3.8安全检查管理资料内容:
(1)定期或专项安全巡查记录,记录真实、详细。 (2)安全生产检查通报材料或文件。
(3)对上级各部门相关文件的检查整改、回复情况。
(4)安全生产月报表、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表(具体见附表2、附表3)。
7.3.9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资料内容: (1)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会议人员签到表。 (2)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3)安全生产会议影像资料。
7.3.10安全宣传管理资料内容: (1)安全宣传记录资料。 (2)安全宣传影像材料。 (3)安全宣传材料。 7.3.11事故报告与处理资料 (1)事故照片。
(2)事故快报表(见附表1)和汇报材料。 (3)按“四不放过”处理材料。 (4)事故定性文件或材料。
第三章 基本作业施工
1 基本规定
1.1 建设各方必须按照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特点,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2 劳动安全卫生 2.1 一般规定
2.1.1 建设各方应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1.2 建设各方应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
期为参建人员体检。
2.1.3 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办公生活区应根据作业内容、季节、环境等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传染病、流行病以及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2.1.4 发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隐患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2.2 职业病防治
2.2.1参建人员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2.2.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
2.2.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2.4 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具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
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2.2.5 对施工中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2.3 传染病、流行病防治
2.3.1 开工前,参建各方应进行卫生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2.3.2定期对参建人员体检,并视情况及时接种疫苗。
2.3.3开展预防传染病、流行病的卫生教育,消除鼠、蚊、蝇等病媒昆虫。
2.3.4在传染病、流行病爆发期应提前采取防疫措施,控制其发生。
2.3.5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2.3.6 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应经常打
扫清理。
2.3.7 炊管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并持健康证上岗。 2.3.8 对传染病的患者,应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治。对患者物品及工作、生活场所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2.3.9 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生活中接触病原体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2.3.10 传染病、流行病暴发时,应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1)限制、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 (2)根据情况合理安排施工生产。
(3)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2.3.11传染病、流行病疫情按规定上报。 2.3.12 公共食堂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发生食物中毒。
3安全标志及文字辅助标志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标牌的使用参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执行。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
型,这四类标志都由图形表示。
3.1.2工地常用的是说明表示的文字辅助标志,即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由几何图形边框和文字构成。 3.2四大类型标志要求 (1)禁止标志
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如图1所示。
图1 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
禁止标志基本型式的参数:外径 d1=0.025L;内径 d2=0.800d1;斜杠宽 c=0.080d2;斜杠与水平线的夹角ɑ=450;L为观察距离(见表A.1)。 (2)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如图2所示。
图2 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
警告标志基本型式的参数:外边a1=0.034L;内边a2=0.700a1;边框外角圆弧半r径=0.080a2;L为观察距离(见表A.1)。 (3)指令标志
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如图3所示。
图3 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
指令标志基本型式的参数:直径d=0.025L;L为观察距离(见表A.1)。 (4)提示标志
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如图4所示。
图4 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
提示标志基本型式的参数:边长a=0.025L,L为观察距离(见表A.1)。
3.3说明表示的文字辅助标志
3.3.1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边框,文字辅助标志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的上部。 3.3.2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底色为白色,如下图。
图6横写的文字辅助标志
3.3.2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均为白色衬底,黑色字。
3.3.3标志杆下部色带的颜色应和标志的颜色相一致。如图7。 文字字体均为黑体字
图7 竖写在标志杆上部的文字辅助标志
3.3.4安全标志牌要有衬边。除警告标志边框用黄色勾边外,其余全部用白色将边框勾一窄边,即为安全标志的衬边,衬边宽度为标志边长或直径的0.025倍。 3.4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3.5安全标志牌的使用要求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3.6安全标志牌的尺寸 表A.1 安全标志牌的尺寸 单位为米 型号
圆形标观察距离L 志的外径 三角形标志的外边长 正方形标志的边长
1 0<L≤2.5 2 3 4 5 6 7 2.5<L≤4.0 4.0<L≤6.3 6.3<L≤10.0 10.0<L≤16.0 16.0<L≤25.0 25.0<L≤40.0 0.070 0.110 0.175 0.280 0.450 0.700 1.110 0.088 0.1420 0.220 0.350 0.560 0.880 1.400 0.063 0.100 0.160 0.250 0.400 0.630 1.000 注:允许有3%的误差。 * 施工工地的安全标志牌建议采取型号6。 *说明表示的文字辅助标志为矩形,可设在安全标志牌的下方或与标志连在一起设置,文字字高与字宽相同,大小根据表示文字的多少确定,要求与图形标志相适应,且字体不得小于40cm。
4 临时驻地
4.1 临时建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开可能发生洪水、泥石流、滑坡、坍方、落石的地段。
(2)在取、弃土场影响范围外。
(3)与高压线路、通信线路和高大树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距离露天爆破区1700m以外。 (5)临时建筑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规定。 (6)驻地靠(临)近国道要做好围闭措施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4.2变配电所、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爆破器材库等危险性较大场所,应封闭管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4.3 临时建筑应满足结构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要求。
4.4 临时建筑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严禁投入使用。
4.5 驻地与周围林地等有3米的防火距离;应根据驻地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知识;驻地不得与临时油库等存放易燃危险品的仓库连在一起。
4.6 驻地设置安全宣传栏,宣传栏标牌统一布置,宽为1.5米,长度不小于6米,下边缘高出地面1.2
米,顶部做成倒V字型。安全宣传栏应设置位置应便于观看学习,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安全检查、奖罚通报;应知应会安全知识;安全法律法规和各级安全文件传达宣传;其他安全动态消息、花絮;安全宣传栏应至少每季度定期更新内容。
5场站及施工现场布置
5.1场站包括砼拌和站、沥青拌和站、钢筋加工场;施工现场主要包括桥梁、隧道施工现场。
5.2场站建设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确保选址的安全性。砼拌和站、沥青拌和站或靠近村镇的场站应有效与周围环境隔离,避免闲杂人员入内。
5.3 场站内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应合理划分区域,并采取隔离措施。场站内各功能应该明确,加工场内应设安全通道,禁止被占用。 5.4场站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五牌一图”, 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平面图。标牌规格要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场地允许时,可以制作一个长的标志牌,把五个牌的内容放在一起,美观又整齐;严禁将“五牌一图”挂在其他物件上。
5.5各类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牌应齐全,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挂在相应位置。 5.6场站内要求安全标志标牌齐全,且按规范制作和设置。场站出入口和场内应设置禁止标志和警告标志。用电场所应设置警告标志。易发生火灾场处应设置警告标志。消防器材放置应设置提示标志。 5.7 施工现场布置应满足消防要求。易燃和可燃材料存放场所应依据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
5.8 对环境有污染的材料和机具设备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空旷地点,并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6 临时炸药库
6.1 爆破器材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和防盗等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库房距厂矿、村镇、人口稠密处、交通要道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6.2临建的炸药仓库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方能使用。相关制度齐全,规格统一并挂墙。 6.3库区应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库房要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m。建
库选址远离雨季山洪、山体滑坡等易发位置。库房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必须有相关有效证件。 6.4工作人员住房和看守房必须设库外。看守房位置、高度,以能瞭望全库和周围情况为准。炸药、雷管要分库设置,距离≥30m。库内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6.5库房门要向外开,并采取双门双锁装置(即里层为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要设置通风口和防护网。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和防静电措施,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
6.6库房墙体要为24cm以上的实心砖石墙,水泥砂浆砌筑,库房顶用混凝土浇筑或抹厚10cm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m,地面采用木地板垫高20~30cm,雷管库必须铺设胶质皮垫。 6.7炸药库应有专人值守,有警报设施。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6.8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库房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固,不得倾斜。 (2)进入库区不应得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3)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4)库区的消防、通信设备、警报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5)库区应昼夜警卫。
6.9出入库登记帐目清楚,签字齐全。帐上火工产品必须与实际库存相符,每月至少清点一次,回收的火工产品设置有相应的箱子,且有相应的标签。 7 油罐
7.1油罐应严格制订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油罐禁止露天存放,必须架设顶棚,周围应采用围墙或通透式围栏进行隔离,四周应设排水沟。 7.2临时油库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库区应封闭管理,配足消防设备并设专人看守。严禁在库区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品,如图17.2所示。
图17.2 油库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 7.3油罐区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消防砂池,设置消防工具和器材(如下图7.3),并定期检查维护,制订消防预案。油罐存放区内禁止存放危险品、爆炸品和其他易燃物资。
图7.3
7.4油罐存放区应保持清洁整齐,秩序良好,在醒目位置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值班人员公示牌等明示标志。
8 起重吊装作业 8.1一般规定
8.1.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对危险性较大、环境复杂的吊装作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8.1.2 参加起重吊装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8.1.3 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及进行试吊后,方可使用。 8.2 索具设备
8.2.1钢丝绳应无死弯、不起油,在任何一个断面内的断丝数量不得超过此断面总根数的5%,当接头采用插接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总长度不得短于300mm。
8.2.2吊钩的表面不应有裂纹, 吊钩的缺陷严禁焊补,如图11.2.2所示。
图11.2.2 严禁焊补吊钩缺陷
8.3 吊装作业
8.3.1 吊装作业中,当重物吊起、转向、走行、接近人员、重物下落时,必须鸣铃示警。吊装物上严禁站人,如图11.3.2所示。
图 11.3.2 吊装物上严禁站人
8.3.2 遇六级及以上强风时必须停止露天吊装作业。
8.3.4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吊装时,必须捆扎牢固,多点起吊。
8.3.5 严禁在超过起重机械容许荷载、荷载不明和斜拉重物的情况下起吊。
8.3.6 起重指挥应由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严禁起吊。
8.3.7 起重机械在作业中停机时,必须先将重物落地,不应将重物悬在空中停机。
8.3.8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 8.3.9遵守“十不吊”规定: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工作场地
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9 高处作业 9.1 一般规定
9.1.1 高处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工艺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9.1.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9.1.3 高处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标志、工具、仪表、电器设施,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或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9.1.4 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多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带上拴多个人。
9.1.5 作业人员必须从专用的通道或爬梯上下,严禁攀登脚手架,如图9.1.5所示。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
图9.1.5 严禁攀登脚手架
9.1.6 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机具、工具等,必须堆平放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对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必须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9.1.7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构筑物等,应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及以上强风、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严禁进行室外攀登与悬空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前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异常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9.1.8 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后应立即组织恢复。
9.1.9 防护设施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时应自上而下,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9.1.10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竖直方向上下同时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必需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9.1.11 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的物件及处于起重臂回转范围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防护廊。
9.1.12 跨越公路、铁路行车线、居民区、架空电线路施工前,必须采取可靠防护措施。
9.2 临边作业
9.2.1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周边、墩台顶、桥面周边等,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2)施工电梯、脚手爬梯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3)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口、作业平台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4)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以及公路、乡道、村路边施工的基坑等,除设置防护设施外,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9.2.2 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应保证稳固可靠。
9.2.3 临边防护栏杆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立柱组成,上杆离下平面高度为1.0~1.2m,下杆离下平面高度为0.5~0.6m。坡度较大的作业面,防护栏杆高度应为1.5m,并加挂安全立网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小于18cm的挡脚板。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立柱。 9.3 悬空作业
9.3.1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
平台等设施,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算,并验收合格。 9.3.2 悬空吊装构件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严禁在构件上站人。
9.3.3 悬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9.4 操作平台
9.4.1 移动式操作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平台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标明容许荷载值,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过容许荷载。
(2)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置登高扶梯。
(3)作业人员在平台顶面上操作时,不得跨到防护栏杆外侧。
(4)移动操作平台时,必须待作业人员离开平台后进行。
9.4.2 悬挑及悬挂式钢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平台的支撑点与拉结点必须设置在建筑物上。
(2)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3)钢平台使用时,应设专人进行日常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 9.5 脚手架
9.5.1 脚手架施工前应根据构筑物的特点和施工工艺进行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9.5.2脚手架的地基必须满足承载力和沉降要求,并应采取防、排水和防冻融措施。位于河道中的脚手架还应有防洪水和漂流物冲击的措施。
9.5.3脚手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承受施工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荷载。 9.5.4 脚手架的材料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脚手架杆件的要求: ①严禁使用木脚手架。
②钢管材质应符合Q235-A级标准,不得使用有明显变形、裂纹、严重锈蚀的材料。
③同一脚手架中,不同材质、规格的材料不得混用,如图12.5.4所示。
图9.5.4 同一脚手架中不得混用不同材质及规格材料 (2)对脚手架绑扎材料及配件的要求: ①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严禁有锈蚀和损伤,且严禁重复使用。
②扣件应与钢管管径相配合,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对脚手架上脚手板的要求:
①木脚手板材质不得低于国家Ⅱ等材标准的杉木和松木,厚度不得小于50mm,两端应用镀锌钢丝扎紧,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
②金属脚手板,单块重量不应大于30㎏,性能应符合使用要求,表面应有防滑构造。 9.5.5 脚手架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双排脚手架的立杆纵距及水平杆步距不应大于2.1m,立杆横距不应大于1.6m。
(2)沿脚手架外侧应设置剪刀撑,并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和拆除。
(3)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高度超过24m时,应设置横向斜撑。
(4)门式钢管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水平架。
(5)碗扣式脚手架安装时应将碗扣螺栓旋面与限位销顶紧、连牢,形成框架结构。同层碗扣接头应位于同一水平面内。
(6)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脚手板与脚手架之间必需绑扎牢固,不得虚搭。脚手板与
模板或构筑物的间隙不应大于20cm,作业层脚手板的下方必须设置防护层。
(7)作业层外侧,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0 施工用电 10.1 一般规定
10.1.1 施工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保护系统。
10.1.2 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以下,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须上报总监办审查,合格后实施。
10.1.3 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
10.1.4 施工现场应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
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10.1.5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发电机中性点处、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10.1.6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严禁小于0.5MΩ。 10.1.7 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10.1.8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0.1.9 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连接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10.1.10 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在相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10.1.10规定的高度设置防雷装置。 表10.1.10 施工现场需安装防雷装置的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高度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雨日(d) ≤15
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高度(m) ≥50
>15~40 >40~90 ≥32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10.1.11 雷雨季节前,避雷装置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量测接地电阻。雷电后,应对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
10.2 配电线路
10.2.1 施工用电架空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绝缘导线。
(2)应设横担和绝缘子,并架设在电杆上。 (3)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和机械强度要求。
10.2.2 电杆埋设应牢固,回填土应夯实。 10.2.3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如图11.2.3所示。
图10.2.3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
棚
10.2.4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缘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其值应符合表
10.2.4-1的规定。 表10.2.4-1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1 1~35~10 6.0 110 8.0 220 10 330~500 15 4.0 (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12.2.4-2的规定。 表12.2.4-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7.0 35 7.0 最小垂直距离(m) 4.0 (3)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 (4)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2.2.4-3的规定。 表12.2.4-3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10 35 110
220 330 500
等级(kV) 最小安全距离1.7 (m) 10.2.5 施工用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沿地面明设,当必需明设时应加设防护管。
(2)直接埋地敷设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 (3)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加设防护管。
10.2.6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0m。 10.2.7 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10.2.8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的档距内,架空线不应有接头。 10.3 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
10.3.1配电室应单独设立,并设有操作、维护通道,保持整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10.3.2 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名称、用途、分路应做标记。 (3)严禁直接挂接临时用电设备。
(4)配电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
2.0 2.5 4.0 5.0 6.0
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应断电上锁。 10.3.3 总配电箱应靠近电源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相对集中的区域,与开关箱的距离严禁大于30m,开关箱应靠近用电设备,与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
10.3.4 当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必需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应分路设置。
10.3.5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厚度为1.2~2.0mm的铁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应能防雨、防尘。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
10.3.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场所,其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10.3.7配电箱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总配电箱应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等电气设备。分配电箱应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开关箱应设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一漏”制,严禁设置分路开关。
10.3.8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及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及以上的电动机严禁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10.3.9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有锁,标明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严禁放置杂物;电源开关箱门张贴责任牌,并标识责任人联系方式。如下图所示:
图10.3.9
10.3.10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电源断开,严禁带电作业。
10.3.11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10.3.12 漏电保护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的规定。 10.4 照明
10.4.1施工现场的光照度应能满足相关作业的需要。
10.4.2 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应为220V。
(2)高温、有导电粉尘、狭窄场所(如人工挖孔桩)以及隧道作业地段,不得大于36V。
10.4.3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或防水式照明器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具。
10.4.4施工照明使用的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
其高度不得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0.5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使用简易碘钨灯作为照明灯具。
10.4.5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船、飞行器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警戒照明。
11 施工现场防火 11.1 一般规定
11.1.1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消防管理制度、防火安全责任制、动火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11.1.2施工现场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11.1.3 施工现场应划分防火责任区,应根据现场需要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11.1.4各类灭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带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11.1.5施工现场发生火灾险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并清理通道,为消防灭火做好准备。 11.2 办公生活区防火
11.2.1 施工现场房屋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
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11.2.2 施工现场房屋内装修、装饰应选用不燃、难燃的合格材料。
11.2.5应设消防通道,设置人员撤离标志。 11.3 生产、辅助生产区防火
11.3.1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禁火区,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11.3.2 现场应在明显易取处设置灭火器、水桶、沙箱、锹、耙等防火专用工具,并有防雨防冻措施,同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状态完好。 11.3.3在仓库、油库、配电室、木工作业场所、焊割现场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地点严禁动用明火,并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上述场所及重要机械设备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11.3.4 焊、割作业开始前,应将作业现场下方和周围的易燃物清理干净。当无法达到要求必须作业时,应采取浇湿、隔离等安全措施。作业结束时,应认真检查现场,在确认无余热引起燃烧危险时,方可离开。 11.3.5焊、割作业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赤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12 材料储运 12.1 材料储存
12.1.1各种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型号堆码整齐、稳妥。金属材料、木料及构配件等的底部应按规定加设垫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于滑滚的材料(如圆管)堆放时必须做好固定措施。
(2)存放压缩气瓶时,应立放于无油、干燥、通风良好、无日光直射的室内。
12.1.2 在桥梁及站台风雨棚等高处存放材料时,必须对其结构、承载力、稳定性进行检算,确保结构安全。
12.2 材料装卸与运输
12.2.1 装卸、搬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搬运作业场地应平坦,跳板应坚固牢靠,跳板坡度不得大于1:3,并有防滑措施。 (2)作业前应对物料种类、性质、质量、装运地点及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
12.2.2 大型构件的装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构件的装卸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由专人指挥。
(2)吊车装卸时,停留起吊设备的场地应平整、
坚固,避开沟渠、坑洞或松软土质。吊车撑脚的支垫应保证起吊时车身平稳,吊车前后轮应固定牢靠。拖车、平板车应制动,前后轮应塞楔牢固。 12.3 爆破器材
12.3.1 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爆炸物品的购买、存储、运输和爆破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12.3.2 施工现场应建立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12.3.3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12.3.4 爆破器材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2)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或木箱内。
(3)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得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12.3.5 爆破器材装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专人在场监督。
(2)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3)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4)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5)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得装卸爆破器材。 (6)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 (7)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12.3.6 爆破器材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2)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爆破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使用追踪制度,每一环节责任人必须签认。
(4)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戒标识,爆破作业结束时,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5)从炸药进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烟火。
(6)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7)检查人员发现哑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8)施工现场每天剩余爆炸物品必须当日清点、登记退库。
13 施工机械 13.1 一般规定
13.1.1 施工单位应设置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13.1.2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场内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如图13.1.2所示。
图13.1.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3.1.3 施工机械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齐全完好和有效。
13.1.4 施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要求。 13.2 动力与电气装置
室内的动力与电气装置,固定式应安装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移动式安装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周围应设宽度至少1m的通道,排气管必须引出室外,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室外使用的动力与电气装置应搭设机棚。 13.3 土石方机械设备
13.3.1施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要求。
13.3.2 土石方机械保养或检修时,除检查内燃机运行状态外,必须将内燃机熄火,并将液压系统卸荷,铲斗落地,如图13.3.2所示。
图13.3.2 机械检修时必须熄火并将液压系统卸荷、铲
斗落地
13.3.3 挖掘机作业后,挖掘机不应停放在高边坡附近,应将铲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所有操纵杆置于中位,关闭操纵室。
13.3.4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的场地作业,不得搭载其他人员,严禁铲斗载人。 13.3.5 压路机在新建道路上进行碾压时,应从中间
向两侧碾压。碾压时,距路基边缘不应少于0.5m。碾压傍山道路时,应由里侧向外侧碾压,距路基边缘不应少于1m。 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场地并制动,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13.4 压力容器
本章所指的压力容器上要指的是隧道施工用的空压机,储气灌。
13.4.1 压力容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
(2)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测温表等附件及检测装置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3)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①压力容器压力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后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②安全附件失效。
13.4.2 气瓶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使用。
(2)气瓶的防振和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完好。气瓶装卸、搬迁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
振荡。气瓶应分类存放,并远离火源,严禁露天存放。 (3)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时,必须用阻燃的隔板隔开。
(4)作业过程中,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间必须保证5m以上距离,气瓶与明火间必须保证10m以上防火距离,如下图所示。火钳点火时不得对人,发生回火时必须先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气阀。
图13.4.2 气瓶与气瓶及明火间必须保证安全距离 (5)气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严禁大于0.15MPa。 (6)乙炔瓶内气体必须保证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严禁用尽。 13.5特种机械
13.5.1 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持有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经验收检验合格并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过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13.5.2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13.5.3 起重机械应定期进行检验。在检验期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验收检验的要求重新进行检验:
(1)发生设备事故。 (2)设备大修后。
(3)遇可能影响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
(4)停止使用一年以上。
13.5.4 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禁止操作与自己无关的机械设备;遵守安全生产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3.5.5龙门吊、架桥机和榙吊在安装或拆除前,必须报送安拆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基本概况、施工组织、安拆工艺过程、安拆手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经项目总工审批后报监理工程师审定。
13.5.6安拆现场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在现场监督,周围应设有安全围栏或用色带隔离,并设置警告标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13.5.7龙门吊和架桥机应有音响清晰的喇叭或电铃等信号装置,在启动时按铃警示。
13.5.8龙门吊、架桥机和榙吊安装完成后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过验收的设备严禁使用。
14 季节性施工 14.1 一般规定
14.1.1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所在地,季节性变化规律,水文地质情况,结合建设项目施工特点,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1.2施工单位在汛期、台风季节应成立防洪抢险组织机构,建立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气象情况,采取施工防范措施。
14.1.3施工单位应按照季节性施工方案的要求,配备充足的物资、设备、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等。 14.1.4 施工单位对所有从事季节性施工人员应进行季节性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14.2 雨季施工
14.2.1 雨季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场地、在建工程、材料堆放场、设备存放场、运输便道等的防洪设施进行检查、加固,疏通排水沟渠。对有可能被洪水淹没的临时房屋、设备、物资应采取搬迁措施。 14.2.2强风、大雨前后,施工单位应对临时房屋等
工程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滑坡、坍方、倾斜、变形、漏雨等危险情况时,必须及时组织抢修、防护和加固。 14.2.3暴雨前后,施工单位必须对钢塔架、大型设备、高大脚手架、支(拱)架等的避雷装置与机电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整修,应使其不受潮、不漏电、接地电阻值符合国家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14.3 台风预防
14.3.1 台风来临前,应加强预报预警,及时记录掌握气象变化情况,确保防护稳妥、管理有序。 14.3.2台风来临前,施工使用的机具、材料、设备等应转移至安全场所;水上作业的船舶、浮吊等应回港避风、锚定。
14.3.3台风前后,应对驻地房屋、工地、料库(场)、在建的高大建筑物、危险设备、搅拌站、脚手架、临时设施、电杆塔架、排水设施等进行检查、加固、疏通或迁移。 附表1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表 号:交质监31表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71号
填报单位: 有效期至: 年 月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天气气候 工程名称 及所在地 □□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 □□ 事故发生部位 事故类别 □□ 工程概况 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原因初步分析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数量(人) 失踪人员数量(人) 重伤人员数量(人) 死亡人员类型 失踪人员类型 重伤人员类型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 □□ □□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表2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71号 表 号:交质监32表填报单位: 年 月 有效期至: 年 月 工程事故发 生时间 工程 名称 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1 2 3 □□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事故发生部位 事故 类别 事故简要经过 初步事故原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死亡 人(死亡人员类失踪(人) 失踪员类型 人数 人人数(人) 受受伤 伤事故单位名事故性质 数 人员类(万因 元) 人) 型 型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各项目公司、指挥部于每月25日前通过OA
系统上报。)
附表3
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__月安全生产基
项目公司名称: 发生起本月安数 全生产事故统计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本月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次数 指挥部( )次 监理单位( )次 施工单位( )次 日期: 死亡人数 事故类型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次数 本月投入安全经费( )万元 累计 ( )万元 本月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检查通
指挥部( )次 监理单位( )次 施工单位( )次 改回复
报 发现重大危险源( )处 本月下发违约处罚监理单位( )次 施工单位( )次 累计违约处罚金额(万元) 单 ( ) 份 指挥部( )次 已落实防范措施的重大危险源全线累计违约处罚金额 ( )万元 本月新进场劳务人员人数 本月完成安全技术交底人数: 累计全线劳务人员人数 累计完成安全技术交底人数: 注:本表各项目公司、指挥部于每月25日前和安全生产月报表第四章 路基 1 地基处理 1.1一般规定 1.1.1 地基处理工程应结合现场环境、施工方
法、机械设备等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2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理。
1.1.3 机械设备的管理与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进场前,应调查行驶道路和作业现场的情况,了解影响范围内既有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分布,探明地下和空中的管线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大型机械作业或多机配合作业时,应设专人统一协调指挥。
(3)大雾、暴雨、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应停止作业。
1.1.4施工用电和高耸设备防雷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1.5 施工前应做好临时防、排水系统。 1.1.6 地基处理时.应对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和设备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原因造成民房损坏。
1.2原地面处理和换填
1.2.1严禁火烧杂草、树木等。砍伐树木时应设置防护和警示标志,严禁在山坡上重叠伐树作业。
1.2.2 清除淤泥或处理空穴时,应查明地质情况,采取保证人员和机械安全的防护措施。
2 路堤
2.1一般规定
2.1.1 复杂环境条件下的软弱路基、陡坡路基和危及既有建(构)筑物及交通的路堤填筑等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1.2 路堤施工应先做好临时防、排水系统;基底、坡脚及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不得积水浸泡。傍山修筑路堤时,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入路堤结构各部位。
2.1.3在不稳定的地面斜坡及易于倾塌滑动的斜坡上施工时,人行道离填方坡脚线不得小于5m,并应设警示标志。
2.1.4机械设备多机在同一作业面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明确指挥信号,相互间保持安全距离。
2.1.5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摊铺、平整、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2.2填筑作业
2.2.1采用机械填筑时,在填筑作业区边缘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2.2.2 推土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坡道的坡度不得超过机械自身允许坡度。
(2)多机相邻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0 m,左右距离应大于2m。
2.2.3平地机作业时应与路堤边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将刮刀下降到接近地面,起步后再下降铲刀铲土。
2.2.4碾压作业时必须在前后、左右无障碍物和人员时方可启动,两台以上压路机同场作业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 m。
2.3取土场(坑)
2.3.1取土场(坑)边周围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并保证边坡的稳定,严禁掏底取土。
2.3.2取土后的裸露面应及时整治,取土场边坡不得超出设计坡率,并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产生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3 路堑
3.1一般规定
3.1.1高边坡、不良地质段、周边环境复杂、爆破
施工等路堑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1.2 路堑工程施工期间,应由专人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情况进行监测、巡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工,撤离机具和人员,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3.1.3路堑开挖前,应先做好引、截、排水和防渗设施。施工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每级边坡开挖后应及时施作坡面防护和排水设施。
3.1.4开挖高陡边坡、崩塌、落石和岩堆地段路堑,应先清理危石,修建拦截设施,并设警示标志和专人防护。
3.1.5清理危石、刷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重叠作业。
3.2 开挖作业
3. 2.1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掏底开挖。 3.2.2路堑施工应分段分层开挖、支护。作业面应相互错开,严禁上下重叠作业。
3.2.3 在岩石走向、倾向不利于边坡及施工安全的地段,应顺层或加固后开挖,并采取减弱施工振动的措施。
3.2.4 挖掘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动后,铲斗内、管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2)挖掘时停留地面必须平坦稳固,并应制动履带,轮胎式挖掘机应顶好支腿;车身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
(3)履带式挖掘机距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1m。 (4)在高陡工作面上挖掘夹有石块的土方时,应将较大的石块和杂物清除。严禁用铲斗碰砸悬空土石。
3.2.5严禁在松动危石下方作业。多人相邻挖土时,相互距离不得小于3m,禁止面对面开挖作业。
3.2.6严禁在松动危石下方、滑坡体范围内停留和停放机具。
3.3 爆破施工
3.3.1爆破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上报总监办审核。
3.3.2 作业人员禁止穿戴易引起静电的衣物及携带手机等物品。
3.3.3 钻眼与装药在同一分区不得平行作业。 3.3.4起爆前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经设计计算的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围挡,安排警戒人员,约定预警、起爆、解除警戒信号,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对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和设施,
以及不能撤离的施工机具等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3)对爆体应采取必要的减振、覆盖防护措施。 3.3.5 爆破后应对影响范围内的边坡、既有设施等进行检查,清理危石,确认其安全牲。
3.4 装运和弃土
3.4.1 挖掘机向运输车辆卸土石时,铲斗回转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3.4.2运输车辆在陡坡、高坡、坑边处卸料时,应设专人指挥。
3.4.3 弃土场及弃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弃土堆坡脚拦渣坝或支挡结构施工完成后方可弃土。
(2)不得在路堑上方弃土,严禁在不良地质体上、不稳定斜坡上和膨胀土(岩)等特殊岩土堑顶上方弃土。
(3)弃土场应及时做好防排水设施,严禁在岩溶漏斗、暗河口等位置和路基上游的沟槽内弃土,避免堵塞水流通道。
3.5高边坡
3.5.1 高边坡(土质边坡开挖高度≥20m,岩质边坡≥30m)处理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5.2边坡应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禁止在边坡上则弃土,并及时支护。在开挖边坡上部及时挖截水沟,防止水流冲刷边坡。高边坡下禁止人员停留和车辆停放。边坡台阶上禁止堆满材料(石块)
3.5.3高边坡施工时,应仔细检查边坡稳定性,所有危岩或不稳定块体均应及时进行撬挖、清理、支护等处理。不允许上下方重叠同时作业;不可随便向下边坡抛弃石块等杂物;现场应设置相应安全警示牌,施工点前后安全距离外(一般不少于300米)设置爆破警戒牌和安全告示牌;作业人员按规范佩戴安全用具;
3.5.4有爆破作业时遵守6.5条要求,护坡施工时,脚手架、框格梁按相关安全生产规范进行。
4特殊路基
4.1一般规定
4.1.1 滑坡、崩塌、岩堆地段地区路基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1.2特殊路基施工应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
减少对天然植被和山体的破坏,防止诱发次生灾害。
4.2 特殊土地区路基
4.2.1膨胀土(岩)地段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天禁止施工。必须及时做好天沟、侧沟和排水沟的砌筑,并应随挖随砌,严防渗漏。
(2)低路堤、低洼地段基底,应防止和排除地表积水;路堤坡脚应采取排水措施,防止受水浸泡。
(3)路堑开挖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开挖面应随时保持不小于4%的排水坡,严禁积水。
(4)边坡防护应紧跟开挖工序进行,减少暴露时间。坡面有地下水出露时应作引排处理。
(5)路堑高侧山坡不应设置弃土堆。弃土堆距边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
4.3 滑坡地段路基
4.3.1施工单位应核查滑坡影响范围并设安全警示标志,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围挡等防护设施。施工期间应由专人负责滑坡体的监测。
4.3.2 严禁在滑坡影响范围设置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停放机械,堆放机具等。
4.3.3施工前应先做好截、排水设施,并随开挖随铺砌。对施工用水严格管理,防止渗入滑坡体内。
4.3.4在滑坡体上开挖路堑和修筑抗滑支挡结构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段跳槽开挖,严禁大段拉槽开挖,并随挖、随砌、随填并夯实。
(2)抗滑桩、锚杆(索)施工应从两端逐步向滑坡主轴方向进行。
(3)采用抗滑桩挡土墙共同支挡时,应先作抗滑桩后作挡土墙。
4.3.5采取减重、加载措施时,开挖和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减重应自上而下开挖,开挖面应立即整平压实。
(2)弃土应堆置在滑坡区以外或设计指定的阻滑区域。
(3)加载的填土和减重的弃土,不得堵塞滑坡体下部的渗、排水口。
4.3.6 雨后不得立即施工,禁止夜间施工。 4.4 危岩、落石、岩堆与崩塌地段路基
4.4.1 危岩、落石、岩堆与崩塌地段路基施工前,应对影响范
围进行评估,并对既有的建(构)筑物和交通设施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或迁移措施。
4.4.2 危岩、落石、岩堆与崩塌影响范围内严
禁搭盖临时房屋、 堆放机具。
4.4.3刷坡时应明确清刷范围,并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
4.4.4施工前应先清理危岩、危石或对其采取加固措施,并根据现场情况修建拦截建筑物等防护设施。
4.5岩溶及其他坑洞地段路基
4.5.1岩溶及其他坑洞地区前施工应核查洞穴的位置和分布情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防止人员、机械设备误入。
4.5.2施工前应探明洞内情况,洞内有害气体和物质未排除前禁止作业人员进入。对不稳定的洞穴应采取临时支撑等安全措施。
4.5.3 对路基稳定有影响的岩溶水、地面水应先进行疏导、引排。
4.6 泥石流地区路基
4.6.1 泥石流地区施工应结合设计认真评估泥石流的危害程度,核实泥石流形成区、流动区和堆积区,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4.6.2 应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保持畅通联系。人员驻地、生产设施等临时工程必须避开泥石流影响区。
4.6.3施工期间应设专人巡查,发现异常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5 支挡防护及防排水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锚杆(索)、抗滑桩、桩板墙及不良地质段支挡防护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1.2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围挡和警示标志等防护设施。
5.1.3脚手架应经施工设计后搭设,其平台应用锚杆固定在岩壁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支挡结构施工前,应做好截、排水及防渗设施。支撑渗沟开挖深度超过1.5m时,应加设支撑。
5.1.5砌筑挡土墙时,严禁上下重叠作业。
5.1.6大型挡墙(墙高H≥6m,且墙身面积≥1200m2)须搭设脚手架安装模板时,安全防范措施按高处作业要求执行。
5.2 重力式挡土墙
5.2.1 挡土墙明挖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础开挖较深或边坡稳定性较差时,应分段、跳槽开挖,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2)临时弃土或堆放材料距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2m,机械行驶不得影响施工安全。
(3)基坑应随基础施工分层回填夯实,顶面做成向外不小于4%的排水坡。
5.2.2墙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顶排水及防渗设施应及时施作。
(2)泄水孔应在砌筑墙身时留置,必须保持排水通畅。
(3)墙背拆模时,应在墙背侧设置必要的临时支撑。
5.3 桩板式挡土墙
5.3.1 桩身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桩间土体开挖、挡
土板安装及墙背填土作业。滑坡地段桩间土体应间隔开挖。
5.3.2 当桩间为土钉墙或喷锚支护时,桩间土体应分层开挖、分层加固;当锚固桩上部设有多排锚杆(索)时,应待上一排锚杆(索)施工完成后,方可开挖下一层的桩前土体。
5.4预应力锚杆(索)
5.4.1 锚杆(索)挡土墙边坡应跳槽开挖,分层、分级自上而下进行,严禁重叠作业。
5.4.2钻孔施工严禁重叠作业;当水钻可能影响边
坡或山体稳定时,应采用干钻。
5.4.3 对不稳定的坡面应随挖随安设锚杆(索),并及时灌注。
5.5 人工挖孔、抗滑桩
5.5.1人工挖孔、抗滑桩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设置对滑坡变形、移动的观测标桩,安排专人监测。
(2)整平孔口地面并设置地表截排水、防渗设施和防止坠物的护栏,加筑不低于0.3 m高的锁口并加盖。
5.5.2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孔上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护。对影响范围设置必要的围挡和警示标志。
(2)孔内应设置爬梯,不得使用麻绳或尼龙绳吊挂,禁止人员脚踏井壁凸缘、攀扶钢筋上下。
(3)作业人员下孔前必须检测井下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开挖深度超过10 m时,应向井下送风。
(4)挖出的土石应及时运离孔口,机动车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5.5.3 开挖及支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节开挖,按设计要求紧贴围岩浇筑混凝土护壁,浇筑前应清除孔壁上的松动土石。
(2)不得在土层变化处和滑动面处分节。
(3)滑动面处的护壁应予加强,承受较大推力的护壁和锁口的混凝土中应增加钢筋。
(4)开挖应在上一节护壁混凝土拆模后进行。 (5)在围岩松软、破碎和有滑动面的节段,应在护壁内顺滑动方向设置临时横撑加强支护,并经常观察其受力情况,及时进行加固。当发现横撑变形、破损而失效时,孔下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6)开挖桩群应从两端向滑坡主轴方向隔桩开挖,桩体混凝土浇筑1天后方可开挖邻桩。
5.5.4 起吊钢筋笼人孔前,应清理孔口附近的杂物、工具等,起吊过程中钢筋笼不得碰、挂电缆和其他机具;钢筋笼倒伏范围内禁止站人。
5.6 锚喷及防护工程
5.6.1 坡面挂网、喷护作业时,应设置脚手架,不得攀扶锚杆头上下。
5.6.2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面具等防护用品。
5.6.4 喷射混凝土施工中喷嘴前方严禁站人,作业人员应站在已喷射过的支护面一侧。
5.6.5路基防护工程在设有支挡结构物及排水设施地段,应先行施作后再进行防护工程施工。防护设
施应与坡面密贴结合。
5.7涵洞通道开挖
5.7.1基坑两边明显位置设安全标志标牌牌,基坑边缘设护栏或警戒线,有便道经过的基坑应在距离基坑开挖线边缘1m以外搭设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栏杆上挂设明显的防坠落、请勿靠近等安全警戒标记。防护栏杆要求涂成红白相间条纹。如图5.7.1所示:
5.7.2靠近村镇或道路的基坑进行封闭施工;2米以上的涵洞通道基坑应设坡道或爬梯。
5.7.3基坑边缘位置土方和建筑材料,或沿挖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一般应距基坑上部边缘不少于2米,弃土堆置高度不应超过1.5米,并且不能超过设计荷载值,在垂直的坑壁边,此距离应适当加大。软土地区不宜在基坑边堆放弃土。
5.7.4深基坑施工按规范放坡或进行安全支护;基坑开挖后应做好防排水工作,软土基坑不能积水。
5.7.5墙身施工搭设的脚手架按桥梁施工中相关要求进行。
6 交通安全
6.1施工通道在转角、分岔或视线不良路段,应提
前设置有安全标志(护栏)标牌或反光镜等;通过一些有限高限宽限载的地段时,必须提前设置警示标志;便道的宽度、坡度和转弯半径,必须满足可能通行的最大车辆通过要求并保持相应的安全系数。如图所示:
图6.1
6.2施工便道应设置有临时排水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及时消除深坑积水;要及时清理上边坡上危石。
6.3不得使用报废车辆;严禁人货混装、货车载人、超载超速行驶;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应按规定保养严禁带病作业。
6.4边通车边施工时,要有安全隔离标志和限速警示灯标志,现场有人指挥过往车辆。
6.5行车的路基上应设限速标志,应在施工台阶、施工点前后、转向改道处设置交通警示或指示标志。
第五章 桥梁
1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1.1按第二章要求在施工现场应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
现场平面图。
1.1.2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等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标志牌符合要求。作业场所悬挂安全警示标语,设置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示意牌、安全宣传版画等。
1.1.3靠近村庄市镇的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应采用封闭式管理,现场出入口应悬挂“施工重地,闲人免进”的禁止标志。桥梁基础(包括桩基)和下构施工现场用钢管、安全网(或彩钢板)围挡成一个高1.5~1.8m的封闭工作面,进行围挡封闭施工。如下图所示:
图1.1.3-1 图1.1.3-2
1.1.4桥梁施工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上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同意后,方可施工。
1.2 水上施工
1.2.1 在通航河道上施工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向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办理准予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相关手续。
1.2.2 水上施工用船舶应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船员取得相应
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3 栈桥、施工平台等施工区域应布置禁航信号标志、临时航道设助航标志等。
1.2.4 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应按相关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救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1.2.5应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当遇6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停止工作,做好防洪防台风的安全工作。
1.3 潜水作业
1.3.1 潜水作业前应掌握下潜任务,下潜环境、工作部位、水深、流速、流向等情况,潜水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执行有关的安全操作规定。
1.3.2 潜水作业点的水面上不得进行起吊作业或有船只通过;在2000m半径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在200m半径内不得有抛锚、震动打桩、锤击打桩、空气幕沉井下沉、电击鱼类等作业。
1.4 跨越道路施工
1.4.1 跨越道路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跨越道路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1.4.2 跨越道路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设置施工
标志、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安全设施,夜间应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灯光信号,必要时应使用信号或派旗手管制交通。行车道前方应设置限位门架,禁止超高、超宽车辆通行,支架支墩应设置防撞墩加以保护。 (2)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跨越公路架设桥梁时,梁体落位前,应封锁该行车道交通,落位稳定后恢复交通。
(4)应采取防护棚等防坠落设施以防止落物伤及行人和车辆。
(5)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桥梁基础
2.1 一般规定
2.1.1 基坑、挖井、沉井、泥浆池、挖孔桩、浇筑后的钻孔桩四周必须设置护栏及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示警红灯,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钻、挖孔桩停止施工时,孔口应加盖防护。
2.2 明挖基础
2.2.1 基坑顶面四周应开挖排水沟,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
2.2.2 基坑顶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等情况确定,且均不应小于1.0m。弃土堆坡脚与坑口边缘的距离不得影响基坑边坡的稳定。
2.2.3 在土石松动地层或在粉、细砂层中开挖基坑时,应先做好安全防护设施;软基开挖必须进行支护。
2.2.4 基坑开挖时,应观测坡面稳定情况。当发现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2.2.5 当基坑边坡不能自稳并受地下水影响,或因条件限制不能放坡时,必须对坑壁进行支护加固后开挖。
2.2.6 在降、排水过程中,当出现大量涌砂、涌水、坑壁坍塌等情况时,应停止抽水,采取加固措施。
2.3 钻孔桩
2.3.1 钻机的施工场地及走行道路应平坦坚实,满足钻机正常工作和移动的要求。
2.3.2 钻机安装时,机架应垫平,保持稳定,不得产生位移或沉陷,钻架顶端应用缆风绳对称张拉,地锚应牢固。
2.3.3 钻孔时,钻速不得过快或骤然变速;孔内弃土不得堆积在钻孔周围。
2.3.4 停钻后,钻头应提出孔外安全放置。 2.3.5 在高压线或营业线附近施工,应有防触电和防设备倾覆措施。
2.3.6吊钻头用的钢丝绳无死弯、无断丝,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钢丝绳松弛度应适宜,并制动良好;钢丝绳卡数量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
2.3.7 冲孔时,非作业人员不得进人冲击区域范围内。当检测钻孔或吊泥浆出孔时,钻头应放置在安全位置。
2.4 挖孔桩(挖井)
2.4.1 设计为非人工挖孔成孔的桩基础,未经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严禁采用人工挖孔施工。
2.4.2 孔口围圈应高出地面0.3m以上,并设防护栏。夜间作业时应悬挂示警红灯。向周边居民做好安全宣传工作,施工期间不得进入工地。减少施工中的噪音、粉尘和振动,不扰民。不施工时用井盖盖好井口。如下图2.4.2所示:
2.4.3 孔内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挂好安全绳,穿好绝缘胶鞋,人员上下不得携带任何工具和材料。应有满足安全要求的照明、通风排气设施,同时备有逃生安全软梯。
2.4.4 孔内作业时,孔口必须有专人看守,随时与孔内人员保持联系,并随时注意护壁变化及孔底施工情况,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协助孔内人员撤出。
2.4.5 绞车、绞绳、吊斗、卷扬机等机具必须经常检查维修。孔内照明应采用低压行灯。起吊设备必须有限位器和防脱钩装置,土(石)块不能高出吊桶边缘。
2.4.6 护壁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混凝土护壁时,应随挖随护,每一循环进尺不得超过1m,开挖后必须随即施作钢筋混凝土护壁。护壁经验收合格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后,方可继续下挖。
2.4.7 弃碴应及时运走,不得堆在孔口周围。孔口四周挖排水沟,及时排除地表水。
2.4.8 桩孔内岩石需要爆破时应采用小直径浅孔微差爆破,严格控制装药量,孔口应加防护盖,以防止石渣飞出。爆破作业时按爆破前预告、爆破警告、解除爆破等要求设置安全警哨。一孔进行爆破,邻近孔的作业人员应撤离至安全地带。同时施工孔桩间净
间距不能小于2.5米;施工点前后安全距离外(一般不少于300米)设置爆破警戒牌和安全告示牌。
2.4.9 孔内通风及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爆破后要迅速排烟,及时清除松动石块、土块。
3墩 台
3.1 一般规定
3.1.1 高大模板、爬模、滑模、翻模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1.2 墩(台)身钢筋安装应搭设支架临时加固,防止钢筋骨架倾覆。
3.1.3 脚手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不得与模板及其支撑体系联结。平台、步梯应设围栏,周边应张挂密目安全网。
3.1.4 墩台施工靠近既有道路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3.1.5 当墩台位于陡坡处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施工边坡支护及排水工程。
3.1.6 隧道或路堑的弃碴,严禁倾倒在墩台一侧,以免造成偏压。
3.2 施工脚手架、电梯和塔吊 3.2.1脚手架
(1)施工单位上报脚手架安装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才能实施。脚手架必须严格依据上报的施工方案进行搭设,搭设时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搭设情况,保证搭设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满堂红支架必须进行预压,合格后方能使用。
(2)架子搭设到3m高度时由架子搭设人员进行自检;架子搭设完毕后由搭设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检单位对整个脚手架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脚手架的地基应坚实,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四周排水应通畅。
(4) 当脚手架搭设较高或风力较大时,应增设缆风绳并锚固牢靠,必要时与桥墩拉结。
(5)搭拆脚手架时,施工区域应设警戒标志。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或悬挂在塔吊设备上。
(6)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松动或拆除任何受力杆件。作业平台上不得超载,四周设安全网,脚手板搁置必须牢固平整,不得有空头板。
(7)架子在搭设(拆卸)过程中,不得从架子上随意向下、向外抛、掉物品。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地面应设专人指挥,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8)拆下的材料要徐徐下运,严禁抛掷。运至地面的材料应按指定地点随拆随运,分类堆放,当天拆当天清,拆下的扣件和铁丝要集中回收处理。
(9)当天离岗时,应及时加固尚未拆除部分,防止存留隐患造成复岗后的人为事故。
3.2.2施工电梯
(1)施工电梯的安装、拆除和检验应符合《电梯制作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等有关规定。
(2) 施工电梯应与墩身或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一个标准节,必须按照要求安装限位器。
(3)电梯运行时,人员及物品不得露出安全栏外;施工电梯严禁超载。
3.2.3施工塔吊
(1) 塔吊的安装、拆除和检验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塔吊基础四周应排水通畅。
(3) 塔吊与桥墩之间的固定连接应牢固可靠。 (4) 风力在4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塔身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4级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5)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塔吊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小于2m。
(6)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 (7) 停机时,应断开电源总开关,并打开高空指示灯。
3.3 墩身施工 3.3.1一般规定
(1)桥梁墩柱、盖梁施工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需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才能实施。
(2)当墩高超过30m宜选用塔吊作为材料垂直提升设备,当墩高超过40m时宜选用施工电梯作为人员上下提升设备。
(3)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穿好防滑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工作。
(4)墩柱搭设的脚手架下部地基应密实,设有方木垫板,脚手架搭设应考虑人员上下的扶梯,扶梯设有护栏,扶梯的爬升角度不应超过45度,梯子要与平台骨架固定牢固,踏板间距为30cm。墩柱施工严禁
不搭设脚手架,裸模施工。
(5)脚手架的搭设应随同施工进度进行搭设,每隔5m应设置45度斜向剪力撑,每个桥墩灌注砼前顶部应设置不小于3㎡的作业平台,工作平台要满铺竹条板,四周要有高1~1.2m的防护栏杆,临边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面高度为1-1.2m,下杆离地面高度为0.5-0.6m,并加挂安全网。如下图所示:
图3.3.1.5
(6)高处作业在上下步梯的周边应在竖直高度每隔12m~15m设休息平台,保证上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并在一定高度起到隔离和缓冲高空落物的作用。
(7)模板的吊装需专人指挥,吊装作业时闲杂人员应撤离现场;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交绕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卡环应使其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8)墩柱施工完成后,对于系梁、盖梁及承台四周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运至弃土场。
(9)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6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高空作业;暴雨台风后,要检查工
地临时设施,脚手脚、临时线路,变形、下沉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
3.3.2盖梁
(1)盖梁施工应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才能施工。
(2)对墩柱高度大于5米的盖梁采用抱箍法安装模板时,要求每个墩柱采用双抱箍:即在砼浇筑前,紧贴在已有的抱箍下方再临时增设一个抱箍,并上足拧紧螺栓。当盖梁达到规定强度后,可先拆下该临时抱箍到另处使用。
(3)抱箍安装在墩柱上时必须保证与墩柱密贴,并且在抱箍内侧增加有足够摩阻系数的橡胶垫或土工布包裹,增大的接触面积,保证有抱箍与砼之间的摩擦力。
(4)每个盖梁四周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cm的作业平台,工作平台应满铺竹条板。平台四周要有高1~1.2m的防护栏杆,临边防护栏杆应封闭成环,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面高度为1-1.2m,下杆离地面高度为0.5-0.6m,并加挂安全网。或采用盖梁模板托架作施工,托架的各个组成部分均由厂家按照项目提供的设计图纸统一用大块模板加工成标准构件,安装方便、安全可靠、效率较以往托架施工提高
一倍。如下图3.3.2.4所示:
4预制场
4.1一般规定
4.1.1预制场要求设置五牌一图。
4.1.2模板安装、拆除时,模板吊装有专人指挥,垂直吊运应采取两个以上的吊点,水平吊运应采取四个吊点,吊点应合理布置并作受力计算,并有专人现场指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契形木块,确保模板支垫平稳
4.1.3交通要道地区,应设警示牌、安设围栏,避免伤及行人。现场配备上下梁板的安全爬梯,便于施工、检查。
4.1.4浇灌砼前必须先检查模板支撑的稳定情况,浇注砼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模板、支撑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4.1.5用龙门吊吊料斗浇捣砼时,指挥、扶斗人员与龙门吊司机应密切配合,龙门吊启动和停止时必须按铃警示,放下料斗时,作业人员应避让、站立稳当,严禁空中手斜拉吊物和吊钩。
4.1.6振捣器电源线必须完好无损,严禁用电源线拖拉振捣器。作业人员必须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
4.2预制场预应力张拉
4.2.1 张拉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张拉时,千斤顶后面和油管接头部位附近不得站人,也不得踩踏高压油管。管道压浆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侧面,并戴防护眼镜。
4.2.2张拉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张拉端方向严禁站人。
4.2.3 张拉应设置张拉专用工作平台,平台应有防护屏障。
4.2.4在已拼装或悬浇的箱梁上进行张拉作业,其张拉作业平台,拉伸机支架要搭设牢固,平台四周应加设护栏。
4.3梁板存放
4.3.1存梁台座应修建在地势平整、地基坚实牢固的场地,四周应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防止积水浸泡台座发生不均匀沉降。
4.3.2梁体存放的台座上应设置枕木,支垫位置与吊点位置相符。T梁应用木条支撑到位,斜衬应设于翼板根部,不得撑于翼板外缘,或使用特制的钢架支撑,防止倾覆。
4.3.3 T梁片堆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上下层梁的支垫位置应在同一垂直面上。预制小箱梁及空心板梁堆放,必须采用四点支撑堆放,支撑垫块顶面应位
于同一平面内,支撑中心顺桥向距梁端30cm左右,横向距腹板外缘20cm,支撑垫块平面尺寸为30 cm X30cm,板梁堆放不得超过3层。并注意按照架梁的先后顺序存放,上层梁体的支垫位置应与下层梁体的支垫位置相重合。
5梁板运架
5.1一般规定
5.1.1 梁板运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才能实施。
5.1.2架梁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进行防护,非架梁人员不得进入架梁作业区。水上架梁时,还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防护用品。
5.1.3 架梁时应提前安装墩台吊栏、步板和上下梯子等安全防护设施。
5.1.4 第一片梁架设应安排在白天进行,以便检查机械运转情况。夜间架梁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5.1.5 梁体两端就位落梁后,及时用临时支架撑好梁体两侧,防止梁体侧倾。
5.1.6 架梁期间应安排专人负责架桥机运行线路、运梁线路及龙门吊机走行轨道的检查、加固和维
修。
5.1.7 施工现场风力超过6级时应停止架梁作业。
5.2梁体运输
5.2.1预制梁在运输过程中,除应采取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绑扎固定等安全措施外,还应事先了解运输路线情况,了解范围包括路面、路宽、沿途各转弯半径、桥梁限宽、跨越交通道的电气线路高度等。
5.2.2 架梁前应对线路特别是桥头线路进行压道,严禁使用已组装的架桥机进行压道。当压道出现路基下沉严重时,应对线路进行加固。在暴雨或久雨后,应重新压道方可继续架梁作业。
5.2.3下坡道架梁时,运梁车应有可靠的防溜措施,架桥机后方安装脱轨器。
5.2.4运梁车通过桥跨间湿接头缺口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结构稳固、强度可靠的跨越结构,以保证运载大梁的运梁车能安全、平稳地通过桥跨间湿接头缺口。
5.2.5梁片装车时,梁的重心线与车辆纵向中心线的偏差不得超过10mm,梁片应按设计支点放置,梁片不得偏吊、偏放,放落梁时,应先撑好再松钩。
5.3架桥机过孔
5.3.1主要交通要道地区,应设警示牌、安设围栏,禁止行人靠近。
5.3.2架桥机整机过孔纵移时,主横梁纵移台车必须移至最后。
5.3.3桥梁机过孔时,无论是上行纵坡还是下行纵坡,均要求每次过孔后调整前支点比后支点高8—20cm。
5.3.4过孔时,架桥机最好一次完成,不可中途停机,前、中支横移轨道梁尽量保持水平。
5.3.5过孔时,配重梁与卷扬机的钢丝绳必须拉紧,但不能吊离台车。特别注意是上坡下坡时,随着后支靠近中托,必须随时观察钢丝绳的松紧程度,随时调节卷扬机使钢丝绳必须拉紧。
5.4梁体安装
5.4.1对架梁施工的全过程,架梁主体施工单位必须设现场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控制,确保架梁设施的安全
5.4.2架桥机过孔前,梁片应进行横隔板焊接,并按设计要求张拉预应力筋以保证架桥机过孔安全。
5.4.3梁面预铺轨排应按架梁线路中线铺设。线路轨距、水平、方向、轨道结构强度等参数必须满足架
桥机架梁要求。
5.4.4桥上进行铺架作业时,桥下严禁车辆、船舶及行人通过,并设有相应的安全禁止标志,派专人值班巡视。
5.4.5因盖梁存在横坡,盖梁左右两侧存在较大的高差,架桥机横移轨道需用不同厚度的支垫物调节水平。应保证支垫物强度足够、稳固、整体性好,采用枕木作支垫时,应使用坚木(截面尺寸不小于20cm),并经过计算确定支垫密度(间距)。需叠放多层时,应采用纵横两方向交叉码叠的方式,并加码钉做层间码固,以保证良好的整体性。严禁采用两层以上厚度不足5cm、宽度不足20cm的薄木板强行堆厚的危险做法。
5.4.6梁体的安装顺序: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由边至中再至边进行安装。
5.4.7梁片的起吊应平稳匀速进行,两端高差不大于30cm,梁片下放时,应先落一端,再落另一端,确认梁片两端侧斜撑已固定完好,方可拆除吊具。捆绑钢丝绳与梁片底面、侧面的拐角接触处,必须安放护梁铁瓦或胶皮垫。
5.4.8第一片预制梁就位后,必须有临时支架固定,防止倾覆。每片预制梁就位后,必须在牢靠固定
的前提下方可松钩;从事焊接固定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挂好保险钩;梁就位后的固定方法,必须严格按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固定;稳固措施不到位,严禁松钩。梁体安装中,应随时注意梁体移动时与就位后的临时固定(支撑),防止侧倾。
5.4.9架梁施工后形成的桥面,应在桥面临边处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高1~1.2m,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面高度为1-1.2m,下杆离地面高度为0.5-0.6m,并加挂安全网。
6挂篮施工(悬壁浇注)
6.1挂篮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上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挂篮拼装完成后采用模拟试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2正式施工前应由项目部组织,总监办对参加施工的技术人员、班组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正式纪要文件。
6.3挂篮作业平台应挂安全网,四周设围栏,上下应有专用扶梯。横向预应力张拉应设吊篮工作平台。
6.4严禁在精轧螺纹钢筋吊杆上进行电焊、搭火,所有精轧螺纹钢筋吊杆必须使用双螺母锁紧
6.5挂篮前上横梁两侧都采用角钢焊接成的作业
平台,便于吊杆千斤顶的顶升与调整操作。平台下铺脚手板,两侧焊扶手并挂细目式安全网防护。挂篮顶面至底模平台之间采用型钢加工成踏步式人梯。
6.6挂篮底模平台前端及两侧的作业平台底面全部封闭,两侧设栏杆。
6.7挂篮拆除时要注意对挂篮表面混凝土等进行全面清理。防止其上螺栓,钢筋等杂物堕落伤人。
7 拱 桥
7.1 缆索吊应设垂直起吊和水平运输限位装置。 7.2. 塔架构件、起重机具等进场前,应进行检验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7.3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静、动载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 桥面工程
8.1 施工期间,桥头应封闭或派人看守,非施工人员和外来车辆严禁入内。
8.2在桥梁高处临空处设置护栏和安全网,桥头设安全责任、警示标识牌,施工人员进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桥梁边缘作业的工人配备安全带。
8.3桥面施工时,桥下严禁人员及机械设备停留或
通过,确需通过的应在桥下增设防护棚架。
第六章 隧道
1一般规定
1.1 建立隧道施工领导值班制度,值班的项目经理部领导和隧道工程师的姓名、职务和照片须在隧道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1.2 洞口按规定设置五图一牌,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设置有专门安全宣传栏,有针对性的宣传有关隧道的安全
知
识
和
通
报
相
关
安
全
事
项。
1.3 洞口应设置红绿灯指示,并正确指示,红灯亮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隧道洞口应设值班室、门禁系统、施工公告牌、人员进出登记牌,安排专人值班,对隧道进出人员动态管理制度。进入洞内施工人员除登记外还要翻牌进洞,登记牌定人编号,并配有施工人员2寸彩照,进洞翻红牌,出洞翻蓝牌,随时掌握洞内作业人员情况。施工动态牌如下所示:
图1.3-1 图1.3-2
1.4进洞作业人员穿反光服、戴安全帽及防尘口罩等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严禁进洞。
1.5长大及高风险隧道施工还应建立可视监控系统,并定期维护,保证洞内外信息及时传达。
1.6隧道内行车速度:作业地段不大于5km/h,非作业地段和成洞地段不大于10km/h。并在洞口和洞内设置限速牌。
1.7隧道内施工应制定防火责任制,并配备消防器材。
2风险管理
2.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阶段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在施工期间对风险实时监测,定期反馈,根据风险监测结果,调整风险处理措施。
2.2 监理单位应参与制订和监督施工阶段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并检查风险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在隧道施工中,应通过风险计划、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测等程序积极进行风险管理。
2.3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在设计阶段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环境和地质条件、施工工艺、设备、施
工水平、经验和工程特点等,对新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提出风险处理措施供建设单位决策,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监测。
2.4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识别的风险,其内容包括风险描述、监测方案、应急措施和责任等。安全警尺寸为: 1.2x1.6m,蓝底白字,当日安全风险预警和措施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员)填写。警示牌右下角挂一本笔记本,用于当班监理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签到登记。如图所示:
2.5 施工中,参建单位应建立风险的预警、响应及信息报送机制。施工单位应根据实时监测数据、工况、环境巡视和工作面异常状态等确定预警级别,形成异常状况报告;对可能发生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预警状态,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处理,并报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3 超前地质预报
3.1 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必须纳入现场施工组织统一管理,并应编制超前地质预报的安全保障措施。
3.2 对于地质复杂和较复杂的隧道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队伍承担超前地质预报,地质超前预报,要
及时将专题预报成果提交监业主、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以便及时进行动态设计;情况紧急时,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3超前地质预报人员必须经过隧道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并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3.4 地质预报工作必须在隧道初支完成后进行,开始工作前应观察操作空间上方、周围有无安全隐患,特别是钻探开挖工作面附近是否还有危石存在,确保预报人员的安全。
3.5 在可能发生突水、突泥的地段,超前钻探作业应做好钻孔突涌水处治的方案,确保人员与设备的安全;当钻探过程中发现岩壁松软、掉块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立即上报处理,并派人监测水情;当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6采用钻探法预报时,严禁在残孔内加深炮孔进行探测。
4 监控量测
4.1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监控
量测小组,在施工过程中应将监控量测纳入正常的施工组织管理并在监控量测工作实施前编制实施方案。
4.2施工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经项目业主及监理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对隧道工程施工开展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和初期支护质量检测等监测工作。
4.3监控量测点必须及时设置,开挖支护后2小时内读取初始数据,监控量测点须设置标识牌、标示里程、设点时间、责任人等相关信息(Ⅴ级及以上围岩每5~10米、Ⅳ级围岩每10~30米、Ⅲ级以上围岩每30~50米须设一个监控量测点)。
4.4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量测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洞内拱顶下沉或地表下沉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表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5监控量测人员必须经过隧道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4.6隧道观察重点应为洞口段、浅埋洞身段和不良地质段。洞外地表观察应记录地表开裂与变形、洞口边坡与仰坡稳定状态等情况,同时应对地面建(构)筑物进行观察。
4.7隧道穿过浅埋地段时,必须作好控制爆破设计
和地表监控量测设计,并加强地表下沉观测和地面爆破振动观测。
5 洞口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进行隧道地质及水文调查,首先要观察洞口岩体稳定和完整状态;详细查清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质和流量;查明有无崩塌、滑坡、溶洞、流砂等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其危害程度,分布情况等。
5.1.2 洞口土石方开挖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边、仰坡放线,自上而下分层开挖,分层支护,严禁掏底开挖或上下重叠开挖。
5.1.3 在进洞前先做好洞口的防排水设施、边仰坡防护。隧道进洞前必须完成洞口工程(包括明洞和洞门加填)。
5.1.4洞口的截、排水系统要与路基排水系统顺接,不得冲刷路基坡面、桥台锥体和农田房舍;对土质天沟要随挖随砌,不使水冲刷坡面。
5.1.5洞口石质边、仰坡的开挖要采用预留光爆层法或预裂爆破法,严禁采用深眼大爆破或集中药包爆破开挖。
5.1.6洞口邻近有建(构)筑物时,开挖爆破要采
用控制爆破技术,并监测振动速度,其值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5.1.7洞口施工过程要该按规定进行监控量测工作。
5.1.8洞口临时设施建设不得设置在挡土墙下、边坡上方、低洼地带、雨季易发生滑坡、泥石流、洪水地段。
5.1.9隧道施工独头掘进长度超过150m时,要采用机械通风,洞口通风机的安装位置宜在洞口前方30m以外,通风机前后5m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通风机进口要设置铁罩。
5.2隧道洞内布置
5.2.1洞内三管两线布置
洞内布置管线主要有:动力线、照明线、高压水管、通风管、高压风管,洞内风、水、电管线和管路均悬吊于边墙侧壁上,挂设要做到顺、直,无扭曲和褶皱,吊点间距为5m,吊点必须牢固。洞内架空线的线间距不得小于30cm,且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m。洞内管线布置详见下图。
≥3.5m ≥2.5m 施工道路 高压水道管 施工排水沟 三相五线电力线路
高压电缆 通风管道 高压风管道
洞内三管两线布置示意图
5.2.2洞内掌子面处电线路、管路不得任意拖放,摆放凌乱,必须分开摆放整齐。
5.2.3洞内必须设置应急照明灯,按每50m一处布置,普通照明按每20m一处布置。隧道施工作业地段必须有足够亮度的照明。
5.2.4洞内两侧设置临时水沟,水沟宽度40cm,深度30cm。
5.2.5洞内道路要保持平整、坚实、干燥状态,不
得出现大片积水、泥泞现象,洞内道路要设专人清扫,排除积水。掌子面附近每次出渣完要清理干净,不得出现大片浮渣、块石。
5.2.6洞内遇有重大危险源时,必须设置重大危险源告知牌。
5.2.7洞内外监控量测设置统一标识牌,长30cm、宽20 cm,标识牌为蓝字白底,采用黑体字。
5.2.8洞内衬砌台车、开挖台架及洞内车辆前后方必须张贴醒目的反光标志,保障行车安全。
5.2.9洞内必须配备紧急电话和警铃,与洞外值班室连接,洞内外联络方式保持畅通。
5.2.10隧道进洞后必须按要求在掌子面附近布设救生管,并在掌子面附近备必要的救生药品及食物、水等。
5.2.11洞内不得堆放工程材料、半成品及易燃易爆品。保持洞内整洁,各种工具、设备摆放整齐有序.
5.3 明 洞
5.3.1 明洞应避开雨天施工,当确需在雨天施工时,应制定严密的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同时应加强对山体稳定情况的监测、检查。
5.3.2 明洞开挖前,应做好洞顶及四周的防水、排水措施,防止地面水冲刷导致边、仰坡落石和坍方。
5.3.3 明洞土石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地形、地质条件,边仰坡稳定程度和采用的施工方法,确定全段或分段开挖及边仰坡的坡度,开挖时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
(2)石质地段开挖,应控制爆破炸药用量,减小爆破振动的影响,开挖后应立即进行边坡防护。
(3)在松软地层开挖边、仰坡时,应随挖随支护。 (4)开挖的土石不应堆弃在危害边坡及其他建筑物的地点。
6 洞身开挖
6.1 一般规定
6.1.1 隧道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开挖专项技术方案,方案应包括开挖方法、工艺流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6.1.2 两座平行的隧道开挖时,其两个同向开挖工作面应保持合理的纵向距离;间距小的隧道,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后行洞开挖对先行洞产生不良影响。
6.1.3隧道找顶必须在通风后进行,并有专人指挥,照明应有充足的光照度;找顶后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合格后其他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作业。
图. 6.1.3 找顶作业
6.1.4隧道开挖爆破后应先采用机械进行找顶,然后用人工找顶。
6.1.5采用分部法开挖,各部钢架基脚处应施做锁脚锚管(杆)或采用扩大拱脚等措施,减少拱脚下沉量。
6.1.6采用中隔壁法、交叉中隔壁法开挖隧道时,同层左、右两侧沿纵向应错开一定距离,错开距离应控制在10~15m范围内,同侧上、下层开挖工作面相距应保持3~5m。
6.1.7采用分部法开挖的临时支护应根据监控量测结果逐段拆除,每段拆除长度不得大于15m。
6.2开挖及钻孔
6.2.1 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边墙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6.2.2 站在作业台架上施工时,应首先检查平台的稳固性,支垫是否牢靠,每层平台上的钢筋网跳板有无拖焊、损坏,是否稳固可靠;底层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塌伤人。
6.2.3 严禁在工作面内拆除、修理凿岩机。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6.2.4 作业台架由装载机配合推进时,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在行走时,需将平台上的钻具和杂物清理干净,并有专人指挥。
6.2.5两座平行的隧道开挖时,其两个同向开挖工作面要保持合理的纵向距离;间距小的隧道,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后行洞开挖对先行洞产生不良影响。
6.2.6隧道双向开挖接近贯通面时,两端施工要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当隧道两个开挖工作面距离接近15m时,必须采取一端掘进另一端停止作业并撤走人员和机具的措施,同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
6.2.7 爆破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前,必须由专人对开挖作业面安全状况和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2)钻孔作业过程中,必须采用湿式钻孔。严禁在残孔中继续钻孔。
(3)钻孔作业中应注意观察开挖工作面有无异常漏水、气体喷出、围岩变化等情况。
6.2.8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药作业前,应对钻孔情况逐一检查,并检
查开挖工作面的安全状况。
(2)装药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应撤至安全地点,作业人员禁止穿戴化纤衣物。
(3)使用电雷管时,装药前电灯及电线路应撤离开挖工作面,装药时应用投光灯、矿灯照明,开挖工作面不得有杂散电流。
(4)严禁装药与钻孔平行作业,如图所示。
图6.2.8 严禁装药与钻孔平行作业
(5)装药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清点火工产品数量,剩余的炸药和雷管必须由领取炸药、雷管的人员退回库房。
6.2.9 爆破作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爆破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确定指挥人员、警戒人员、起爆人员,并确保统一指挥。
(2)洞内爆破作业时,指挥人员应指挥所有人员、设备撤离至安全地点;警戒人员负责警戒工作,设置警示标志。
(3)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携带带有绝缘装置的手电筒。
6.2.10 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
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6.2.11 起爆前,应仔细检查各线路的连接状况,有无漏接现象,以免出现哑炮。同时对已经安放的雷管编号和炸药数量进行及时记录。
6.2.12 洞内爆破后必须经充分通风排烟,15min后安全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主要检查有无盲炮、有无残余炸药及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岩块、支护有无变形或开裂等;当发现盲炮、残余炸药及雷管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经找顶清除危石、支护后方能继续工作。
6.2.13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由爆破工、安全员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6.2.14爆破完毕后半小时内,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退库存放,严禁工地或临时库房存放。
6.2.15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7 装碴与运输
7.1 装碴
7.1.1 隧道爆破后应及时进行通风、照明、找顶
和初喷混凝土等工作,确认工作面安全及通风、照明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装碴作业。
7.1.2 装碴作业应规定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7.1.3装碴与卸碴作业应有专人指挥,作业场地的照明应满足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需要。装碴机械作业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7.1.4装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开挖面围岩的稳定情况,发现松动岩石或有塌方征兆时,必须先处理再装碴。
7.2 洞内运输
7.2.1 施工作业地段的行车速度不得大于5km/h,成洞地段不得大于10km/h。
7.2.2进出隧道人员应戴防护用品,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
7.2.3隧道施工运输路线的空间必须满足最小行车限界要求,并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在洞口、台架、设备、设施等位置设置信号(如反光膜)和标志予以警示。
7.2.4运输车辆不准超载、超宽和超高运输,不得人货混装。车辆行驶中要随时观察线路有无障碍和洞内其它设施、设备、临时支撑等有无侵入限界情况。
7.2.5运输线路或道路要保持平整、畅通,并设专人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维修和养护。线路或道路两侧的废碴和杂物要随时清除。
7.2.6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线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7.2.7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8 支护与加固
8.1一般规定
8.1.1 隧道支护施工作业面用电应符合临时用电的要求,其照明应满足安全作业的需要。
8.1.2隧道支护每项工序施工前均应对作业面进行检查,清除松动的岩石或混凝土块,如图所示。 图8.1.2 作业面检查
8.1.3隧道支护必须按程序施工。在爆破、找顶后,应立即初喷混凝土封闭围岩。
8.1.4施工作业台(支)架应按要求设计、检算与审核;台架应牢固可靠,四周应设置安全栏杆和上下工作梯,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1.5 预注浆必须安装流量计和压力表,严禁注浆压力超过注浆管和止浆设施的最大额定值。注浆管接头应连接牢固,防止爆管伤人。
8.1.6 喷射混凝土作业前应清除工作面松动的岩石,确认作业区无塌方、落石等危险源存在。
8.1.7 喷射混凝土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具,如图8.1.7所示。并避免直接接触液体速凝剂,不慎接触后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图8.1.7 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8.1.8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正在进行喷射混凝土的作业区,施工中喷嘴前严禁站人。
8.1.9钢架节段及钢架之间应及时连接牢固,防止倾倒,钢架背后的空隙必须用喷射混凝土充填密实,严禁背后填充片石等其他材料;钢架安装完成后应及时施作锁脚锚杆(管),并与之连接牢固,钢架底脚严禁悬空或置于虚碴上。
8.1.10 采用分部法开挖的隧道,下部开挖后钢架应及时接长、落底,严禁钢架底脚悬空以及两侧同时开挖接长,且应根据围岩情况控制开挖长度,底脚应增设锁脚锚杆(管)。
8.1.11当钢架侵入限界需要更换时,应采取逐榀更换、先立新钢架后拆除废钢架的方法,严禁先拆废
钢架后立新钢架或同时更换相邻的多榀钢架。
8.2各工序安全距离
8.2.1严格控制隧道初期支护、仰拱到掌子面的距离、二衬至掌子面的距离。仰拱须超前二衬施工尽早与支护构成封闭结构,要求其距掌子面距离为:Ⅳ级围岩不超过35m、Ⅴ级及以上围岩不超过30m;二衬距掌子面距离:Ⅰ、Ⅱ级围岩不超过200m、Ⅲ级围岩不超过120m、Ⅳ级围岩不超过80m;Ⅴ级及以上围岩不超过50m。
8.2.2隧道初期支护须及时施作,早封闭,快成环,控制变形,岩石暴露时间要严格控制在2~4小时以内必须湿喷混凝土。
8.3逃生管道
8.3.1逃生通道沿着隧道初期支护的一侧向掌子面铺设逃生通道,逃生管道钢管内直径为60-80厘米,壁厚不小于1厘米,长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小长度不得小于50米。
8.3.2逃生管道管节长度为6-8米,管节间用内直径不小70-90厘米的套管连接,每端连接1米,采用橡胶圈或木楔临时固定,管口距掌子面的距离不大于12米)。
9 衬 砌
9.1 一般规定
9.1.1 衬砌施工作业面用电应符合临时用电的要求,其照明应满足安全作业的需要。
9.1.2 一般地段隧道施作衬砌应在围岩和初期支护变形稳定后进行;在浅埋、偏压、围岩松散破碎等特殊地段的隧道和洞口段应尽早施作衬砌。
9.1.3 在软弱、破碎、高地应力、大变形的围岩地段,仰拱应随开挖及时施作,尽快形成封闭环,并超前于墙拱衬砌。与掌子面距离按集团公司要求进行。
9.1.4 衬砌作业台架下预留通行作业人员、施工车辆以及安设风、水、电线路或管道的净空,应满足洞内车辆和人员安全通行的要求。
9.1.5 衬砌作业台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衬砌台车、台架组装调试完成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1.6 衬砌作业台架、仰拱施工栈桥的移动,应有专人指挥,慢速移位,工作区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通行、停留;非作业人员、设备、材料、工器具等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9.1.7衬砌作业台架、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安全栏
杆、密闭式安全网、人员上下工作梯,衬砌台车及防水板施工作业台架还应配置灭火器,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1.8衬砌作业台架、作业平台上的各类用电设备应有绝缘保护装置,电线路还应符合洞内临时用电要求。
10 通风、防尘、供排水和风水电供应
10.1 通风与防尘
10.1.1 隧道施工独头掘进长度超过150m时,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长大隧道应该配置有害气体检测仪测定粉尘和有害气体浓度。
10.1.2通风管沿线应每隔50~100m设立警示标志或色灯;人员严禁在风管的进出口停留。
10.1.3 隧道施工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配备专用检测设备及仪器,按规定时间。
10.1.4 隧道施工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耳塞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洞内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保障健康。
10.2 供 风
10.2.1对空压机及其配套设备建立机械运行维护记录。
10.2.2 空压机的使用、维修应对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10.2.3 供风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风管的材质及耐风压等级应满足相应要求,不得采用伪劣或不合格管材。
(2)供风管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当有裂纹、创伤、凹陷等现象时不得使用,管内不得留有残余物和其它脏物。
(3)洞内供风管应敷设在电缆、电线路的相对一侧,不得妨碍运输和影响侧沟施工。风管网路中应分段设控制闸阀,以利于控制和检修。
(4)供风管应敷设平顺,接头严密,不漏风。软管与钢风管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风管拆卸必须在空压机停机或关闭闸阀后进行。
10.3 供排水
10.3.1 蓄水池不得设于隧道正上方,水池基础应置于坚实地基上;蓄水池顶部必须设防护棚,四周应设防护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员坠入。
10.3.2 供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水管路应敷设平顺,接头严密,不漏水。 (2)洞内管道应铺设在电缆、电线路的相对一侧,
不得妨碍运输和通行。
10.3.3隧道施工前必须根据设计提供的工程及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预计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情况,估计水量,制订排水方案。
10.4 供 电
10.4.1 隧道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线路应采用380V/220V三相五线系统。 (2) 照明电压:作业地段不得大于36V,成洞地段可采用220V。
10.4.2 隧道内供电线路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洞地段固定的电线路,应用绝缘良好的塑料绝缘导线架设。施工地段的临时电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并应挂设在临时支架上。竖井、斜井应使用铠装电缆。
(2)照明和动力电线路安装在同一侧时,必须分层架设。电线悬挂高度应为:电压380V时不小于2.5m,10kV时不小于3.5m。
(3)涌水隧道的电动排水设备,电气装置应采用双回路输电,并有可靠的切换装置。
(4)36V低压变压器应设在安全、干燥处,机壳接地,输电线路长度不得大于100m。
(5)动力干线上的每一分支线,必须装设开关及保险装置。严禁在动力线路上加挂照明设施。 10.4.3 在隧道内设置10kV变电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电站应设置在干燥的避车洞或不使用的横通道内,变压器与周围及上下洞壁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0mm。 (2)变电站周围必须装设防护遮栏和警示灯,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或“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牌。 (3)变电站应采用井下高压配电装置或相同电压等级的油开关柜,不应使用跌落式熔断器。低压应采用成套组合电器或带有空气断路器的低压配电盘。 10.4.4 隧道施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照明的光照度应充足、均匀,不得有闪烁。 (2)采用普通光源照明时,其光照度应满足下表要求;不安全因素较大的地段应加大光照度。 隧道施工照明要求 施工作业地段 开挖工作面 其他作业地段
最小光照度(lx) 50 30
运输通道 成洞地段 15 10 (3)洞内主要交通道路、抽水机站等重要场所,应有安全照明;
(4)隧道施工照明应采用防水、防尘灯具。
11 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质隧道
11.1隧道施工前必须根据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11.2隧道施工前必须针对不同风险源制订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中要有足够的抢险、急救物资储备。
11.3隧道施工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与实施地质预测、预报方案,并按根据地质预测、预报的结果及时调整隧道施工方案。
11.4隧道施工时,要按监控量测方案实施。当发现围岩和支护体系变形速率异常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情况严重时要将全部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1.5每道施工工序作业前,要由当班安全员将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安全措施执行。
第七章 路面
1交通安全
1.1 水稳层和沥青摊铺现场、防护栏施工、标线施工等属于边通车边施工,应用锥筒把施工现场与车辆行走路段隔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2在路面行车路段设置限速标牌,在施工台阶(坑槽)、转向改道处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标牌,标牌要求制作符合本标准化要求。
1.3已完成路面施工的道路要进行临时交通管制,禁止社会车辆通行,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2 人员防护
2.1现场作业人员穿反光服,戴安全帽;水稳层和沥青摊铺现场拉料车在进出口与泻料过程有专人指挥,并认真检查施工路段限速标牌和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2.2胶轮涂油作业人员必须与机械运动方向保持一致,严禁边后退边涂油。
2.3水稳层和沥青摊铺现场作人员严禁在机械设备下休息,不得在现场追逐、打闹。
3施工机械
3.1施工车辆应粘有反光膜,夜间施工照明充足,照明灯具使用电缆、手持施工电具装有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符合规范。
3.2多台压路机联合作业时,应保持规定的队形及问隔距离,并应建立相应的联络信号。
3.3已摊铺好的路段要将钢筋桩及时拔掉,施工完毕要及时把钢丝绳用专用圆柱槽收好。
3.4拌合站内醒目位置应设置各项安全警示标志牌。如发现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3.5拌合站操作间工作人员应与室外作业人员保持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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