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物资采购工作中贯彻国务院《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监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生产和建设需要,按照“资格认可”,“择优选厂”,“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物资采购供应。公司物资系统的全体员工要增强质量管理意识,认真推行物资采购质量管理规定、办法及各类细则,为生产建设服务好。
第三条 物资质量管理方法要以预防为主,在物资采购订货过程中,必须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不得向不具备制造能力(或资质)的供应商采购订货。关键设备、精密配件、大批量物资、要到生产现场进行质量监控。
第四条 建立与完善从物资制造采购、入库、使用、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关键设备、精密配件出厂前的验收工作,使物资采购供应质量管理处于严密的监控之中。
第五条 化工原料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使用严格按照ISO 9002质量认证体系要求进行质量控制与管理。
第二章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单位主管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
质量责任制,根据分工和职权范围分别对所管部门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定期汇报和检查质量情况,及时研究质量问题,作出决策。
第七条 负责建立所属单位物资采购质量管理网络,按照公司、部门、个人三级质量管理体制,做到有物资采购业务发生,就有质量监督管理到位。各部门应建立物资质量管理岗位,行使物资采购质量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负责制定物资采购供应的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各类物资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负责对各业务部门进行质量管理指导、质量监督、质量检验和综合质量分析。对重大设备和精密备件的制造实行质量确认制。
第九条 负责组织编制重大设备、重要材料、备件制造的质量监制大纲,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对监造单位进行认定和对监造协议进行审核。
第十条 参与对物质供货单位的认证工作,认证书要有供货质量认证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参与调查和处理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负责下发质量整改通知书以及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厂商下达停止订货业务的建议。
第十二条 对采购质量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进行表彰建议、组织质量工作经验交流。
第三章 业务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在业务采购过程中贯彻和执行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规定,并接受质量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质量管理原则,把物资采购供应的质量管理职责落实到具体人员,使每一个业务人员都对自己负责采购的物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关键设备和重要备件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同时签订技术和质量检验协议,付款中留出5-10%质量保证金,明确质量保证期。
第十六条 关键设备、备件、材料、化工原料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负责质量监造或检验。对重要设备和批量物资的采购和外委加工实施全过程质量检查和控制,组织中间验收和出厂前的最终验收。
第十七条 实施重要物资采购“三前”质量管理办法,即:制造厂出厂前检验、到货入库前验收和使用前复验。质量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出厂前检验”。
第十八条 对采购物资的质量使用效果进行跟踪,并要求制造厂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十九条 所有到货物资须经过入库检验,检验时应提交制造厂所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物资未经检验,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对入库检验的物资质量有异议时,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
第二十条 按物资保存期规定要求,检查库存物资的维护保养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各种因素引起质量问题而不能使用,提出报废的物资必须由计划员提出申请报告,交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查,经检查认定可报废的物资,组织报废鉴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章 质量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因不符合设计、工艺条件、技术标准和合同协议的质量要求,造成停工停产以及使用部门因产品质量低劣、返修、更换或索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均属质量事故。
第二十三条 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分析原因,查清责任者,采取必要措施,吸取教训。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报或假报者不论事故大小,均应从严处理。
第五章 质量评定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每年对供方在报告期内提供的产品质量、服务、交货期和质保体系进行评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供方单位原则上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五条 对采购物资的质量按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因玩忽职守造成物资质量事故,影响生产的,予以从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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