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卷第1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Vo1.25 No.1 2010年1月 JOURNAL 0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jan.2010 ・侦查学研究・ 两种侦查模式的建构和完善 欧三任 摘要:专案侦查模式应对时下多发性、动态性案件倍感艰难。传统的专案侦查存在着效率低下、 方法简单、功利性强、资源消耗过大等明显缺陷。尤其是面对信息社会,专案侦查表现出极不适应的 一面。建构大案实施专案侦查和小案实施并案侦查的侦查模式已是当务之急。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完善 现有的专案侦查模式,建立并案侦查的工作机制,改革侦查工作的绩效评价制度。 关键词:专案侦查并案侦查侦查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1020(2010)01-0164-05 一、两种侦查模式建构问题的提出 信息化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及其运行方式,唯有在信息对社会渗 透无处不在的今天,侦查才处于这样一个发展阶段:即构建和完善两种侦查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所 谓两种侦查模式,是指传统的专案侦查模式和当前在侦查实践中自发形成并不断推广的并(串)案侦 查模式。信息化背景下,这两种模式于案件侦查是并行不悖、等量齐观的。之所以说是当务之急,是 因为信息主导侦查的基本格局已见雏形,大案、小案分别采用不同的侦查模式更利于科学的配置侦查 资源、提高侦查效益。因此,与其说构建两种侦查模式是为改变单一的专案侦查模式资源消耗过大的 问题,毋宁说是推动侦查手段的知识化革命的问题。 关于什么是专案侦查,无论侦查学理论或侦查实践迄今为止尚未对之有明确、科学的界定,但这 并不妨碍专案侦查在案件侦查中卓有成效地运用并成为公安机关不可或缺的侦查手段。顾名思义,专 案侦查是围绕专门的案件而展开的侦查工作,亦谓之专案专办。从其实践运行来看,专案侦查的实施 收稿日期:2009.12.09 作者简介:欧三任(1968.),男,湖南宁远人,汉族,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副教授,主要研究犯罪情报信息 学和刑事侦查学,长沙,410138。 .164. 至少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专门的侦查对象,即专案侦查是以一个或一类案件为特定 的侦查对象;二是专门的侦查力量,即专案组及其成员;三是专门的侦查策略与方法,即围绕特定的 侦查对象有针对性制定的侦查策略和侦查方案;四是专门的物质保障,即大多专案都配备有专门的办 案经费及其他的物质保障。几十年来专案侦查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办案模式,为打击犯罪、维护社 会稳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问题是这种专案制度是基于传统社会的犯罪形势而作出的策略性选择, 当人类社会信息化程度迅速提高,信息主导侦查理念日益根深蒂固时,其不足与缺陷便越发凸显起来。 所谓并(串)案侦查,是一种与专案侦查相对但并不互相排斥的一种侦查模式,指的是专案不专 办,即对一些案件并不组织专门的力量进行侦破,而是在遵循法定办案程序的基础上,将案件各类信 息、证据收集齐全并予以固定,若有条件并将案件破获,没有条件则按照串并案件原则将案件信息输 入到相关信息系统中,等待时机并案破获。目前这种方法在信息系统开发和运用较为成熟的地区受到 了普遍推崇。从案件类别而言,这种侦查模式多应用在多发性、连续性、社会影响不大的诸如盗窃、 一般性抢劫、诈骗案件等小案的侦破中,效果较好,既符合科学配置警力的原则,又提高了破案效益, 尤为重要的是它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突出了信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很明显,这种侦查模式与专 案侦查中的并案侦查性质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传统上并案侦查作为一种并案手段是基于专案侦查 扩大战果需要而由侦查员在专案侦查过程中临时加以应用的一种侦查手段,缺少机制的支持,也不具 有普遍性,即这种串并案件并不是出现在了每个专案抑或是大部分案件的侦查中。此外,专案侦查中 使用的并案侦查容易受到办案人员信息量的限制,是以侦查员个人对本地区或是其他地区发案情况了 解为基础的,没有信息系统的支持,其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将并案侦查作为一种独立的与专案侦查 相互区别开来的一种侦查模式,意指从侦查启动阶段就遵循串并案件的要求,按照串并案件办案的程 序进行办理。这种模式不需要专案人员,不需要制定专门的对策与措施,只是一种基于信息和信息技 术的强大支持下的一种常态化工作机制,也可谓是信息和信息技术在侦查领域的延伸与拓展,与传统 的依靠侦查员在专案侦查过程中“头脑风暴法”式的并案有着本质的区别。 大案用专案侦查,小案用并案侦查,建构“两种”模式并不是用谁取代谁的问题,而是追求两种 模式互相弥补,相得益彰,以资源消耗最少,破案效果最好为目标的。 二、信息时代单一的“专案侦查”模式难以为继 并(串)案侦查模式建构既是对信息主导侦查作出的回应,也是针对专案侦查在新时期存在的突 出问题而作出的抉择。 (一)信息社会中“专案侦查”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 1.侦查理念的落后性 传统的专案侦查是基于传统社会人、才、物的流动极少、案件发案总量不大、流窜作案不多的基 础上,作出的“一案一侦,一侦一破”较为简单实用的案件侦查模式。“一案一侦”指的是侦查的行动 逻辑是直接将某一具体案件作为侦查对象,并围绕此案建立一个“专案”,人、财、物、信息的运转 都以此案为中心而展开。“一侦一破”意指建立专案的目的就是在于侦破此案,其间隐含着不破不侦, “一侦必破”的巨大决心和非凡魄力。“一案一侦”和“一侦一破”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因果,互 相促进。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为实现后者提供着坚实的制度支撑。后者是前者的逻辑结果,因为“一 案一侦”的目的就在于“专案”必破,显示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和追求非凡的破案率的决心。应当说, 这种侦查模式与传统社会是相适应的,并发挥了较好的破案效益。但在今天看来,这种侦查模式理念 上较具落后性,即将每个案件都孤立地作为个案进行侦查,无异于画地为牢,作茧自缚,因为它失去 了综合利用信息社会慷慨提供的反映犯罪活动和犯罪规律的大量信息资源。信息化条件下需要的是一 种眼界宽广,善于研究和利用信息资源,通过“一案”破获多案的侦查视角,那种只盯住“一案”的 .165. 专案办理模式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使侦查信息和侦查资源局限于一个很小的范围内,难以发挥信息应有 的作用。众所周知,信息具有扩充性和再生性,信息与信息碰撞机会愈多,再生的新信息就愈多,信 息就会越完整,案件脉络就会越清晰。面对现代社会中数量极其巨大的流动作案、跳跃式作案、高智 能作案,单一的“一案一侦,一侦一破”专案制度难以为继,因而侦查模式必须要有思维,新突破。 2.侦查模式的简单性 “一案一侦”的专案侦查是人海战术,简单的体力劳动的代名词。在传统的专案侦查模式下,历 经经年累月的积累后,这种侦查模式已经程序化、模式化、简单化。不论面对何种性质不同的案件, 也不论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都是循着“从案到人”的思维模式,组成一个专案组(案件越大专案组 成员就越多),依赖摸底排队、现场勘查等最基本、最传统的侦查方法实施简单的劳动密集型作业,追 寻案件“足迹”查找犯罪嫌疑人,以期破获案件。深究侦查工作几十年来在侦查手段和侦查方法上始 终缺乏根本性突破之缘由,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传统的专案侦查的关系甚为紧密。这是因为传 统的专案侦查模式的“一案一侦”和“一侦一破”的核心要旨决定了侦查手段的选用必须是最稳妥、 最有把握、最熟悉的,这就自然而然地排斥了现代侦查思维和侦查手段在侦查领域的探索、推广。由 于是专案专办,一个案件侦查结束便喻示着包括侦查信息、办案经验在内的所有资源的利用业已殆尽, 因而过去己破获的案件信息、已经探索的破案经验都随着专案的结束而消失在历史的烟尘中,不能有 效地转化为侦查资源和侦查知识,缺少了侦查经验一代又一代的历史积累与沉淀,侦查手段惯性似的 随着一个专案的结束和另一个专案的开始,从终点又回到起点,侦查方法始终在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 的简单劳动中重复。以信息角度看来,案件侦查就是一个不断搜集和分析案件信息的过程,而信息的 加工与分析本质上就是一种知识的再造与创新,因而新时期需要一种以知识创造为核心的新型侦查模 式,这恰恰是并(串)案侦查模式之所长。 3.侦查效率的低下性 传统专案侦查的“一案一侦”模式的终极目的再不清楚不过了,就是将某一具体的案件尽快破案, 达此目的,“专案”则宣告结束。这种以具体某一个(类)案件为侦查对象的专案制度凸显了其最大的 不足,就是效率极其低下。源于“一案一侦”其结果多为“一案一结”,效率何等低下!首先,现代 社会发展表明,人财物的大流动,人类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犯罪出现了大流动、 跳跃式、跨区域的作案方式。对于这类案件,侦查信息的获取是简单的调查访问所无法企及的。其次, 现代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与丰富,客观上刺激着犯罪向连续化、长期化发展,即一些犯罪分子将犯罪 作为其终身职业,一个人或一个团伙持续不断的多次作案,直至被侦查机关打击为止。这种犯罪形势 无可辩驳地说明,仅以“一案”为对象的专案侦查模式是很难胜任其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的,必须另 辟蹊径,或改善之,或改换之。此外,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即便是最偏远地方的居民 也大大提高了其社会化程度,它所产生的后果就是民众个体更多、更全面地融于社会,经由通信、住 宿、交易、交通等社会活动而将大量个人信息留在社会中,一旦犯罪这些信息就转换为侦查可资利用 的犯罪资源;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本身也为侦查工作另辟蹊径提供了条件,并(串)案侦查就是在这 种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4.侦查价值的功利性 专案侦查的目的就是要集中一定乃至全部的侦查资源,尽快侦破案件,这就决定了传统的专案侦 查模式具有很强的功利性。这又衍生了“唯破案有功”的侦查工作评价考核体制,从而又反过来进一 步强化了“破案即有功”的功利性思维。诚然,侦查的终极目的就是破获案件,但是,侦查人员不可 抱着只为破案而破案的心态来开展侦查。撇开冤假错案不说,过度的追求破案效率会使侦查工作走入 误区。因为并非每一起案件都可以在限定的时间内侦破的,破案需要一定的时机和条件。如果不顾客 观情况,盲目追求“掘地三尺把犯罪分子找出来”的心态来开展侦查工作,则会产生如下不利后果: 一是囿于一案侦查员自我封闭,容易将横向、纵向与案件有着间接联系信息予以忽视,难以从广阔的 社会信息中梳理出有效的侦查脉络;二是扩大了“专案侦查”的使用范围,因为侦查员的已有经验表 明,最有效的破案模式就是专案侦查,所以为追求破案率,大小案件一律用专案来展开侦查;三是破 案成本高,专案侦查是不惜成本追求破案而耗能较高的侦查模式己勿容置疑。 (二)单一的专案侦查有着明显的时代不适应性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专案侦查是在刑事案件发案总量较少的历史背景下诞生的。在那个时期,全 部案件实施专案侦查是可能的,是与时代条件相符的。但是历史已经走到了新时期,专案侦查出现了 不适应新形势的病灶:一是当下我国刑事案件发案总量居高不下并呈逐年上升之势,若企图对每一个 案件都专案专办,在警力不足的前提下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相反会造成侦查工作重点不分、缓急不 辨,以至于侦查工作出现无序化和对侦查资源的严重浪费。这就需要构建新的侦查机制,以适应动态 的、大量的犯罪形势,组织有效地合成作战、整体作战。二是传统的专案侦查与信息主导侦查的要求 格格不入。笔者以为信息主导侦查的宏旨是知识和创新。首先,信息主导侦查强调了信息对侦查的引 导和指导,即侦查方向的划定、侦查方法的选择、侦查资源的配置、侦查方案的遴选、侦查进程的推 进都是基于对信息的准确判断和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的,而信息的判断与研究实质就是知识的再造与加 工。其次,信息主导侦查也意指在侦查资源中信息成为主要的、起支配作用的核心资源,即侦查要从 知识中汲取动力。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息引导侦查的着力点是侦查人员的信息素质,它要 求侦查人员有一个信息至上的侦查理念,即要摒弃以体力劳动和重复劳动为根基的粗放型侦查模式, 转而进入到一个与时代同步的以知识为核心的内涵式侦查模式。因之,它要求侦查人员必须牢固树立 “信息就是力量,信息就是效益”的先进理念。说到底,信息主导侦查就是知识主导侦查,这便是“信 息导侦”的全部核心和要义。这个结论从信息角度进行逻辑推理也容易获得。因为信息的核心就是知 识,人们搜集、研究、加工信息的直接动机在于获得解决特定问题的知识,因此,信息的内核就是知 识,信息主导侦查就是要使信息化时代的侦查工作走向知识化。三是侦查实践中己然出现了专案不专 办的侦查模式,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两种侦查模式的建构与完善 (一)完善专案侦查机制 专案侦查作为一种集中主要侦查资源以侦办特定案件的侦查模式,在效果上体现出了并(串)案 侦查所不具备的攻坚克难的特有战斗力,但是专案侦查存在对侦查资源消耗过大的问题。因而对专案 侦查制度的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进一步科学合理地完善专案侦查的实施制度和程序。首先, 应对专案侦查的对象予以廓清,即哪些案件适合于专案侦查,哪些案件适合于并案侦查,在制度上要 有科学的界定和规范的操作程序;依据社会犯罪形势之判断和侦查方法的改革尤其现代技术在侦查中 的运用,专案侦查范围要大大缩小已经成为共识。重要的不在于确定大案适用于专案侦查,小案适用 于并案侦查的原则,重要的是如何来界定大案和小案。需要强调的是所谓大案不单纯以案件造成的损 失或伤亡后果而计,要同时从社会影响加以考虑。一个案件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失后果,但其有可能对 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远远超过了一般的刑事案件甚至超过了损失后果较大的刑事犯罪案件,这 种案件无论公安机关付出多大的代价、消耗多少资源、建立专案予以侦破都是必要的。因为它关系到 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其次,应建立专案侦查运行监督评价机制。专案侦查在实施过程中如 何科学配置侦查资源,以及专案侦查在实施中是否规范,乃至案件经过侦查一段时间后是否需要变更 专案,都需要有一套较为成熟的评价监督机制,才能保证专案侦查资源消耗最少,破案效果最好。最 后,专案侦查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前面已述,适用于专案侦查的案件都是大案,即社会影响大的案 件,其必然也是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因此,为让专案侦查得到社会监督,同时也是满足群众的知 情权,侦查机关应建立专案侦查新闻发布制度,在不影响办案的前提下,适当公布案件侦办信息,有 利于促进依法办案和提升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二)建构并(串)案侦查工作机制 专案侦查是专为那些对社会影响极大的大案而设,但是从历年犯罪构成分析,大案在刑事案件的 数量构成中并非主要部分,占据主要部分的是小案,也即案件造成的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不 是特别巨大的一般刑事案件。对于这种小案则适宜于用并(串)案件侦查模式。当前我国较多的侦查 机关实际上已对小案实施并(串)侦查模式,但是这种侦查模式是各地公安机关在信息化条件下经过 摸索总结后自发建立起来的,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和统一的工作机制,串并案件的技术平台也参差不 齐。因而有必要建构规范的并(串)案工作机制,从案件对象、办案程序、并案技术、异地协作等作 出统一而又科学的规范,尤其要开发专门的并(串)案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使并(串)案侦查成 为侦查工作中一种常态化的运行机制。 (三)改革侦查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 建构两种侦查模式必须在侦查工作的管理方式上尤其是在考核评价制度上有所创新。因为它如同 支无形的指挥棒,决定着侦查制度变革的方向和实施。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工作领域的评 价制度仍然沿袭专案侦查模式下的重效果的功利性考核,通俗的说法就是公安机关在评价一个侦查单 一位或侦查员的工作业绩的时候,往往倾向于看这个单位(侦查员)成功的破获了多少起案件,亦即破 案率仍然是衡量侦查工作绩效最重要的指标。这种评价机制与专案侦查在运行中互为表里,互相促进, 进一步扩大了它对侦查工作的负面影响。一是专案侦查成为破案率考核机制量身定做的配套制度,愈 是追求破案率,就愈是强化专案侦查模式,而不问案件是否适合于专案侦查,造成侦查资源的严重浪 费:二是阻滞了新的侦查办案机制的探索,由于头顶必须破案的巨大压力,侦查员习惯性地首选专案 侦查的方法,很少去探索新的破案规律。因而构建以信息为核心的案件考核评价机制也就呼之欲出了。 以信息为核心的案件考核评价机制顺应情报主导侦查的需要,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建立以信息搜集 为标准的案件侦查阶段性的考核评价机制,即侦查工作无论破案与不破案,考核的内容都应是在考核 侦查的每一阶段是否都将案件的情报或信息搜集齐全并按要求进行整理录入各类系统。若各类信息已 经搜集齐备,即使没有破案,也己出色的完成了阶段性的侦查工作。若此在实践中真能践行之,两种 侦查模式的建构也就水到渠成了。 [责任编辑:孙勇才] [书摘] 现代宪法的诞生、运作和前景 [德]迪特儿・格林著,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 该书《译者序》中介绍说:“格林教授在1987年至1999年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任职期满受聘于 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时兼任柏林高等研究院院长。除在各种场合发表大量论文之外,主要著 作包括:(1)RechtundStaatderbtlrgeflichenGesellschaft(市民社会中的法律与国家),Suhrkamp 1987; (2)DeutscheVerfassungsgeschiechte 1776—1866(德国宪法史),Suhrkamp 1988;(3)Die Zukunft der Verfassung(宪法的未来),Suhrkamp 1991;(4)DieVerfassungunddiePolitik(宪法与政治),Mtlnchen 2001。当前这本译作中的论文就是从上述各著作中选录而成,目的是展现一个大陆法系背景下的学者 对宪法与宪政这个主题的思考。” 一(苏哲)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