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论刊・2013年第10期 民主法制 对我国刑事侦查启动模式的思考 袁源 潘彤 (西安政治学院 西安710068) 【摘要】侦查权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因其以国 家强制力为后盾,又具有侵犯公民权利的重大可能性。侦查权的这种双面性决定了立法者必须认真对待侦查权,而 认真对待侦查权的首要任务必须慎重对待侦查的启动。我国的侦查启动模式是以立案程序作为侦查启动的标志,但 是这种繁琐的严格控制型的侦查启动模式既违背了侦查启动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也容易造成诸多弊端。本文从侦 查启动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入手,分析了我国刑事侦查启动模式所带来的弊端,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侦查启动;基本原则;弊端;建议 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 的。在侦查活动中,某些侦查手段如强制侦查措施因 是审判而是侦查。川侦查启动程序是整个刑事活动的起 其强制性,可能会对人造成损害,因此需要国家对侦 始程序,是国家追诉活动开始的标志和基础。因此必 查手段予以严格的控制和规范,但是限制侦查启动并 须在立法上采取科学合理的侦查启动理念,设置科学 不代表就是限制和规范了侦查手段的使用,并不能避 可行的启动程序,认真规范国家侦查权力运行方式, 免侦查权的滥用侵犯人权的危险。限制侦查启动反而 使侦查权的重要性得到发挥,同时防止侦查权力的滥 限制了侦查权的重要职能的发挥,使得犯罪分子逍遥 用而损害公民的权利和法律的权威性。 法外,案件无法侦破,最终人权也得不到保障。因 此,侦查启动本身并不必然侵犯人权,只有侦查手段 一、侦查启动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 才会侵犯人权,重要的不是启动,而是对侦查手段的 (一)从侦查的目的和任务来看,侦查启动必须 控制。只要侦查工作的开展是有依据的,那么对侦查 及时迅速。侦查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在于查明案件事实 启动本身的限制是没有意义的。 真相、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方式来 (三)从各国侦查启动模式来看,即时主动的侦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为了实现侦查目的,侦查机关 查启动模式是常态。纵观各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活动 旦发现案件线索就应该立即展开侦查,以防止各种 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启动模式,即即时主动启动模式 证据和痕迹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实践表明,侦查 和程序控制启动模式。即时主动启动模式是指侦查主 ~工作开展及时比侦查工作滞后能获得更宝贵的线索和 体在获得犯罪线索后,认为有可能发生犯罪事实,就 证据,侦查机关在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能够收集 可立即开展侦查活动。 其主要特点是强调刑事诉讼 到有力的证据,从而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查明案件 程序启动上的主动性、快捷性和随机性。英美德日等 事实,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因此,侦查启动不应该 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侦查启动模式。程序控制启动 有过多的限制,侦查启动的程序设计要有利于侦查目 模式是指在侦查活动开始之前,明确规定侦查启动程 的的实现。否则,如果设置一些不必要的程序来妨碍 序,严格控制侦查的启动。目前只有我国、俄罗斯和 侦查启动,那么侦查机关势必会贻误战机,难以充分 受前苏联影响比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蒙古国等采取这种 发挥其打击犯罪的职能,难以实现侦查的目标和任 模式。_3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程序的启动必须以 务。 立案为前提,只有经过了立案程序,才可以使用法律 (二)从侦查启动与保护人权来看,即时启动侦 设定的侦查行为。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无论是英美法 查并不必然损害人权。侦查启动只是一种积极侦查的 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即时主动 态度表示,其本身并不会对人构成伤害。侦查启动的 的启动模式,这并不是偶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方式 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抓获犯罪嫌疑人,保护 更有利于侦查机关对犯罪行为作出迅速反应,从而及 无辜的人,从而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 时保全现场和证据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对社会造成更大 45 的危害。 查启动模式势在必行。根据大多数法治国家采用的侦 查启动模式,我国侦查启动模式的改进可以在以下方 面进行: 二、我国刑事侦查启动模式的弊端 我国的侦查启动模式采用的程序控制模式,是以 (一)正确认识侦查启动,把握侦查启动的基本 立案程序为标志的,不立案则不侦查。虽然在理念上 原则。侦查的可怕不在于侦查的启动,而在于各种侦 是为了通过启动程序控制侦查权的滥用,通过刑事诉 查手段的运用没有法律的规制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 讼的第一道关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 益。侦查启动的目的在于通过及时迅速的开展侦查, 这种模式设计缺乏理论上的支持,与实践脱节,严重 影响和阻碍了侦查功能的发挥。 获取犯罪线索,从而抓获犯罪嫌疑人,保障公民的安 全,其启动的本身是不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 (一)立案程序被虚置『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 要放开限制,积极主动开展侦查。 要求,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时候才可以立案启动侦查。但是实践中由于立案手 续繁琐,迟滞侦查工作的开展,立案条件设置过高, 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在实际办案中,侦查机关为了 及时发现犯罪、打击犯罪,一接到报案就立即赶赴现 场开始侦查,在对案情进行分析以后,基本确定为刑 事案件,然后才办理受案和立案手续,且相当一部分 案件是侦破以后才办理立案手续的。这样就导致了 “不破不立”、“边破边立”、 “先破后立”的混乱 局面,立案程序实际上被虚置,并没有发挥其限制侦 查启动的作用。 (二)立案条件过高、立案难,降低了侦查工作 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是 否立案需要满足两大条件:一是事实条件,即“认为 有犯罪事实”。二是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刊事责 任”。这两大条件的限制再加上错案追究、撤案严格 控制等刑事政策的影响,使得侦查机关在立案时持谨 慎态度,立案上严格把关,出现了人为的将立案条件 抬高,提出“立得了,捕得下,诉得出,判得了”的 要求,这样使得侦查机关人为的将一部分案件不予立 案。因此,立案程序的设置是侦查的障碍,最终阻碍 了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立案的意义变为考核的标准,导致立案不 实的现象比较严重。目前,我国“不破不立”、“有 案不立”的现象比较严重,l5 侦查机关没有正确认识到 立案的意义,将立案数作为工作量的体现,而立案后 的处理结果作为对侦查质量的检验。因此,侦查机关 普遍将破案率即已破案件与已经立案的比例作为考核 的标准,破案率越高则说明该侦查机关的侦查质量越 好,而破案率百分之百固然是最好的成绩,因此,就 出现了“不破不立”、“有案不立”的现象。 三、改进我国侦查启动模式的几点建议 通过分析侦查启动模式必须要把握的原则、我国 侦查启动模式带来的种种弊端,笔者认为改进我国侦 (二)取消立案程序,代之以犯罪信息登记制度。 法律设计者设置立案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在第一道关口保 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立案程序不仅无助于侦查活动 的开展,反而阻碍了侦查的进程。为了让侦查发挥其应 有的功能,防止侦查的异化和虚置,应该改变我国的侦 查启动模式,取消立案程序,代之以简单的犯罪信息登 记制度。这样既消除了立案程序的虚置所带来的问题, 同时也保留了立案程序犯罪信息统计功能。 (三)加强监督,完善事后救济制度。从程序上 限制侦查启动在于使侦查活动在法定的轨道上运行, 然而侦查必须具有及时性和主动性,限制过多反而会 阻碍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取消了立案程序,那么更 应该加强对侦查的监督和违法侦查的事后救济。检察 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勇敢的担负起宪法 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侦查机关应该侦查而没有 侦查、不应该侦查却违法侦查予以监督,防止侦查机 关的不作为或违法作为。同时,赋予公民申请检察机 关对侦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门审查的权利也是十分 必要的,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侦查行为,平衡打击 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冲突。_6 参考文献: [1】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M1.北京:中国方正出版 社.2000:5. 【21王落:侦查启动模式比较之探析一一兼谈中国侦 查启动模式的选择Ⅱ】.社科纵横,2010(12):77. [3】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1.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6:254. [41王德光:侦查权原理一一侦查前沿问题的理性分 析fM1.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65. 【5】王德光,马明慧:侦查启动原理分析一一兼谈 立案程序的取消【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8(6):109. 【61任华哲,陈孟彬:我国刑事侦查启动模式之反思 [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9):99. 编辑,观山校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