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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质量控制要点及相关技术要求

2021-08-1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施工技术相关要求

一、住宅工程设计控制要点

(一)套内空间

1、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厨房、 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 的垂直杆件间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置。

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 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6、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7、阳台和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安装位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能畅通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8、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9、户门应采用具有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10、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0.02 m2

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间隙。

(二)共用部分

1、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措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2、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4、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5、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7、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8、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9、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灶具方向。

10、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

11、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 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三)建筑设备

1、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2、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 mm。

3、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

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4、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5、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6、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当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7、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

8、每套住宅应设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宜设置家居配线箱。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线路宜集中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电视插座;

(2)、电话通信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电话通信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电话插座。

(3)、信息网络系统的线路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信息网络插座。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④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⑤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2、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长件提出处理意见。

3、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4、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 以上工程,每100㎡ 应至少有1

点,3000㎡ 以上工程,每300㎡ 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5、灌注桩的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 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6、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8、桩基础验槽中的测试和采样点,对嵌岩深度不小于1倍桩径的勘岩桩应位于桩孔中嵌岩段的中部;对其他类型的桩应位于桩孔底部。

9、对建筑物安全等级为一级且直径不大于600mm的钻孔灌注桩,应采用现场静载荷载试验方法。对其他情况的钻孔灌注桩和各种情况的人工挖孔灌注桩可根据终孔时持力层检验情况和桩身质量检验情况核验。

三、旋挖成孔灌注桩质量控制要点

1、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明

确成孔顺序、浇筑方式及交通组织等内容。

2、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组织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采用旋挖成孔灌注桩基础的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变形监测。

4、 施工前,应按施工方案进行试成孔。

5、旋挖成孔灌注桩孔口应设置护筒,并满足设计要求。 6、成孔应采用跳挖方式,钻头倒出的渣土距桩孔口最小距离应大于6m,并应及时清除外运。

7、当桩径大于或等于1000mm时,钢筋笼加劲箍筋的内支撑筋宜采用井字形或三角形,直径同加劲箍筋直径。桩径小于800mm时,钢筋笼加劲箍筋宜设在主筋外侧。

8、声测管的安装宜与钢筋笼的安装同步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当桩径不大于800mm时,声测管数量不应少于两根;当桩径大于800mm且不大于2000mm时,声测管数量不应少于三根;当桩径大于2000mm时,声测管数量不应少于四根。

⑵声测管应采用专用金属声测管。

⑶安装声测管时,声测管应牢固固定在钢筋笼的内侧,呈对称形状布置,且互相平行,并与桩横截面垂直,定位准确;管底应封闭,并应与钢筋笼底端齐平,管口应加盖,各声测管口高度宜一致,且应高出桩顶面200mm以上。

9、钢筋笼吊装完成后,应进行孔底沉渣厚度检查,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二次清孔,合格后应立即浇灌混凝土。

10、桩端持力层应有相应的检测报告。采用岩石单轴抗压强

度检验桩基础地基的承载力时,取样数量不少于总桩数10%,且不少于10根,每个桩孔钻取1组岩样。

11、旋挖成孔灌注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桩身完整性应100%检测,检测方法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

12、当采用声波透射法进行检测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重新用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

(1)因声测管埋设的垂直度不满足要求,导致无法判定桩身质量时;

(2)因声测管变形、破裂、内壁有焊疤导致堵管,无法对所有剖面和全桩长进行检测时;

(3)检测报告显示,测试桩长与实际桩长不符合时; (4)检测报告显示,测试剖面未全数检测时; (5)在未达到砼强度及检测龄期要求开展的检测;

(6)当由现场委托检测的桩,成桩质量二类桩占委托总检测桩数20%,及其以上时应采用钻芯法对二类桩成桩质量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数量不少于5%;

(7)检测报告仅提供检测结论,未表述相应检测信息及检测图形结果,导致无法证明其检测有效性,检测报告均应判定为无效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质量验收依据。

其他未尽技术要点,详见重庆市《旋挖成孔灌注桩技术规程》(DBJ50-156-2012)。

四、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当设计文件对施工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执行。

2、混凝土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订检测和试验计划,并应经监理(建设) 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试验计划制定见证计划。

3、施工中为各种检验目的所制作的试件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试件均应及时进行唯一性标识;

(2)混凝土试件的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数量、养护条件)、试验龄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4、《混凝土强 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 的规定;其制作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 等的规定;

(3)钢筋试件、预应力筋试件的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制作要求和试验方法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高大模板支架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

5、对模板及支架应进行设计。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荷载。

6、当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拆除底模及支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 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应满足相关要求。

7、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 、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HRBF400E 或 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

于 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 9 %。 10、钢筋绑扎的细部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应在接头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2)墙、柱、梁钢筋骨架中各垂直面钢筋网交叉点应全部扎牢;板上部钢筋网的交叉点应全部扎牢,底部钢筋网除边缘部分外可间隔交错扎牢;

(3)梁、柱的箍筋弯钩及焊接封闭箍筋的对焊点应沿纵向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构件同一表面,焊接封闭箍筋的对焊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 50%;

(4)填充墙构造柱纵向钢筋宜与框架梁钢筋共同绑扎; (5)梁及柱中箍筋、墙中水平分布钢筋及暗柱箍筋、板中钢筋距构件边缘的距离宜为50mm。

11、混凝土结构中要求充分发挥钢筋强度或对接头延性要求高的部位,应优先采用Ⅱ级接头; 当在连接区段内必须实施100%钢筋接头的连接时间,应采用Ⅰ级接头。

12、钢筋接头的加工应经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 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13、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

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14、直径12mm 钢筋电渣压力焊时,应采用小型焊接夹具,上下两钢筋对正,不偏歪,多做焊接工艺试验,确保焊接质量。

15、焊接接头外观检查时,首先应由焊工对所焊接头或制品进行自检;然后由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检验;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记录。钢筋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时,应在接头外观检查合格后随机抽取试件进行试验。

16、混凝土浇筑后,在混凝土初凝前和终凝前宜分别对混凝土裸露表面进行抹面处理。

17、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混凝土浇 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 置梁、板高度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同意,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行浇筑;

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 构件边缘不应小于 500mm;

宜先浇筑高强度等级混凝土,后浇筑低强度等级混凝土。 18、混凝土强度达到 1.2N/mm2 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荷载、安装模板及支 架。

19、施工过程中发现混凝土结构缺陷时,应认真分析缺陷产

生的原因。对严重 缺陷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修整方案,方案应经论证审批后再实施,不得擅自处理。

五、预拌混凝土试压件取样及养护的规定

(一)标准养护试件的规定 1、取样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工作班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2)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3)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4)每次试件制作应在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 2、标准养护条件

每个施工现场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箱。施工企业现场设置的标准养护室必须安装空调、加湿器等控温、控湿设备,养护条件应该达到温度20±2℃,相对湿度95%以上。未设置标准养护室的施工现场应配备标准养护箱。

(二)同条件养护试件的规定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且有书面记录。各层梁、柱、筒体等重要结构部位必须留置同条件试件。

2、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3、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与结构构件同样的养护。同时应在取样部位作好标识。

4、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有天气记录。

5、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相等的原则确定。等效养护龄期可按日平均温度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确定,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三)试件制作规定

1、试件制作时应临盘取样,并按规定方法进行振捣密实,不得在试件混凝土内人为另行添加石子、钢筋等硬物。

2、试件制作完成后应做唯一性标识,试件标识应包含成型日期、强度等级、取样部位等基本内容。

3、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等文件要求,由经建设单位确认并具备见证资格的见证人员实施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见证人员应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及送检全过程实施旁站和全过程跟踪监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做好相应记录台帐。

4、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除了按规定负责出厂检验及组织交货检验外,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和送检试件,严禁施工现场以任何理由到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提取混凝土试压件送检。

六、砌体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一)砌体工艺要求:

1、砌体施工前楼层必须清理干净,然后放线;放线须弹出墙体、门窗洞口线。

2、砌体灰缝控制在8-12 mm内,砌体灰缝要求两面勾缝、勾缝形式为凹缝。

3、构造柱:马牙槎先退后进、进退为60 mm;构造柱模板加固采用对拉螺杆,模板在梁下口做成撮箕口、其顶部高于梁下口5厘米,确保梁与构造柱间混凝土接触紧密,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后再打掉突出部分。

4、窗台压顶:压顶厚度≥120 mm,两边伸入墙体≥250 mm。 5、后塞口:后塞口砌筑间隔时间不少于14天,顶砖砌筑斜

度为60-80度;后塞口收口砖宜采用预制三角形混凝土块砌筑。

6、外墙空调孔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块安砌。(预制砌块尺寸同砖的尺寸,预埋空调套管适量向外倾斜)

(二)构造措施: 2.1烧结空心砖墙体的拉结

2.1.1墙体应与框架柱或构造柱拉结,拉结钢筋2Ф6(单砖墙至少2Ф6),设置于水平灰缝内,竖向间距600mm。6度、7度设防时伸入墙内700mm且不小于1/5墙体长度。

2.1.2当墙长或相邻横墙之间的距离大于2倍墙高时,应在墙中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大于2倍墙高;当墙长大于墙高且端部无柱时,应在墙端设置构造柱;当墙高大于4m时,应在墙中设置现浇带,现浇带间距不大于4m。

2.1.3非抗震设防或6度、7度设防且墙长不大于5m时,墙顶应斜砌烧结实心砖并逐块敲紧,缝隙用砂浆填实;6度、7度设防且墙体长度大于5m时,墙顶应与梁或板拉结。

2.1.4、6度、7度设防洞口宽度大于1.5m时,应在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边框;洞口宽度大于2.1m时,应在洞口两侧设置构造柱。

2.1.5抗震设防时外墙构造柱设置

在内外墙交接处和外墙转折处宜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大于2倍墙高。

当端部无柱时,外墙长度不大于1m时宜在端部设置钢筋混

凝土边框,大于1m时应在端部设置构造柱。

当外墙窗洞宽度>2.1m时,窗裙墙顶面宜设现浇带。洞口宽度>3m时,窗裙墙中部还宜设置构造柱,构造柱中距不宜大于2.5m,详图集05G701(四)。

2.2构造柱构造

构造柱截面不应小于墙宽×190mm,纵向钢筋4Ф10,锚入梁或板内500mm,箍筋Ф6.5@200,上下端600 mm范围内箍筋加密至100 mm。构造柱与墙体的拉结同框架柱。后植构造柱钢筋必须与构造柱钢筋连接,长度≥30d。

2.3现浇带构造

现浇带的截面不应小于墙宽×120mm,钢筋不应小于4Ф8,锚入框架柱或构造柱内280 mm。当不能锚入柱内时,应弯入转角700 mm。.现浇带钢筋宜通长设置,否则其搭接长度不小于35d。

2.4墙体设置

2.4.1不允许在墙体表面开凿水平沟槽。水平管线应埋设在现浇带内。竖向管线集中设置时的外管径不应大于90mm。暗埋线管槽应用细石混凝土填实,两根及以上管槽应在面上铺设300 mm宽钢丝网。

2.4.2.过梁支座长度≥250㎜,不同材料交界处帖钢丝网,钢丝网直径≥0.8㎜ ,两边各搭接150㎜宽。

2.4.3.厕所周边墙底现浇不小于200 mm的混凝土翻边,同墙

宽。

除以上要求外,有关砌体质量通病防止措施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措施的通知 渝建[2012]301号》号文执行。

七、建筑护栏质量控制要点

(一)护栏设计

1.1临空高度在24m以下(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时,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上)时,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10m。

1.2临空护栏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1.3楼梯护栏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净高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护栏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1.4低窗台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算净高不应低于0.80m(住宅0.90m)。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护栏应贴窗安装,且不得影响窗扇的正常开启。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1.5高度超过 30 米的外墙护栏,应将护栏内的钢筋或金属构件与建筑物防雷接地装置可靠焊接连通接地。

(二)护栏构造

2.1金属护栏的型材最小壁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锈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2.0mm,一般杆件及连接饰件不应小于1.5mm。

2)型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0mm,一般杆件不应小于2.0mm。

3)扁钢:主要受力杆件厚度不应小于6.0mm,一般杆件不应小于4.0mm。

4)铝合金: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0mm,一般杆件不应小于2.0mm。

2.2不锈钢、型钢、扁钢护栏立柱与预埋件连接采用焊接时应满焊。预埋件、受力杆件、防护杆件之间的永久性连接不得采用点焊。铝合金护栏立柱与预埋件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或铆接。护栏主要受力杆件当采用螺栓连接时,每个连接点螺栓应不少于两颗。

2.3组合护栏中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安全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三)护栏施工和检测

3.1金属类护栏、玻璃护栏和木质护栏的安装施工应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查批准。

3.2玻璃与构件槽口的配合尺寸和玻璃嵌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两边支承时玻璃嵌入量不应小于15mm,四边支承时玻璃嵌入量不应小于12mm。

3.3以下金属护栏、玻璃护栏和木护栏应做水平荷载推力检测:

1)公共场所和重要建筑物的护栏; 2)对质量有怀疑的护栏; 3)未选用标准图设计的护栏。

其他未尽技术要点,详见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DBJ50-123-2010)。

八、外墙门窗安装质量控制要点

(一)材料要求:

1.1 塑钢门窗型材:平开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应大于或等于2.5mm,推拉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应大于或等于2.2mm,平开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应大于或等于2.8mm,推拉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应大于或等于2.5mm;

1.2 门窗用铝合金型材未经表面处理的最小实测壁厚:门应

大于或等于2.0mm,窗应大于或等于1.4mm; 1.3 塑料门窗增强型钢:当窗主型材构件长度大于450㎜时,其内腔应加增强型钢。厚度:门用≥2mm,窗用≥1.5mm,应采用镀锌防腐处理,端头距型材端头内角距离不宜大于15㎜。增强型钢与型材内腔配合间隙不大于1㎜。 1.4 用于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的紧固件不得少于三个,其间距不应大于300㎜,距型材端头内角距离不应大于100㎜。固定后的增强型钢不得松动。 1.5 当平开窗扇高度大于900㎜时,窗扇锁闭点不应少于两个。 (二)辅材要求:

2.1 上墙联结固定片应采用热镀锌冷轧钢板,厚度不小于1.5㎜,宽度不小于25㎜。固定片距窗角、中竖框、中横框应不大于150㎜,固定片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不得将固定片直接装在中横框、中竖框的挡头上。 2.2 建筑外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砌体上安装门窗应采用尼龙膨胀螺钉固定,不得固定在砖缝中,严禁使用射钉固定。

2.3 门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在门窗洞口干净干燥后施打发泡剂。外窗框外侧留5-8mm深的打胶槽口,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打密封胶。

(三)门窗抽检规定:窗及门窗玻璃,按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每一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

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四)竣工验收必须资料:型材复检报告、门窗四性检测报告(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试验、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现场见证抽样的检测报告、中空玻璃应出具有效期为2年的型式检验报告和按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户门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其它未尽事宜,详DBJ50-065-2007《重庆市建筑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等相关规范

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一)基本要求

1.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⑴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⑵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⑶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⑷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⑸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

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1.3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1.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1.5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见证取样送检的复验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产品应有型式检验报告。

墙体节能分项工程的复验项目包括:⑴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⑵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⑶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幕墙节能分项工程的复验项目包括:⑴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⑵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⑶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门窗节能分项工程的复验项目包括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屋面、地面节能分项工程的复验项目包括保温隔热材料或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1.9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

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主体结构工程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同意变更后15日内重新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二)墙体节能工程

2.1墙体节能工程验收时,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2墙体材料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 2.3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组;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组。

2.7 墙体节能施工完毕后应对保温层取芯进行构造检测,实测芯样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当实测保温层的厚度平均值到达设计厚度的95%及以上且最小值不低于设计厚度的90%,判定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三)幕墙、门窗节能工程

3.1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3.2 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m2或建筑外墙面积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对一个单位工程中面积超过1000m2的每一

种幕墙均抽取一个试件进行检测。

3.3建筑门窗进场后,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3.4建筑门窗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10%,并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3.5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屋面、地面节能工程

4.1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主体或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应对⑴基层⑵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⑶保温材料粘结⑷隔断热桥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3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泡沫混凝土或无机保温砂浆时,应有防止保温层开裂和空鼓的施工措施。保温隔热层抗压强度达到1.2MPa以上时,

方可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五)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对别墅、多层建筑以及申报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住宅性能星级评定的居住建筑在执行该条时,每个采暖空调空间应按采暖和空调季节卫生通风的要求设置卫生通风口或进行机械通风。

其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分项节能工程及相关未尽技术要点,详见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重庆市标准《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十、安装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建筑电气工程

1、线路敷设严禁导线直接暗埋于墙内或混凝土内,严禁导管内线路有接头。严禁柔性导管暗埋于墙内或混凝土内。柔性导管长度应符合规定(动力工程中不大于0.8m,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软管与硬质导管、设备、器具的连接必须采用配套的专用接头。

2、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金属和塑料材质的管与盒不能 用。

3、楼板内线管外径不能超过板厚的1/3;砌体上剔槽埋管时,保护层厚度大于15mm,消防线路的保护层厚度大于30mm。

4、金属线管(槽)及其支架应作好跨接接地处理,跨接线线径不小于4mm²,并采用双色线。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处的线管应作变形补偿处理。

5、导线连接应采用压接或焊接,不得采用绕接,禁止接头处虚接。

6、保护接地线(PE)在插座间不能串联连接。

7、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或接零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8、接地装置埋深不应小于0.6m,人行通道外不应小于1m,且应采取均压措施或在其上方铺设乱石或沥青路面。接地线采用扁钢的截面不应小于100mm²,厚度不小于4mm;圆钢直径不小于10mm。接地装置连接应尽量采用搭接焊,扁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宽度的2倍,不得少于3面施焊;圆钢双面施焊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直径的6倍;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

9、建筑物内金属管道、轨道、栏杆等长金属物应每隔不大于30米就近与建筑物防雷装置进行等电位连接。

10、火灾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5m,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周围0.5m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距进风口不小于1.5m、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小于0.5m。

11、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安装固定电气照明装置。

12、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荷载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固定装置的部位应无明显变形。

(二)建筑给排水工程

1、给水管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2、住宅的入户管,公称直径不宜小于20mm。

3、大便器排水管最小管径不得小于100mm,多层住宅厨房房间的立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

4、高层建筑阳台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多层建筑阳台雨水宜单独设置。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当生活阳台设有生活排水设备及地漏时,可不另设阳台雨水排水地漏。

5、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合格,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6、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敷设时,两管间的最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敷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15m。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若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管的下面时,给水管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的3倍。

7、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

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质监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穿墙套管与管道质监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本条也适用于排水系统管道)

8、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9、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10、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三)建筑通风与空调工程

1、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2、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3、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

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4、风管和管道的绝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密度、规格与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对其难燃性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系统调试前,承包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6、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四)安装工程材料检测要求

1、所有给水管材均要进行卫生性能检测,检测指标包括:PH值、铜、锰、镉、铅、汞、溶解性总固体。塑料给水管材还应检测物理性能,检测指标包括:规格尺寸、静液压试验(20℃)以及PP管的熔体质量流动速率,PE管的断裂伸长率。同一项目、同一厂家、同一种类给水管材抽样复验一次。卫生性能检测取样数量为3根不少于500mm的管材;物理性能检测总长度不小于3m(可按5根600mm取样)。

2、电线电缆应进行导体截面积、20℃导体直流电阻、绝缘厚

度的检测。同一项目、同一厂家电线电缆抽样复检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检测取样的样品标识完整、清晰,总长度不小于6 m。

3、风机盘管机组应对其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进行复检。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检2%,且不得少于2台。

4、生活给水系统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由检测单位现场取样进行水质检测。

十一、房屋建筑工程各阶段验收应核查的检测报告

阶段 检测项目 动力触探 压实度 桩基动测 适用范围 软土地基、沟槽基底 道路各层、地面 各类基桩 抽样频率 每一种土层不 少于3点 每层1000平米3点 一桩一测 旋挖桩每桩、人工挖孔备 注 基础 桩基声测 旋挖桩、人工挖孔桩 有特殊要求的 岩土地基、桩基 大直径端承桩 (≥800) 桩不少于10%,且大于15米的全数检测 静载试验 施工勘查 混凝土结构 砌主体 体结构 钢结构 高强螺栓 外墙砖抗拔 通球灌水 泼水、蓄水、装饰装修 关水试验 幕墙后置埋件现场抗拨试验 焊缝探伤 混凝土强度 保护层厚度 植筋抗拔 原位轴压 漆层厚度 楼板板厚 根据设计要求 地勘确定 构件2%不少于5个构件 桩下3D、5米范围 悬挑构件占抽检量1/2 检验批 新建房屋 构件2%不少于10件 构件2%不少于5个构件 新建房屋 实心砖砌体承重墙 植筋总量1%不少于3根 一种砂浆标号 不少于6点 抽查10%不少于3件 新建房屋 一级焊缝100%探伤 二级焊缝20%探伤 每种规格取8件 外墙贴磁砖的建筑 房屋建筑排水立管 外墙、屋面,厨、厕 1组/1000平方米 立管的10/100 100% 幕墙接墙件 后埋件总数的5/1000 保温厚度 锚栓抗拔 建筑节能 门窗四性 砌体热工性能 室内空气 污染检测各种保温浆料 设计有锚栓的节能建筑 住宅及公共建筑 有节能要求的外墙 住宅及公共建筑 住宅及公共建筑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 住宅及公共建筑 住宅及公共建筑 1组/20000平米 锚栓量的5/1000 按规范要求 3组/20000平米 房间总数的5% 按规范要求 按规范要求 按规范要求 按规范要求 按规范要求 竣工验收 水质检测 防雷接地 电气检测 水压试验 能效测评

十二、各责任单位交质量监督站存档资料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资料名称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验收表—1) 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表—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评估报告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验收表—4) 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质量检查报告(验收表—5)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验收表—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一)、(二)(验收表—7—1、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验收表—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验收表—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验收表—资料责任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 备注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验收表—11) 重要分部工程验收记录(验收表—12)(仅要地基与基础、主体、节能分部) 重要材料(构配件)进场及检验记录 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回复 强制性条文的检查记录汇总 重要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纪要(仅要地基与基础、主体、节能分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书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书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书 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工程有重大遗留问题的承诺书及有关附件材料 结构实体检测报告(仅要报告结论部分复印件) 分户验收有关资料(汇总表,保障性住房要监督抽查户型分户验收表)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若有则必须提供原件 仅要报告结论部分复印件 保障性住房应提供监督抽查户型全套分户验收表(复印件)

十三、各类台账

通用试样台账

试件 编号 品种/种类 产地/厂别 代表 数量 其他参数 是否 见证 取样人 取样 日期 送检 委托 日期 编号 报告 编号 检测试验结果 备注

钢筋试样台账

试件 编号 种类 规格 牌号 (级别) 厂别 炉罐号 是否 见证 取样人 取样日期 送检日期 委托 编号 报告 编号 检测试 验结果 备注

钢筋连接接头试样台账

试件 编号 接头类型 接头等级 代表数量 原材试 样编号 公称直径 是否 (mm) 见证 取样人 取样日期 送检日期 委托 编号 报告 编号 检测试 验结果 备注

混凝土试件台账

试件 编号 浇筑部位 强度、抗渗等级 配合比编号 成型 日期 试件 类型 养护 方式 是否 见证 制作人 送检日期 委托 编号 报告 编号 检测试 验结果 备注

砂浆试件台账

试件 编号 浇筑部位 强度 等级 砂浆 种类 配合比编号 成型 时间 养护 方式 是否 见证 制作人 送检日期 委托 编号 报告 编号 检测试 验结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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