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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2022-10-28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西南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西校〔2007〕2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三条 学校评选以下先进集体和个人

(一)西南大学优秀学生标兵

(二)西南大学三好学生

(三)西南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四)西南大学先进班集体

(五)西南大学文明寝室

(六)西南大学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七)西南大学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八)西南大学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九)西南大学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十)西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十一)西南大学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十二)西南大学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参评资格

(一)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二)凡当学年度有补考、重修科目(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的个人,取消参评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资格.

第五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标兵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每年在全校范围最多评选15名,获奖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应在所在班级的前10%;

(二)具有较为突出的先进事迹,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带来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术科技或作品创作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7%评选,获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20%;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获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当学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40%;

(三)热心社会工作,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

;

(四)自身模范作用好,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确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五)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按参评班级数的10%评选,获奖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辅导员(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

(二)有政治立场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团干部集体;

(三)有朝气蓬勃、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四)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互帮互学,各科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中表现突出或进步明显;

(五)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学术文化氛围;

(六)班级成员积极参加校园安全文明建设,有良好的安全文明行为表现,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七)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体成员均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八)能体现学院风范;

(九)班级成员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现象。

第九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按参评寝室数的5%评选,获奖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寝室有较为健全的安全、卫生、作息等制度,执行效果良好,在学校各级的检查评比中成绩突出;

(二)寝室温馨整洁,成员和睦相处,文化氛围浓厚,精神面貌好;

(三)学风浓厚,成员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四)寝室成员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文明习惯;

(五)寝室成员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现象。

第十条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获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在校园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

(二)所在班级(寝室)具有良好的班风(室风),且个人表现突出;

(三)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助学助残活动;

(四)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获奖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发明创造、专利、科学论文成果,或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活动表现突出的;

(二)在校级及以上的科技创新比赛中获奖的。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获奖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组织体育活动,表现突出;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体育比赛或在校级及以上的体育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或运动队队员。

第十三条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获奖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加各种文艺活动或在学校及学院学生艺术团表现突出;

(二)具有文艺表演才能,在重大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或在校级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奖。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4%评选,获奖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各级部门或学生自发组织的青年志愿者中,表现突出;

(二)在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等方面的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五条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4%评选,获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百折不挠、开拓进取的精神;

(二)勤奋好学、积极向上、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参评毕业生人数的15%评选,获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在校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知识面广,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实习成绩优良;

(三)在校期间无补考、重修科目(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以内,并已经达到颁发学位资格;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无违反校纪校规表现,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在每年十月中旬至十一月中旬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三月初至四月中旬进行);

(二)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由本人或集体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确定评选结果;

(三)评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认真负责做好评选工作。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凡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对获得先进集体的班级和寝室,学校颁发奖状,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学生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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