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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与强化内部监督

2020-01-1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夤lJ 6缸金 2013・3(下) ◆管理视野 案件管理与强化内部监督 花林广庄燕君张翼 摘要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强化内部执法监督,是近年来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 质量和办案效率,稳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执法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探讨案件管理和内部监督关系的基础 上,对-3前案件管理工作中影响内部监督实效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提出全面整合案件管理职能,强化内部监 督实效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案件管理 内部监督执法公信力  一作者简介:花林广、庄燕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副处长;张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01.02 一、案件管理与内部监督的关系 取得业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二是』Ju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 (一)案件管理与内部监督的联系和区别 沟通与交流,做好衔接与配合,共同协商解决疑难事项,争取对方 首先,案件管理与内部监督服务于相同的检察工作理念,目 的支持和帮助。三是加强上下级院纵向协调,合理统筹,发挥案 标具有一致性。其次,案件管理包含了内部监督的内容,但其是 件管理合力。 建立在全程管理基础上的动态监督,与原有的上级监督、检务督 (三)案件管理规范化水平亟待提高 察监督、不同部门之间业务监督制约等静态监督角度不同。再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新旧整合的系统工程,在新工作开展之 次,案件管理是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与检察内部监督息息 初必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一方面是案件管理方法不统一、不 相关,相辅相成。 规范,另一方面业务评价、绩效考核及问责制度不健全,一定程度 (二)案件管理对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要作用 上影响了强化内部监督的实际效果。 首先,案件管理为强化内部监督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其 对此,可采取如下措施逐步提高:一是根据高检院案件管理 次,案件管理部门的独立地位与专门性,有利于实现内部监督的 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院的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规范工作程序 客观高效。再次,案件管理作为内外衔接的窗口,便于接受外部 和细节。二是构建和完善案件质量评价、质量考核及问责机制, 监督,通过以外促内的方式,形成内外监督的合力。最后,案件管 把业务管理与队伍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形成有机整体,促进提升 理有利于内部监督的整合发展。 工作效能。 二、当前案件管理工作中影响内部监督成效的主要问题及对 (四)案件管理机构力量相对薄弱 策建议 作为新生部门,案管机构力量相对薄弱。一是有的案管人员 案件管理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但运行中也暴露出 工作经历、业务能力与案管职能要求不匹配。二是有的案管人员 一定的问题,对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产生不利影响,需要及时解 搭配结构不合理,管理监督岗位和事务性岗位比例失衡。三是有 决。 的案管机构规格不高,开展工作l;且力较大。 (一)案件管理职能发挥不统一 针对以上情况,一是要统筹安排,调配一定比例素质能力过 高检院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定位是“管理、监督、服务、参 硬的检察官,配齐配强案管队伍。二是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案 谋”,但在实际运行中,不同检察院在职能发挥上存在较大的差 件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三是依据不同岗位特点进行合理的人 异。有的院没有跳出“大内勤”的误区,案件管理人员陷于繁杂的 员分类,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四是确保案管机构在规格上不低于 事务性工作中,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另一些院则过分只强调管 业务部门,使管理工作开展做到名正言顺。 理和监督,缺乏事务性基础工作的支撑,导致管理和监督效果不 三、全面整合案件管理职能,强化内部监督实效 佳。 (一)日常案件管理与案件评查相结合 我们认为,在四项职能中,管理是手段,监督是核心,服务是 案件评查是案件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以往进行内部监 基础,参谋是管理、监督、服务成果的转化运用。进行案件管理的 督的一个主要途径。但是,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的常规做法是对已 目的,是为了强化内部监督,促进案件质量、办案效率和执法规范 办结案件进行事后考评,往往对在办案件关注不够,而案件质量 化水平的提高,由此决定工作重点理应放在管理和监督上;同时, 问题无疑都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因此,对案件办理过程 服务和参谋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通过一定的事务性基础工作和 进行实时监督,能够使案件质量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于案件办理 分析研判,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掌握各类案件办理信息,更好 过程中,更JJu有效地促进办案质量提高和公正廉洁执法。案件管 的进行管理和监督。 理部门可依托流程监控、信息统计和质量监督的职能优势,将以 (二)案件管理工作协调有待提高 往事后案件评查中所涉部分事项的检查工作分解并嵌入日常管 实践往往存在案件管理关系协调现象,主要表现为案管部门 理中,实现事后综合监督考评与事中分项检查督促并重,将所有 与其他业务部门关系不协调,上级院与下级院案管工作不协调, 案件整体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对流程监控和统计信息中反馈存在 本院案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口部门关系不协调等。这 问题的案件进行及时检查,避免单一的事后监督评查模式可能造 些不协调往往会在工作中引起抵触情绪,影响案管工作的顺畅展 成的案件质量问题既成事实而无法补救的情况发生。如:在日常 开。 案件管理中,对办案期限进行监控提示和超期通报、对发送的卷 对此,可从以下着手解决:一是加强宣传和督促,提升服务水 宗及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和纠错补正、对办案系统信息填报情况进 平,增强各部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减轻业务部门的工作压力, 行节点检查和监督补录、对法律监督事项备案的逐月统计和及时 201 {l;I 6缸金 ◆管理视野 2013・3(下) 核对等,既属于对办案期限、文书质量、办案系统运用、备案统计 性,促进业务部门承办人养成规范办案的良好工作习惯。 等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又在各办案环节及时发玑和解决了问 (三)注重管理监督成效的落实和运用 题。 1.发现问题与促进整改相结合 (二)多种监督方式和不同监督角度相结合 案件管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办案质量、 1.事中监控与事后评查相结合 办案效率和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的手段,因此,把在案件管理中 鉴于案件的类型和特点不同,出现质量风险的角度和程度也 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案件办理和领导决策中,尤为重要。案件 会有客观差异,案件管理中对不同的案件可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 管理部门在案件办理期限、卷宗文书质量、信息填录备案、案件质 进行监督。一是对整体案件的各个环节、各个侧面进行事中监 量考核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可随时通知并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改 控,主要是通过上文所述的几个方面进行;二是对已结案件进行 正,并可编发月度报告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重点评查和 事后重点评查或随机抽查。事中监控的特点是能够及时发现问 随机抽查的案件,可就发现的问题进行客观评析,并与日常检查 题并及时监督纠正,强调及时性、有效性;事后评查的特点是主要 结果一起,每季度汇总形成季度报报,印发各业务部门并提交检 但不限于对问题发生的原因及纠正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判, 委会审议。业务部门针对报告提出的问题,应深入查找原因,制 注重全面性、综合性。对于不捕、不诉、撤诉、判决无罪、刑事申 定整改措施,案件管理部门可对业务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 诉、刑事赔偿、考核等级较低的案件,采用逐案调阅检察卷宗的方 踪检查。 式进行重点评查;对于其他案件,定期随机调阅检察卷宗进行抽 2.案件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查。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基本上可以全面筛查可能出现的案件质 合理运用案件监督管理结果,一方面可以促进办案质量、效 量风险,同时对于已经出现质量问题的案件也能够进行有针对性 率和执法规范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全面评价业务部门 的深入审查和评判,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查找原因并切实整改。 工作,对业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提供重要依据,因此,将案件监督 2.程序监督、规范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 管理结果与绩效考核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各院可根据实际 由于案件特点不同,监督的角度也应各有侧重。在日常管理 情况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将案件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分解为不 中针对整体案件的实时同步监控,主要依托办案系统监控、发卷 同等级的差错和若干类瑕疵,根据差错、瑕疵的不同程度分别制 发文审查,最大程度地确保程序合法、办案规范,以促进整体案件 定相应的罚则,这些差错和瑕疵选项应包括各业务部门可能出现 的实体公正,提高办案效率;对于重点评查的案件,则程序监督和 的各类具体情形,基本涵盖案件管理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与案件 实体审查并重,通过查阅卷宗、调查核实等方式,查明是否属于存 管理事项形成自然的对应关系,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基本的目标 在质量问题,以及出现质量问题案件的具体情况,力争准确地提 设置参考,使案件管理中发现相应问题时,可以直接汁入绩效考 出整改建议,帮助业务部门提高办案质量;对于随机抽查的案件, 核结果中,从而形成案件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的良性互动。 主要检查卷宗中的法律手续和内部文书,审查案件办理的规范 (上接第200页) 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承担基本的不干涉义务,艮『j第三方尤其是司 主持、参与双方当事人调解的第三方应具备中立性、专业性,但如 法机关介入刑事和解时,不得强迫当事人提出或接受非出于当事 果由检察机关参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训解,就会与自身追诉、中立 人之间的赔偿方案。 的角色向冲突,且与调停人的中立要求不相符,以致无法实现刑 2.设计科学合理的赔偿数额参考,为促成刑事和解提供有利 事和解的价值目标。对被害人而言,可能怀疑嫌疑人的背景,而 条件。朝阳区检察院在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基础上,将有关损害 不敢提出更高的赔偿请求。对嫌疑人而言,可能怕影Il向到之后的 赔偿的民事规则适用的刑事和解程序中,并制定出具体详细的赔 处理结果,而不敢拒绝不合理的高价赔偿。若双方当事人自行进 偿数额参考系数即上限标准,供双方参考。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 行和解,不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容易引发新 一整套以尊重当事人自愿性并以保障被害人获得合理赔偿为基 的矛盾。 本目标的刑事和解案件损害赔偿标准,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权利的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区检察院结合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 同时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具体设计如下: 诉讼规则(试行)》,在“和解工作办法”中规定了多元化的调解主 一是检察机关首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实际损害程 体,具体做法如下: 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根据相关的民事赔偿规则估笄 首先,细化工作流程。制定细化刑事和解工作流程,明确规 出一个赔偿的数值范围,其中应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基本的 定调解主体、检察机关的职权及和解工作流程,确保调解主体的 物质损害和正常范围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另一部分为合理的 中立性,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惩罚性的赔偿数额,该部分的数额可以参照基本的赔偿数额合理 其次,调整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朝阳区检察院组成了专业 的加以确定。以此为基础,由中立的第三方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 的和解办公室,负责开展院内的和解工作,由专 的检察官、法律 调解。 援助律师、人民调解员组成专业队伍,强化和解办公室的调解专 二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损害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 业职能,确保调解主体的中立性。 被害入主张的赔偿数额大于检察机关的估算值或者小于检察机 再次,告矢u权利。在和解之初,便向被害方及 u害方告矢u检 关的估算值,无论被害人的过错在赔偿中是否的得到了体现,由 察机关在和解中的职权。同时告知,和解工作人员在和解过程中 于该赔偿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性,检察机关都应当予以认可。 应保持中立、客观,不得威胁、引诱或者欺骗任何一方,凡是采用 (二)调解主体问题——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 上述方式达成的和解协议均无效。 朝阳区检察院在试行刑事和解之初,成立了由检察官和中国 政法大学的研究生组成,以审查案件、组织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 注释: ①陈光 }JI葛林.刑事羊¨解卡J]探I【 】法学.2006(5). 为主要职责,检察官参与双方当事人调解直至结案的全过程。而 ②湖南省人比榆察院2006年《关]二检察机天遥"j刑, 和解办 j刷书案件的 定》第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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