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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设置要求及管理规定

2020-11-23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 *煤矿灭火器设置要求及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规范灭火器设置及日常管理、使用与维护程序;确保我矿矿井及地面设施发生火灾时,灭火器能有效发挥灭火作用,及时将火灾在初发期扑灭,保证人员安全,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设置要求:

1.地面设置:(1)地面材料库、设备库、绞车房、瓦斯抽放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皮带驱动机房、地面变电所、压风机房、充灯房等必须配备6台以上的灭火器材及相应的消防设施。(2)地面各个车间、小型材料堆放点、职工宿舍、办公室、电脑房、职工食堂等必须配备两台以上的灭火器材及相应的消防设施。

2.井下设置:(1)主要消防库、各个水平的消防材料库必须配备20台以上的灭火器材及相应的消防设施。(2)中央变电所、机电硐室、大型材料堆放点必须配备12台以上的灭火器材及相应的消防设施。(3)各个配点的、绞车处等必须配备两台以上的灭火器材及相应的消防设施。

二.设置点的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2.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

3.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

5.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灭火器的稳固安放; (1)灭火器需置于灭火器箱内,或设置在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2)面向外,摆放稳固;

(3)前方净空(每个设置点30CM计算)并予以标示;

(4)外观清楚,无灰尘;

(5)灭火器上方须用标示牌标示(顶部离地高度大于1.8米小于2.5米或根据摆放点实际情况设置,要求标示明显易见,指示正确)。

6.灭火器的设置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

三.管理规定:

1.地面灭火器由矿保卫科进行管理,并做好台账(注明时间、地点、台数),并每月20日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2.任何人不得挪用灭火器及其设置位置,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及全矿通报批评,对灭火器材损坏的必须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

3.灭火器的使用条件:所有消防器材只可发生火灾时灭火之用以及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的时候使用,不得随意挪做它用。

4. 灭火器的检查内容与制度: 各使用单位每月10号之前与矿安检科专人要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并建立消防器材台账(注明时间、地点、台数、其他消防材料情况),填写灭火器检查记录表。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保险绳扣有无断裂;

(2)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

(3)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4)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5)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破断裂;

(6)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

(7)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

(8)瞄杆接头是否旋转灵活;

(9)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

(10)矿保卫科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以上如果情况如果发现有人为损坏的工队必须及时进行更换并严格追究肇事者,发现一人罚款500元并照价赔偿。如果没有查到肇事者由工队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

5.对压力不足或已经用过的灭火器,使用单位应该及时进行更换并把灭火器上交矿保卫科,保卫科应及时对其进行充填进行备用。对没有及时更换的单位进行500-1000元的罚款处理。

6.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者, 必须报废,使用单位按批次呈核准后报废:

(1)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

灭火器报废年限: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C. 手提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 ----8年

D.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

(3)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也应该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提;

(4)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6)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必须报废;

(7)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必须报废的灭火器。

7.维修保养记录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存档3年以上。

望各管理单位及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本规定。

* * 煤 矿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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