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简介与目的
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以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网作为大学生创业的管理平台。凭借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网在高校内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联合包括泉州师范学院、华侨大学、仰恩大学、黎明大学、泉州理工学院、经贸学院等在内的泉州重点高校,网罗一大批最富理想、激情,最有能力、拼搏精神的精英学子和青年才俊,共同缔造泉州大学生自己的创业基地。
帮助大学生了解自我,展示自我,建立自信,赢得尊重。
帮助大学生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提高素质,锻炼能力。
帮助创业者整合资源,提供平台,提供项目,共获成功。
联盟说明
本联盟是由泉州所有大学的精英学子自愿联合在一起组成的地方性的学生联合的非营利性的大学生创业服务组织,并接受各高校团委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联盟总部所在地 :泉州市泉秀路274号天鑫大厦2楼B号
联盟宗旨
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倡导的宗旨是:“自强、自主、自立、自我”的精神。“将能力转化为财富,在实践中拓展素质”,这是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的核心价值理念。
1. 公开、公平、公正、公益
2. 不夸大、不虚浮、不做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 素质测试:对会员提供大学生创业(就业)性向测试;
(二) 咨询指导:对会员提供大学生创业(就业)顾问指导;
(三) 教育培训:对会员提供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培训;
(四) 社会实践:组织会员进行系列、系统的社会实践活动;
(五) 生涯设计:帮助会员进行创业(就业)、职业生涯设计;
(六) 创业合作:帮助会员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创业项目;
(七) 开发市场:共同开发高校市场,整合高校资源,提供实践机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一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各大专院校学生组织或在校大学生,有志于创业发展的青年同仁。
承认本联盟章程,在本联盟注册登记,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联盟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遵守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的各项规章制度
3、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影响
4、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体:
5、学生团体或组织,以社会实践或创业为主要目标。
6、个人:在校大学生,具有创业意识和吃苦耐劳精神,有一定社会实践经验。
7、热衷于创业事业的青年、人士。
第三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联盟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
(三)会员填写个人详细资料简介,在联盟备案。
(四)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权利
(一)在联盟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联盟提出建议,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义务
(一) 真诚维护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的公共形象;
(二) 积极参加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的各项活动;
(三) 热心支持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的各项事业;
(四) 热情帮助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的每位会员;
(五) 坚决完成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的分配任务
(六) 团结合作、奉献爱心、开拓进取、与时俱进
(七)积极宣传、推荐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的宗旨及理念积极主动配合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发出的倡议和活动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一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采取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每届二年(会员代表每届最长不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团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理事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
第四条 理事团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学术讨论会、报告会等;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团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团(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团)。常务理事团由理事团选举产生,在理事团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团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八条 常务理事团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和监理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团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监理会是由理事团选举产生的,是对理事团工作检查和督导的机构。
第十一条 监理会的主要职权是: 出席理事团会议;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在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内开展活动;对本联盟成员违反内部纪律,损害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团(或常务理事团)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二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2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章程中写明]。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联盟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团会议(或常务理事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团会议(或常务理事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团或常务理事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一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企业 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联盟以下子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待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团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各校社团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团或常务理事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 本联盟经学校社团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各高校社团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团。
泉州大学生创业联盟
20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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