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
补充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04.03.26
• 【字 号】沪劳保技[2004]7号
• 【施行日期】2004.04.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补充实施意见
(沪劳保技(2004)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就业与培训的紧密结合,切实提高本市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结合本市近年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政府培训费用补贴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
一、享受培训费用补贴的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以下人员,均可享受政府培训费用补贴:
1、失业和协保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高等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
4、在职职工;
5、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二、享受培训费用补贴的项目和比例
1、享受培训费用补贴的项目必须是市劳动保障局推出的培训补贴项目;或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的培训项目;创业培训和技能类定向培训根据需要可不限于补贴培训项目的范围。
2、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各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培训费用补贴100%。
3、本市高等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在职职工参加中高层次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培训费用补贴50%。
4、本市在职职工参加全市统一招投标确认的中标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A级资质等级或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中高层次培训,鉴定合格后培训费用补贴70%。
5、上述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经费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享受培训费用补贴的要求
1、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人员除须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外,失业、协保人员并凭《劳动手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凭《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高等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并凭《学生证》和《户口簿》,在职职工并凭《工作证》或其它有效证明,向区县职业介绍所或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的培训窗口报名。
2、参加培训的学员到培训机构注册时,原则上需预付50%的培训费用,培训结业并经鉴定合格后,由学校负责退还其预付款。
3、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一年只可享受一次职业资格等级的补贴培训;有特殊要求的在参加一次职业资格等级的补贴培训后,因就业岗位的需要还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定向培训;参加模块培训的,一年最多可享受三次相关模块培训的政府补贴,但必须在上一次模块培训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次模块培训。
4、参加初级培训后鉴定不合格的,培训费用不予补贴;其它等级培训后鉴定不合格的,培训费用只补贴应补贴的50%;对培训后不参加考核鉴定的,培训费用不予补贴。
四、补贴培训的实施
1、政府补贴培训的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与个人自选方式相结合。定向培训、万人就业培训项目等按招投标方式运行;储备培训采取招投标方式与个人自选方式相结合,既可以以班级为单位通过招投标落实培训机构,也可以由学员个人凭“培训补贴证明”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详见附件一:《关于个人自选方式的政府补贴培训的操作意见》)。
2、鼓励开展定向培训。对用人单位急需的、培训课时较短、不纳入职业资格等级的定向培训项目,建立定向培训“快速通道”,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项目审核和培训过程管理(详见附件二:《关于定向培训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五、实施补贴培训的有关要求
1、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
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并接受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
2、培训窗口工作人员要对报名参加补贴培训的学员认真核对身份,并加强对报名者的培训指导。
3、各区县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要根据培训机构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引导培训机构开展诚信办学,加强政府补贴培训工作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政府补贴培训的实效。
六、本补充意见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1、《关于个人自选方式的政府补贴培训的操作意见》
2、《关于定向培训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关于个人自选方式的政府补贴培训的操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运作机制,提高政府补贴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本市决定实施个人自选方式的政府补贴培训,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凭“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费用补贴证明”(以下简称“培训补贴证明”)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现就有关操作意见作如下说明:
一、培训窗口办理“培训补贴证明”
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学员可到各区县职介所、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培训窗口报名,经窗口工作人员对其身份确认和培训指导后,开具“培训补贴证明”。劳动者个人可凭“培训补贴证明”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参加相应的政府补贴培训。
二、培训机构验收“培训补贴证明”并进行报名反馈
培训机构接受学员培训报名后,通过职业培训网络验收“培训补贴证明”是否有效,并根据鉴定申报条件对报名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审核,对符合鉴定申报条件要求的学员做录取反馈,同时反馈所读专业和等级。
三、培训机构做好开班反馈和学员信息注册
培训机构组织生源开班,在开班前输入开班信息,在开班二周内对培训学员进行注册。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应在网络上反馈实际参加培训的学员名单,根据政府补贴培训有关规定申请培训经费补贴。
四、强化培训过程的质量管理
在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课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
五、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和补考申报
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应积极组织学员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考核鉴定。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网络化管理的要求,通过网络进行鉴定申报。若学员因故不能参加鉴定的,在鉴定申报前删除该学员注册信息,等待下次注册申报。经鉴定合格的,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不合格需进行鉴定补考的,可按规定进行鉴定补考的申报。
六、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核销
1、培训机构申请
培训机构在培训鉴定结束后,通过网络可多专业合并申请培训经费,打印“就业培训费用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就业培训费用补贴花名册(一式二份)、培训费用补贴明细表(一份),审核无误后向所属区县职介申请培训经费补贴。
若培训学员结业后一年内培训机构不办理培训费用补贴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逾期不可再申请培训经费补贴。
2、补贴培训费用
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费用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后,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知培训机构领取相应的培训补贴费用。
附件2:
关于定向培训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为鼓励开展定向培训,进一步促进职业培训与市场就业的紧密结合,现就定向培训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定向培训的界定
定向培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社会培训机构受委托对其新招聘人员上岗前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的项目不受补贴培训项目范围的限制。参加定向培训的生源一般是用人单位面试后需要录用的人员。
二、定向培训的组织
1、劳动保障部门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的定向培训,采取招投标操作方式;社会培训机构也可直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开展定向培训。
2、凡实施定向培训的,须由用人单位、培训机构与区县职业介绍机构三方签定《定向培训协议书》。
3、定向培训可以根据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的培训需求组班实施培训;对组班未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可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实施个别培训。
三、定向培训的实施
(一)对现有纳入职业资格等级的定向培训项目,按原操作办法实施。培训结束后,鉴定和发证仍按原职业技能鉴定渠道办理,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鉴定。
(二)对用人单位急需、培训课时较短、不纳入职业资格等级的定向培训项目,通过“快速通道”予以办理:
1、“快速通道”定向培训项目的课时原则上在100课时以内;
2、“快速通道”定向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应满足“适需够用”的原则,对暂无培训计划大纲的,承担定向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及时编制岗位标准、培训计划大纲和考核内容。
3、“快速通道”定向培训项目由区县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培训项目审核和培训过程管理。对上报的定向培训项目,区县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及时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备案;同时应督促各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之日的3天内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培训信息。
4、“快速通道”定向培训项目的考核工作,由各区县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自行组织。
考核合格后,发放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加盖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公章。
四、定向培训的培训费用补贴
凡纳入职业资格等级、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费用补贴标准应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核准,按现有渠道予以拨付。
凡未纳入职业资格等级、发放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快速通道”定向培训项目,原则上培训费用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管理部门按每课时3.00元标准予以补贴。对少数培训材料损耗较大、办学成本较高的“快速通道”定向培训项目,区县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培训费用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课时4.00元。
五、定向培训的管理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做好定向培训的宣传、组织和管理工作,督促培训机构开展诚信办学。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对政府补贴的定向培训组织不定期的抽查,一经发现上报培训信息虚假等违规现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区县管理部门的责任。
六、本意见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原操作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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