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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等

2024-08-2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等

作者:本刊

来源:《办公室业务》 2014年第5期

图文/本刊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共10章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

见》。其主要内容:一、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二、建立健全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三、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四、建立健全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五、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档案干部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为档案干部学习培训、下基层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素质;为档案部门配备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关心档案干部成长,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和后顾之忧,保持档案干部队伍稳定。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档案干部头脑,鼓励他们埋头苦干、乐于奉献、锐意进取;建立科学的引才育才机制,引进和培养档案专业人才;积极运用远程教育开展档案干部继续教育,让广大档案干部接受专业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高素质档案干部队伍。

《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

近日,《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正式公布。要求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通知》的一大亮点,在于清理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在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将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功能优化,提高政府效能。同时,通过清理实现中央政府的“权力瘦身”,也为地方政府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作出表率,有助于地方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从《通知》要求看,两种类别的清理中,因工作需要而保留或调整的程序及标准是有很大区别的。对于面向地方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若要保留,则实施部门要在一年内送交国务院审改办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印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对2014年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的工作重点作出明确部署。本次《行动计划》细化制定了4个方面15条共77项具体任务,并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共涉及23个部门。《行动计划》围绕持续改善民生,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这些重点领域包括:食品农产品、消费品、电子等新兴产业、大气环境、工程和设备制造等。《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完善质量升级的配套措施,要加快制造业、服务业质量升级,加强质量升级相关基础工作,完善质量升级的激励机制。《行动计划》提出要建立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要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行动计划》部署了强化质量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工作。要求研究消费品安全法立法,加强质量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和质量失信企业的曝光力度,组织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地方政府将质量工作纳入市、县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发展质量提升。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与间接融资相比,直接融资具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市场化机制,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创新创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能力更强。《意见》提出,要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培育私募市场,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等政策措施。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丰富金融工具和产品供给,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从而健全促进社会储蓄高效转化为投资的机制,扩大直接融资,优化融资结构,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在市场载体方面,《意见》明确了多层次股权市场的体系结构,提出要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改革创业板市场,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从而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在市场主体方面,《意见》提出了引导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政策措施。在市场机制方面,《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并就并购重组和退市制度改革做出了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公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5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共10章98条,自5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是根据商标法修改内容对相关制度予以补充、细化,并根据实践需要,将商标审查、审理和管理工作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条例中,进一步解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代理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商标法》新增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审理相关商标案件的期限。《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法》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商标法》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

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并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印发

近日,围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配套措施、明确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等,主要包括: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同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成立

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文化部、中宣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20个单位共同参与成立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文化部承担协调组办公室工作。4月29日,文化部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了规划部署,公布了协调组成员和联络员名单。其中,质检总局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体系建设,推动质量诚信、质量统计监测体系和品牌建设,建立社会满意度评价标准和制度。质检总局将在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试点工作基础上,协调有关方面,加快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工作,提升我国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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