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期间正确、安全地使用机械设备和工具,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1 采购施工机械、设备、工具和仪器
1.1 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具有制造和测试资质的制造商生产的产品。
1.2 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1.3 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4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工具和仪器的质量保证数据(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2 施工机械、设备、工具和仪器的使用和管理
2.1 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测试等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 2.2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从事特种作业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
2.3 施工机械、设备、工具和仪器的用户,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
2.4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根据工厂使用手册或产品铭牌中规定的额定负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2.5 裸露的机具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
2.6 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锁和其他安全装置必须完整、完好。
2.7 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坚实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
2.8 电机外壳必须良好接地,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
2.9 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要站在移动梯子或其他不稳定的地方使用电动工具、风动机具。 2.10 操作前应使机电设备处于空转状态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2.11 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用手触摸旋转和传动部件,或直接调整或润滑皮带。
2.12 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3 施工机械、设备、工具和仪器的检查
3.1 施工机械、设备、工具和仪器的检查应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
3.2 起重工具和仪器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 3.3 起重工具和仪器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应通过抽查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30%,,在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对小于10件的应全数试验。
3.4 试验应由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进行;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
3.5 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达到报废标准的产品将不接受测试,直接作报废处理。
3.6 所有合格的工具和仪器应提供测试报告。试验报告的格式参照附件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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