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XCZQ-3标段
临时用电安全培训
编 制: 伍 胜 审 核:鄢文君 培训日期:2013年5月24日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成铁路工程指挥部
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安全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架子队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 临时用电管理程序
(一)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电源。确属生产原因需要时,必须保经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审批,同意后,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方可实施。
(二)施工现场如因生产需要移位撤接的 ,现场专业管理电工必须到场进行操作。
第五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一)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安装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用电线路。
(四) 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 对现场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一条 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二条 对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用电单位拆除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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