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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强化公司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3、 定义
领导:是指公司主要责任人、各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主任及具有技术职称为工程师的所有员工。
现场带班:是指公司带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4、 职责
4.1生产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和公司领导现场带班表编排;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
4.2带班领导的职责:
4.2.1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4.2.2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
4.2.3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4.2.4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4.2.5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直接危
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第一时间下达紧急停车和人员撤离的命令,担任应急救援的临时总指挥。 5、 工作流程
5.1生产车间生产期间,每天安排一位领导带班。
5.2生产部负责月底前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表(标注带班领导手机号码和办公室电话号码),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5.3领导带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班次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5.4生产部自控室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
5.5领导带班必须按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5.6每班的带班领导必须做好交接班,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5.7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带班时,必须向主要负责人请假,并由生产部安排其他领导值班。
5.8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6、 考核
6.1对无领导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6.2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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