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有关各厂家自行装修的柜台照明及灯箱的电气规程与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电气规程及实践经验,现对厂家自行装修柜台照明及灯箱的技术要求规定如下:
1、柜台及灯箱严禁使用散装灯具及电感式成套灯具,必须选用电子式成套灯具。
2、柜台及灯箱使用的电子式成套灯具必须为正规厂家的产品,仅限几种品牌,如“飞利浦、三雄极光、松下、欧司朗、雷士射灯”,建议选用“三雄极光”系列灯具,但决不允许使用电子头式电子灯具,T4式灯具。
3、2KW以下的照明负荷,可以个单相分由一支回路供电。2KW以上的照明负荷,必须分成三个单相分支回路,由三相电源供电。
4、电源干线至少为2.5mm2的正规铜塑线。
5、所有导线接头(多根导线扒头,其中一根要长扒,用它往其它导线上缠绕5--7圈)必须进入接线盒或灯体内,浸锡(也称蘸锡或挂锡,整个导线接头必须浸满锡且不许堆焊及虚焊),包塑料绝缘胶带,再包黑胶布。
6、所有导线接头除末端接入灯体外,严禁使用接线端子进行连接。
7、柜台及灯箱内小于0.5m的分支导线可套玻璃丝管或PVC阻燃管,大于0.5m必须穿普利卡管或PVC阻燃管,但电源干线必须穿普利卡管,金属蛇皮软管只能用于灯位末
端线,其长度不应超过1.5米。
8、柜台及灯箱的电源引出线,必须采用普利卡管或PVC阻燃管内穿铜塑线敷设,或用铜塑阻燃电缆穿普利卡管或PVC阻燃管敷设,并敷设到指定的配电箱或配电室内。要求电源引出线中必须含有接地线。
9、柜台及灯箱必须加装电源开关,金属柜台及金属灯箱本身必须做良好的接地处理。
10、柜台及灯箱为木质结构的必须刷防火涂料或贴防火板。
11、柜台及灯箱必须在适当位置开散热孔。
12、灯箱或其它悬挂的物品必须打膨胀螺栓固定在墙上、楼板上、梁上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禁止悬挂在其它支撑物体上(如消防管线、空调排烟管线、吊棚龙骨等)。
13、禁止使用卤钨灯(俗称人造小太阳)及高电压灯具。
14、柜台照明灯容量,按经营面积考虑,每平米不应超过15W。
15、厂家装修若有电线进入棚面,在棚面以下的部分(即顾客可以看到的部分)必须穿钢管,保证商场整体美观。
16、每家档口用电需安装电子式电表进行计量,并配相应表箱。
17、柜台及灯箱照明灯的内部接线,由厂家按上述规程施工完毕后,经电气科检查合格方可由电气科接总电源,禁止厂家或其他人员私自接总电源。商场管理经责监督检查,
一经发现私自接总电源者,上报商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0—200元。
总务处电气科 2009.09.10
附件2:
现场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施工厂家进场装修的各项消防安全,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施工装修时,禁止交叉作业,必要时做好相关保护。如喷刷油漆,必须留出足够空间距离。动火时,必须先清理周围易燃物,并做好洞、孔、伸缩缝的防护,防止遇明火爆燃。
2、装修改造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防火卷帘、报警电话、按钮、排送风烟口等各种设施,确需移动而且有移动可能的,经有关部门领导或总务处同意后方可操作。
3、装修材料应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不准采用燃烧后可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材料。如未经阻燃处理的塑料制品、笨板等。
4、装修时使用的挥发易燃品,不得与火、电同场堆放,确需在商场内存放,必须经总务处消防科同意后存放在独立安全位置。
5、商场装修严禁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品,如“信那水”等,如工艺要求需要少量“信那水”时,可报请总务处领导及消防科同意后方可实施。
6、严禁在商场内二次加装吊棚。
7、灯箱及柜台(或背柜)为木质结构的必须刷防火涂料或贴防火板;柱子装修应用轻钢龙骨作骨架。
8、灯箱布应采用经过阻燃处理或难燃材料。
9、疏散门前应留1.5米疏散通道口;滚梯前不应设柜台;柜台与柜台之间距离应为1.5米以上。
10、柜台或隔断高度不应超过2.4米,靠墙部位无其它设施可做至棚顶。
11、商场内设立的配电箱应安装在不燃或难燃材料上,禁止设在柜台内或易燃材料上,配电箱下方禁放易燃材料。
12、厨房内的蒸饭车等用电设施不应同冷柜等制冷设备走同一电源插座,应区分开,便于闭店后关闭电源。
13、禁止使用液化气罐、电炉子等物品,可使用电磁炉、微波炉等,违者罚款100元。
14、商场内各种烧烤品的制作,应设足够排烟设施,并通至户外。
15、制作柜台等用于经营的固定设施,应尽可能在外制作,在商场内部制作,必须把废弃的易燃杂物清理出商场,施工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排放到指定位置。
16、在商场内动用明火、水电焊,须经公司总务处消防科同意,并办理审批单。
17、接拉临时电线,必须经总务处电气科同意,严禁用裸线代替插头直接使用。
18、电源点(或带电运行的电器设备)周围50厘米内不得放置任何易燃物品。
19、长时间离开(半小时以上)施工现场,必须将所有电源拔掉,并待用电设备冷却后方可离开。
保卫处消防科 20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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