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特点,现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地试验室管理文件依据
1、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2号令);
2、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 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 二、工地试验室建设 1、工地试验室组建方式
工地试验室设立方式可分为自建和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的单位可自建工地试验室,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的单位可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和计量认证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的授权检测参数必须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参数范围内,且经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
2、工地试验室用房及环境
工地试验室必须根据授权试验检测项目需要建设试验检测用房,试验检测用房包括土工室、化学室、集料室、水泥室、混凝土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含单独抽提场所)、现场检测室、养护室、样品室等检测室,工地试验室不承担的检测项目无需设置该项目检测室,各室面积均不得小于20平方米。
各检测室要环境整洁、布局合理、独立不受干扰,并注意采光、通风、温度、湿度、噪音、振动、灰尘、高温、辐射等影响条件,注意用电安全,规范危险品管理、废液废渣处理。
3、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设备
工地试验室必须根据授权试验检测项目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设备应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设备检定、校准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检定、校准参数资格的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工地试验室应对设备校准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试验检测设备能否满足要求。
试验检测设备按照要求维护、保养和使用,设备状态标识清晰。 4、工地试验室人员
工地试验室持证试验检测人数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但不得少于4人。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格,具备现场操作能力。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授权负责人必须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经试验检测机构正式聘用,授权负责人及其他试验检测工程师必须在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试验检测网络管理平台上注册到母体检测机构。
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报告由授权负责人签发。
5、工地试验室质量管理体系
工地试验室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 三、工地试验室备案
工地试验室实行登记备案制,由工地试验室提出备案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初审、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1、工地试验室备案材料要求
工地试验室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封面、格式、内容、次序填报《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信息填写要准确。
为满足存档及监督检查的要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必须装订规范,不得采用活页夹等易松散的方式装订。 2、工地试验室备案申报
工程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建设工地试验室,审核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试验环境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各项目工地试验室备案手续应由建设单位集中组织申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办理。杜绝工地试验室建设滞后、备案不及时、未备案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等现象。 相关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后1个月内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上报《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3份,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工地试验室备案审核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备案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备案审核,公布备案结果。备案不合格单位应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备案合格单位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发放《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1份,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返回批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2份,分别由工地试验室、建设单位存档备查。
4、工地试验室变更
工地试验室有效期、授权负责人、检测人员需变更的,由工地试验室提交《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变更审核表》(附件1)3份,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备案。
工地试验室办理变更时需提交原批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进行核验。 四、监督检查
各级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有权对工地试验室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办理备案手续,是否在授权期限和参数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3、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4、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是否规范,检测环境、布局是否合理; 5、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6、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 1、未办理备案手续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的; 2、超越授权期限和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的; 3、经质监机构备案核查未在整改限期内整改的; 4、授权负责人及试验检测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 5、试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6、检测设备、环境不能满足要求的; 7、质量保证体系运作不正常的。
质量监督机构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工地试验室及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进行处理。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变更审核表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变更审核表
工地试验室名称 母体检测机构名称 变更项目 授权负责人□ 检测人员□ 备案有效期□ 变更具体内容 工地试验室意见: (盖章) 日期: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日期: 母体检测机构意见: (盖章) 日期: 项目部意见: (盖章) 日期: 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盖章) 日期: 注:1、本表1式3份,工地试验室、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各留存1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