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一个“行直”者躬,他的父亲做了偷盗人家羊的行为,他便站出来指证了父亲盗窃。这样一个人做的这样一件事,被叶公认为是“行直道”——大义灭亲,公正不阿,即使是自己的父亲犯了错误,也不为父亲加以隐瞒、径直指出。然而孔子却认为,直躬的行为不能算作“行直道”:反之,孔子把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看作“直”的行为。这就是至今仍受到争议的“亲亲相隐”价值观来源。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这样的价值观显然是不当的,包庇犯错者无疑会对别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在刑法上可能构成包庇、窝藏罪;若是人们遇到和直躬相同的局面,又该如何抉择?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
首先,存在即合理,孔子认为孝悌之爱重于伸张正义,主张给亲人包庇罪过而非大义灭亲,体现出儒家价值体系中对亲人之间、朋友之间、或同事上下级之间互相仁爱的重视,在当时的社会和思想背景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 宗法制度背景基础
首先,它的形成与中国当时的血缘宗法政治制度有关,并对宗族的团结与安全加以维护、符合了宗族的利益和要求:“在社会结构上,中国古代社会体现了‘家国同构’的基本特征。……家治父权,国治君权互为表里,形成个体与整体之间天然联系的人格特征。因此决定了血亲宗法性特征在中国文化形成之初就存在,也决定了‘礼’文化在中国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礼治的基本原则有两条,即‘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即主张家族利益至上,家族内部的人必须对自己的亲属给以亲爱,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些理念都是为了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①
(二) 帮助国家维护秩序的作用
同时,由于家国同构的特点及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法性质,亲亲相隐一旦提出,既成了家族内的准则,又成为了国家认可的价值理念:“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十分重视尊卑伦常的道德观念,视纲常为‘天理’,以不孝为重罪,家族伦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宗族内部的尊卑伦常关系,树立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调整族内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被称作伦理法,亲属间的容忍被视为基本的亲情义务,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因此在视尊卑伦常为天理的中国
古代将亲亲相隐引入法律就不难理解了。”②这样一来,“亲亲相隐”也维护了国家中的尊卑秩序,在“君为臣纲”的封建王朝中,这一点意义无疑被皇帝重视和发扬。
(三) 人性伦理上的合理性
此外,除了社会背景和制度的原因,这种“亲亲相隐”在我们每个人身上最根本的人性伦理方面上看,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亲亲相隐’制度能在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始终被统治者加以利用,被广大百姓予以接受,这与这一制度本身的伦理特色符合中国百姓的价值观和内心的信仰是分不开的。统治者制定‘亲亲相隐’的法律固然是为了实现自己统治的长治久安,但是这一法律本身所包含的对人性的呵护与关怀却是其长期存在与发展的内在根源。”③
二、现代中国法治制度对“亲亲相隐”的否定 (一) “亲亲相隐”的弊端
然而,“亲亲相隐”确实有其缺陷。首先,它带来的“代价之一是造成了两千多年‘天无二日、人无二主’的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家天下’),对我们国民的个人人格独立和自由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摧残和压抑。代价之二则是造成了永远根除不了的自发的腐败倾向,从而一开始就埋下了整个社会周期性剧烈动荡的祸根。”④亲亲相隐既是过分地维护了封建专制的精神;亦容易使人在正义和亲情之间放弃正义、以及滋生罪行及腐败。当代重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社会中,“亲亲相隐”已经不再能完全符合法治国家的需要。
(二) 现代中国法条对“亲亲相隐”的否定内容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场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中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些法律规定明显已经禁止了“亲亲相隐”的存在,将这种曾经的“美德”视作犯罪加以判决。
(三) 否定“亲亲相隐”的实际结果
这样的规定自然有其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的一定意义:毕竟“知子莫若父”,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能是最了解嫌疑人心理和行为的人,从而可能提供线索或为判决作出重要证明。如近年就发生过儿子命案在身遭父亲告发的案例。这可能有助于缉拿和定罪犯罪者,也许能够保障更多其他人的安全;但是这种情况也终属于少数,大多数情况下的亲属检举是难以实现、或者效率低下的,甚至可能引起其他不良后果。“相当一部分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有亲属关系,他们既不敢公然违
背国家法律,又不忍亲口揭发亲人罪行,只能假以‘不知案情’为由规避作证义务,使得该条规定在涉及亲属作证的场合形同虚设,司法机关也因此很难获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如果强迫亲属作证,并将各种容隐行为以妨碍司法罪、伪证罪、包庇罪等一一加以惩戒,那必将是‘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⑤更何况,现代社会重视法治,但这却不代表着就可以完全忽视对人性伦理的关注:“我国现代立法抛弃‘亲亲相隐’制度,重法而不重情,表面上似乎维护了社会正义,实际上破坏了家庭伦理和善良根性,违背了人性的根本,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人性,泯灭了亲情,影响了社会稳定,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⑥。因此,若把“亲亲相隐”的价值观完全当做封建糟粕加以摒弃,显然不是最好的方法,也不符合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扬弃”精神。
三、“亲亲相隐”制度的当代出路思考
在网上查找的多数资料中,作者都主张恢复“亲亲相隐”制度;但是若简单地将古人之言加以原样使用,既难以体现出现代人的智慧,更无法满足现实的实际要求。不过,若将这一制度加以扬弃,取其精髓化入当代法律精神,无疑会使我国的法治更加人道、更加符合治国现状。事实上,在当今我国港澳台地区、西方国家如英法等实施欧美法系的地区,都有亲属容隐制度的存在。
总体而言,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容隐制既有相似之处,但仍有相异之处:“1.容隐亲属的范围。大陆法系的容隐亲属范围较大,英美法系的容隐亲属范围较小。……2.容隐行为的范围。与前者一样,大陆法系的容隐行为范围较广,亦即权利范围较大,英美法系的容隐行为或权利范围较小。”⑦这样一来,欧美法系下的容隐制相对有效的范围比较小,既保留了容隐制对人性权利的尊重,也防止了容隐制在太大程度上妨碍到执法和司法,是可以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此外,还有“权利而非义务”说:“相隐应是权利而非义务。……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亲属相隐制度的设立旨在尊重人权和亲情,因而将亲属相隐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加以规定更加合适。至于犯罪人的近亲属放弃容隐权而大义灭亲、告发至亲的,应当予以允许和尊重。”⑧将容隐规定成为犯罪者亲属的一项可选的权利,首先确认了容隐制尊重的对象是犯罪者的亲属而非犯罪者本人;这是对其亲属的心理、心态和人权的关怀,但不是强行禁止亲属揭发作证。同时,这也表明了“孝悌”等封建礼法思想、曾经的“美德”放到当代,已经不再是人们的义务,而是权利。古代有皇帝斩杀不孝子、包公怒铡负义陈世美的事迹,但当今,个人的不孝不悌等行为,如果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已经不再受到惩罚。事实上,这种对个人行为自由的保护也是当今人权民主思想的一部分;只不过同时,我们仍要倡导美德,
并且允许亲属容隐中犯罪者亲属拥有因亲属间的互爱而拒绝作证的权利。
总而言之,亲亲相隐的制度的合理性至今对社会治理仍有一定意义,经过合适处理,当中的精神完全可以化入当代法律思想,以至于可以期待其对建立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①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亲亲相隐制度研究》 王燕 p8 3.2.1 社会政治基础 ② 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亲亲相隐”制度研究》 陈仕俊 p3-p4 一、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理论基础
③ 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研究》 杨辉 p27-p28 第三节 从人性的角度:亲情伦理与法律的一致
④ (出版源《学海》2007.1:)《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评郭齐勇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 邓晓芒 二、谈对“亲亲相隐”的历史主义评价 ⑤ 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亲亲相隐”制度之重构》 李岸南 p14 2.1.3 “亲亲相隐”制度的司法效率价值
⑥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立法思考》 韩国鹏 p23 3.1.1 对“亲亲相隐”制度否定的原因
⑦ (出版源《中国社会科学》1997:)《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范忠信 三、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容隐制
⑧ (出版源《法学评论》2006:)《论“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刑事法律中之重构》 钱叶六 四、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现行刑事法律中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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