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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2-04-24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省政府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 9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o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 2 o 1 7年6月2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第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单位(以下统称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 规和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培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 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 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 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管 理,适用本办法。 险性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公告警示,并采 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 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省政府规章 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负责。 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 品产生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 学品行业布局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危险化学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勘 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九条除加油站、加气站以及为其 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 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 他行业企业配套项目或者港区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 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 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 划,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内设立。 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生 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对危险化学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实施 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危险 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在危险化学品集中区 域的,应当按照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化 工园区(集中区)。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监督管 理。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 用单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 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以及重大危险 源的,应当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 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 第二章第七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 ‘ 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 型化工装置还应当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 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 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 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统筹规 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应 当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 气处置等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 划、合理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用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化工园区(集中区), 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工艺,应当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 2 省政府规章 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工业化生产,不得在生 场安全管理。 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 验。 使用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 国内首次采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 车、停车,应当制定相应的方案,并进行 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安全条件确认和风险分析,落实各项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 管理和应急保障措施。 使用单位的分管生产或者技术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 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及安全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 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主管的危险化学品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专用仓库、专用场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 地的危险化学品实施分类、分隔储存,不 费。 得超范围储存、超量储存、禁忌物混杂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 存或者将爆炸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化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 学品露天存放,不得擅自停用报警、联锁 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 系统和供风、供气等公用工程系统。 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 危险化学品罐区不得随意变更储存介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 质或者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不得未 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 经审批或者在无人监督情况下作业。 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聘请外来人员作业 的,应当查验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 第三章经营安全 质、资格,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作业全 第十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 程实施安全监督。 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两处以上经营 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当执行风险 场所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经营许可。 辨识、票证审批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 业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确定专人进行现 取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危险化 场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不 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引导危险化学品经营 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 单位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门储存、专 作业。 业配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 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 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 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检 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 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进行现 市场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 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行 政许可,并按照法定条件、标准进行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 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 相分离,并根据市场储存和交易的化学品 危险特性对市场进行功能分区,设置店面 交易区、临时存放区、专用仓储区、专用 停车区等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应当设置 安全隔离带和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距 离及疏散通道畅通,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专门的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 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 的保护措施,通知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 简称管道单位): (一)穿越、跨越输送管道的; 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实施统一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 (二)在国家规定的输送管道线路及 其附属设施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 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 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 雷接地体的; 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 (三)在国家规定的输送管道线路及 其附属设施区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 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 作业的。 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量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 向无相应许可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 施工单位还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将施 工方案书面告知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 预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 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毒化学品、易制毒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不得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 及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或者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 第二十二条管道单位应当在国家规 定的输送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区域范围 内设置安全标志或者警示标识,定期对输 限,将所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以及流 向信息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备案。 第四章第二十条管道输送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 2017年第19期4 送管道进行检测、检修,发现事故隐患及 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管道单位应当向输送管 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附近的单位、居民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行安全告知;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制 定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 演练。 第二十四条对停止使用、拆除或者 变更用途的输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将处置方案和处置 情况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对处 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五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 水路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 可,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和应急救援器材。 本省之外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 在本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向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应当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设置 明显的标志,并予以公布。未经公安机关 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限 制通行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 际,建设或者确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 辆专用停车场。城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危险 化学品专用停车场。 5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 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和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确定专职车辆技术 管理人员,负责车辆维护和技术服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 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罐式车辆(含罐式挂车)还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不得变 更车辆使用性质。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 辆在运输途中因维修、驾驶人员住宿等原 因需要停车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 措施。其中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当地县(市、区)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设置专门的危险 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区域,并配备必 要的应急处置物资和装备。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 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或者船载 自动识别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 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监控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 资质证书或者备案证明,复印后与货运单 证一并留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二)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 全技术说明书,并书面告知名称、数量、 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三)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 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 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 行,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 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取得从业资格。 学品,不得瞒报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 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 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 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应当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 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承运人运输 车辆或者船舶的营运证件以及运输专业人 员的资格证书;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并向有 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运输车辆、船舶无营运证件, 或者运输专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的,向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 告; 经营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 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 化学品; (二)承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或者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将承运的品种、数 量、托运人、目的地、收货人等信息作为 运单必填内容; (三)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名 (二)车辆、船舶超载的,分别向公 安机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或者瞒报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谎报 称、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 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 品; 为普通货物运输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 (四)在运输车辆、船舶的规定位置 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显 示专用信号; 出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 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 预计到、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 (五)对运输车辆配备押运人员,并 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 监控之下; 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 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 (六)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 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述信息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 2017年第19期 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 6 省政府规章 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 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 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 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 进人和无关船舶停靠。 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 化工园区(集中区)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管理,每5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 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 价,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制定应急预案, 则,制定年度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计划, 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 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方式、频次,定期 练。 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危险化学品 致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由生产经营行为发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 生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记录制度和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对违法 监督检查。 行为情节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 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及时录 第七章法律责任 入和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用、经营、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相关信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 息,加强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实 用其规定。 现危险化学品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行政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许可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行 (一)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 政处罚、发生责任事故被处理等信息纳入 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并向 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 社会公开。 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第三十九条化工园区(集中区)及 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集中的经 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 7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二)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 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 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 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 (三)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 急救援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 (三)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 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 (五)阻挠、干涉危险化学品事故调 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 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第四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 竹、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放射 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 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 (二)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 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的; (三)对各功能区域未设置安全隔离 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 设施、设备的。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 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 义: (一)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是指生 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 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各级人民政府和危险化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二)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 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化工产品的经营单位相 对集中的交易场所及其附属的储存区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 1日起施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行政许 可、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 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 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9期 8 (2017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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