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贝y
1.1为防止瓦斯隧道的事故发生,保证员工及其他隧道施工人员的人身安 全,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参照《铁路 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2002)、《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行业的瓦斯类 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措施。
1.2本措施适用于斗磨隧道范围内瓦斯施工部分。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如 发现与瓦斯有关的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应按程序要求报经指挥部、建设、 设计、监理单位批准后,根据实际揭示的地质资料进行处理。
1.3瓦斯隧道施工工程队必须建立以工程队队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根据瓦斯隧道的施工需要建立各专门机构, 明确各机构安全生产 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1.4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经有权部门审核后 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编制应对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储备必要的 抢险救援物资、设备。
1.5工程队队长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各种资源的投入, 并确保其有效 实施。
1.6瓦斯隧道除满足本措施的有关规定外, 建设单位另有规定的还必须满 足其要求,并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施工通风
2.1 一般规定
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 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工 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 报警断电装置
并配备救护队。
2.2通风系统
221低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应采用压入式或巷道式。 222高瓦斯突出隧道,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巷道式。
2.2.3瓦斯隧道在贯通前,应做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贯通后,必须调 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超限,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2.2.4瓦斯隧道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 之间串连通风。
2.2.5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 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
2.2.6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能将洞内各处 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 的独头巷道,应能将工作面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 坑的巷道式通风时,平行导坑的瓦斯浓度稀释到
2.2.7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集聚的风速不得小于
0.5%以下;有平行导
0.75%以下。
1m/s。
2.2.8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集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 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等设备, 实施局部通风的办法,以消除瓦斯聚 集。
2.2.9瓦斯隧道在施工期向,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机 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压入式局部 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 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2.2.10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除用作回风的横通道外,其他不用的 横通道应及时封闭,留作运输用的横通道应设两道风门。
2.3通风设备
2.3.1压入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瓦 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 另一路应在15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2.3.2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 使用状态。
2.3.3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专用变压 器、专
用开关、专用线路及风电闭锁、瓦电闭锁供电。
2.3.4瓦斯隧道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口到开挖面的距离应小 于5m风管百米漏风率应不大于2%
235排放高浓度瓦斯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应控制风流, 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巷道式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还必须停电撤人。
3、电气与作业机械
1.0%,回风系统内
3.1 一般规定
3.1.1高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供电应配置两套电源, 隧道内采用双电 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载。
3.1.2瓦斯隧道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高压不应大于10000V; (2) 低压不应大于1140v;
(3) 照明、手特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 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 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220v;
② 高瓦斯工区和煤与瓦斯突出工区不应大于 127 V; (4)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 36v。
3.1.3瓦斯隧道内的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 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瓦斯隧道内供电。
3.1.4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器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传动和转动 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和遮拦。
3.2电缆
3.2.1瓦斯隧道内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敷设的电缆应根据作业环境条件选用; (2) 移动变电站应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3) 电缆应采用铜芯。
3.2.2瓦斯隧道内低压动力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 不延燃橡套电缆;
(2) 移动式或手持式电器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 (3) 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323瓦斯隧道内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 装电缆、不延燃橡套或矿用塑料电缆。
324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应悬挂。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 6m在正洞和平导 或斜井内不得大于3m
(2) 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若受条件限制,当电缆与风、水 管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 0.3m。
(3)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1m。高压与高压、 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05m。
3.2.5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与电器设备连接,必须使用与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相符合的接线 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器设备连接。
(2) 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 线盒必须是防暴型。高压低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3.3电器与保护
3.3.1瓦斯隧道内的低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 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3.3.2瓦斯隧道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
(3) 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3.3.3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
20A。
3.3.4瓦斯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
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Exd II型防爆照明灯;
(2) 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xd 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
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3.3.5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面的电器设备 , 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 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3.3.6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避雷 装置; (2) 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内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 (出)的管路,必须在隧 道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 2处的集中接地;
(3) 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337隧道内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器设备的 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2Q ;
(2) 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 电阻值不得大于1Q。
3.4作业机械
3.4.1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可使用非 防爆型,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
342隧道内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 矿用防爆型。
3.4.3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离开洞口 只能设在洞内时,必须有专门的通风系统。
4、钻爆作业
50m以上,因条件限制,
必须是
4.1 一般规定
4.1.1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必须采用安全防爆型机电设备。 4.1.2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 设置消防设施,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
4.1.3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 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应须持证上岗。
4.2钻爆作业
,
4.2.1瓦斯工区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工作面附近20m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1.5%; (2) 必须采用湿式钻孔; (3) 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m。
4.2.2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2) 爆破地点20m内,矿车、碎石、煤渣等物体阻塞开挖面不得超过 (3) 通风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 (4) 爆眼内煤、岩粉清除干净; (5) 爆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
423瓦斯工区的爆破作业必须采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的 含水炸药。 4.2.4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 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 大于130ms
4.2.5瓦斯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 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不足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 1/2 ;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 2/3。在煤层中 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 1/2。
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炮眼应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水炮泥 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 性材料作炮泥。
4.2.6爆破网络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线路所有连接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 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2) 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 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 0.3m以上间距;
(3) 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 并随用随挂,严禁 将其固定,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4) 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5) 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1/3 ;
4.2.7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做为起爆电源, 一个开挖工作面不 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4.2.8在非瓦斯突出工区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15min后应巡视爆破地点, 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 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开 挖工作面工作。
5、揭煤防突
5」煤层超前探测
5.1.1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标识的各突出煤层位置进行超前探 测,标定各突出煤层准确位置,掌握其赋存情况及瓦斯状况。
5.1.2超前探孔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近突出煤层前,应在距设计煤层位置15~20m垂距)的开挖工作面打 超前探孔一个,初探煤层位置;
(2) 在距初探煤层位置10m(垂距)处的开挖工作面上打3个超前探孔,并 取岩(煤芯),分别探测工作面前方土部及左右部分煤层位置;
(3) 按各孔见煤、出煤点计算煤层厚度、倾角、走向与隧道的关系,并分 析煤层顶、底板岩性;
(4) 掌握并收集探孔施工过程中的瓦斯动力现象; (5) 各探孔施工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每个探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
2) 正式探测孔应取完整的岩(煤)芯,进入煤层后宜用干钻取样; 3) 各探孔直径应不小于76mm
4) 施钻中应观察孔内排出的浆液、煤屑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5.2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5.2.1经预测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时,施工单位应在揭煤前制定包括技 术、组织、安全、通风、抢险、救护等技术组织措施。
5.2.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技术负责制, 负责人。
5.2.3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可采用钻孔排放、抽放瓦斯、水力冲孔等或其他 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技术措施;铁路隧道,以采用钻孔排放措施为宜。
5.2.4钻孔排放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钻孔排放应先进行设计;
成立揭
煤防突领导小组,其成员包括施工技术、通风安全、瓦斯检测、救护抢险等部 门的
(2) 钻孔排放设计内容应包括:煤层赋存状况、煤层参数、预测时的各项 指标、排放范围、钻孔排放半径、排放时间、排放孔个数、每孔长度、角度、 排放孔施工及排放期间的安全措施等;
(3) 排放时间、排放半径及排放孔个数,应根据排放范围及隧道总工期综 合分析确定,其排放范围及排放孔角度可参照下表(附表一)取值。 附表一: 钻孔排放参数参考值
排放范围(m) 左 右 上 下 0.3~1.0 > 5 > 5 5-7 (4)钻孔排放位置应设在距煤层垂距不小于 3m的开挖工作面上,施钻时 各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岩层不小于0.5m;
(5) 钻孔排放布孔时,在煤层厚度二分之一处的孔距应不大于 2倍排放半 径,并以此计算各孔的角度和长度;
(6) 当煤层倾角小、煤层厚、一次排放钻孔过长、俯角过大时,可采用分 段分部多次排放,但首次排放钻孔的穿煤深度不得小于 放煤层中段和后段的瓦斯。
(7) 瓦斯突出工区,宜采用上下半断面长台阶法开挖, 以利用上部台阶排 放下部台阶的部分瓦斯,其台阶长度应根据通风需要和隧道结构的安全、 围岩 稳定性综合考虑确定。
(8) 下部台阶瓦斯排放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可在上部台阶底部打俯角孔排放; 2) 孔距与排距均以1.0m为宜;
3) 每排排放钻孔连线应与煤层走向平行。
(9) 排放孔施工前应加强排放工作面及开挖段的支护, 防止坍塌造成突出; (10) 排放孔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施钻,钻孔过程中应有专人检查其角度 和长度;
(11) 排放孔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各种异常情况及动力现象,当某孔施 工中动力现象严重,可暂停该孔施工,待其他孔完成后再补钻该孔;
1.0m。即:揭开煤层
前,先排放工作面前方煤层前段和中段瓦斯, 揭开煤层后或在煤巷掘进时,在 排
> 3 15 〜30 0-90 0〜45 0〜20 钻孔排放 排放时 排放孔角度(° ) 水平角 仰角 倾角 半径(m) 间(d) (12) 每钻完一个孔应检测该孔瓦斯浓度,然后每天进行两次,以掌握排 放效果和修正排放时间。
5.2.5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工作面风流及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检测, 放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1.5%时,应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加强通风。
5.3石门揭煤及煤巷掘进
当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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