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景泰乾丰风电场消防规程
1 总 则
1.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 2 本规程适用于大唐景泰乾丰风电场。
1. 3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 防火责任制
2. 1 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
场长是本风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风场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 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4)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检隐患;
(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
(6) 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7)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2. 2 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
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 3 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 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
到教育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 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2. 6 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一顿、调整和补充。
2. 7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3. 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 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中控室、通讯室、材料室、油品库、检修车间、35kv配电室、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3. 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防水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3. 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3. 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
度
3. 4.1 动火级别。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一般分为二级。
(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3. 4.2 动火审批权限
(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场长、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场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场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 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
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 4.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 工作必要性;
2) 工作是否安全;
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隔绝;
3)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动火执行人员职责:
1)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发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3. 5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 6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①油车停靠的区域;②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④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⑤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3. 7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
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场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3. 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 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 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场(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
动火工作票制度。
3. 1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
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4 发电场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4. 1 一般消防措施。
4. 1.1 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
4. 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4. 1.3 风电场110kV升压站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一般变电所、水电场或山区火电场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场(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 1.4 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4.1.5 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4.1.7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有指定地点。
4.1.8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4.1.9 油品库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油管道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
4.1.10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4.1.11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
4.1.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4.1.13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4.1.14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试材料,用过的擦试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4. 1.15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消防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
4.2一般灭火规则
4. 2.1 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
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设有火实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或灭火。
火灾报警要点:
(1) 火灾地点;
(2) 火势情况;
(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4)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4. 2.2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4. 2.3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4. 2.4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 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担任;
(2) 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
4. 2.5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4. 2.6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4. 2.7 电力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4. 3灭火设施。
4. 3.1 灭火剂的选用原则:
(1) 灭火的有效性;
(2) 对设备的影响;
(3) 对人体的影响。
4. 3.2 全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4. 3.3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场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场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本企业的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4. 3.4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场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4. 3.5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5 消防给水
5. 1 一般规定。
5. 1.1 消防给水系统一般应独立。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
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并符合消防水压力的要求。
5.1.2 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有关规定。
5. 1.3 消防给水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时,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供给消防用水。水电场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
5. 1.4 消防给水采用水泵供水时,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消防水泵应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5. 1.5 消防水泵设备检修应分批进行,保证非检修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随时启动。
5. 1.6 本风电场的消防水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2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有关规定确定。
6注意事项
6 .1油品库发生大火应按以下步骤进行扑救。
(1) 当发生喷油起火时,要迅速堵住喷油处,改变油方向,使油流不向高温热体喷,并即用、“ 1211” 、干粉灭火器灭火。
(2) 使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进行扑救。但是尽量避免消防水直接喷射高温热体。
(3) 防止大火蔓延扩大到邻近机组,应组织消防力量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将大火封住,控制火势,使大火无法蔓延。
6.2 电 缆
6.2. 1 防止电缆火灾延燃的措施有:封、堵、涂、隔、包、水喷雾和其他。
6.2. 2 涂料、堵料必须经国家技术鉴定合格,并由公安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工场生产,其产品应是适用于电缆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并符合规范规定的耐火时间。在涂刷时要注意稀释液的防火。
6.2. 3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发电场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6.2. 4 如需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层上新敷设电缆,必须及时地补做相应的防火措施。
6.2. 5 电缆廊道内宜每隔 60m 划分防火隔段。
6.2. 6 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
6.2. 7 在电缆夹层、隧(廊)道、沟洞内灌注电缆盒的绝缘剂时,熔化绝缘剂工作应在外面进行。
6.2.8 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6.2.9 进行扑灭隧(廊)道、通风不良的氧气的电缆头着火时,应戴上氧气呼吸保护器及绝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
6.2. 10 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6.2.13 防止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混放,电缆分布不均甚至堆积乱放。在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
6.3 蓄电池室
6.3.1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用红漆书写“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的标语。
6.3.2 蓄电池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6.3.3 蓄电池应装在单独的室内,开启式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防酸隔爆型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6.3.4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场房内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 10m 内(含 10m )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 2m 。
6.3.5 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检修用的行灯应采用12V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
6.3.6 凡是进出蓄电池室的电缆、电线,在穿墙处应用耐酸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线,并在其进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将管口封堵。
6.3.7 当蓄电池室受到外界火势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如充电刚完毕,则应继续开启排风机,抽出室内不良气体。
6.3.8 蓄电池室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采用“ 1211” 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
6.3.9 蓄电池室通风装置的电气设备或蓄电池室的空气入口处,附近火灾时,应立即切断 该设备的电源。
6.4 主控室、资料室、通讯室、二次盘室、35kv配电室、1#SVG室、2#SVG室、备品备件室、资料室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6.4.1 各室(房)应建在远离有害气体源,及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的地方。
6.4.2 各室(房)的隔墙、顶棚内装饰,宜采用非燃烧材料。
6.4.3 中控室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6.4.4 各室(房)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
6.4.5 严禁将带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一次仪表(如氢压表、油压表)装入二次盘室,中控室。
6.4.6 各室(房)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到固定的金属架上。
6.4.7 空调系统的防火。
(1) 通风管道的保温应采用难燃或非燃烧材料,特别是靠近电加热器部位,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 通风管道应装有防火闸门,既要有手动装置,又要在关键部位装易熔坏或其他感温装置。当温度超过正常工作最高温度 25℃ 时,防火门自动关闭。
(3) 空调机在运转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结束离开室(房)时,空调机必须停用。
(4) 空调系统要采用闭路联锁装置。
6.4.8 资料室收发档案材料的门洞及窗口应安装防火门窗,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75h。
6.4.9 资料室与其他建筑物直接相通的门均应做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0h;内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也要采取防火措施,耐火极限要求为1.2h。
6.4.10 中控室(包括电缆层)、二次盘室、通信室应设置火灾检设施和灭火装置。
6.4.11各室(房)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措施或防燃措施,严禁乱拉临时电线。
6.5、 35kv配电室
6.5.1 35kv配电室应采用干粉灭火器,防燃措施,并且保持干燥,通风。
6.5.2 35kv配电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场房内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 10m 内(含 10m )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 2m 。
6.5.3 35kv配电室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
6.5.4 35kv配电室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电,并采用“ 1211” 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
6.5.5 35kv配电室通风装置的电气设备或35kv配电室的空气入口处,附近火灾时,
应立即切断 该设备的电源。
6.6. 二次盘室
6.6.1 二次盘室应采用干粉灭火器,防燃措施,并且保持干燥,通风。
6.6.2 二次盘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
6.7 各室(房)一旦发生火灾报警,应查明火源,加以消除。若已发生火灾,则应切断交流电源,开启直流事故照明,关闭通风管防火闸门,采用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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