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划分介绍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①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③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①10级区域(简称1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1级区域(简称1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火灾危险场所只有一类,但由于在这个区域内火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和物质状态不一样,又将其分成三个不同危险程度的区。
21区:指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分为下列四种:
1.可燃液体: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2.可燃粉尘;如铅粉、焦炭粉、煤粉、面粉、合成树脂粉等。
3.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焦炭、木等。
4.可燃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合成纤维等。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与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危险浓度 可能形成的区域范围,而不是指事故波及的范围。在这个区域范围内,应安装相应的防爆炸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可以安装非防爆炸型的电气设备。但是不能以这个范围作业能不能使用明火或其他火源为依据,因为电气设备与其他着火源还是有区别的。如果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动用明火,显然是不安全的,所以爆炸危险区域及其附近动用明火及其他火源,必须按动火制度执行。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易爆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1.非开敞建筑物
在建筑物内部,一般以室为单位,但当室内空间很大时,可以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的位置,爆炸性气体释放量的大小和扩散范围酌情将室内空间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并确定其级别。如在厂房门、窗
外规定空间范围内,由于通风良好,则可划低一级,如图6.4.2.1所示。但当室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气体或蒸气,或者有比空气轻的气体或蒸气时,也可以不按室为单位划分。因为比空气重时,在低于释放源的地方,可能造成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积聚的凹坑或死角;比空气轻时,也可能在高于释放源的地方及顶部,形成死角。
2.开敞或局部开敞建筑物
对开敞或局部开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区域范围的划分
(1)对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注送站,其开敞面外缘向外水平延伸15m以内、向上垂直延伸3m以内的空间应划为危险区域。如图6.4.2.2所示。
(2)对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工艺装置,开敞面外缘3m(垂直或水平)以内的空间应划为2区。
3.露天装置
对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工艺装置,一般在离设备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应划为危险区域。当设置安全阀、呼吸阀、放空阀时,一般是以阀口以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作为危险区域,如图6.4.2.3所示。
装有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贮罐,以罐体外壳外的水平或垂直距离3m以内的空间应划为危险区域。当设有防护堤时,应包括防护堤高度以内的空间。若为注送站,则以注送口外水平15m,垂直7.5m 以内的空间作为危险区域。
4.使用明火设备的附近区域
在使用明火设备的一些危险区域,例如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燃烧室附近或表面温度已超过该区域爆炸性混合物的自燃温度的炽热部件(如高压蒸气管道等)附近,可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在这种情况下防火防爆主要采取密闭、防渗漏等措施来解决,因为在这些区域内已有明火或超过爆炸性混合物自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电气设备防爆已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
5.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的区域
关于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的区域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它们之间的相对间隔、门窗开设方向和位置、通风状况、实体墙的燃烧性能等因素确定。具体实施时,必须作好调查研究。
6.以释放源划分举例
释放源指的是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和处所。当释放源确定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就是以释放源为中心划定的一个规定空间区域。
图6.4.2.4就是一个以释放源为中心划分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举例,以供参考。
(二)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粉尘量、释放率、浓度和 物理特性,以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运行经验确定。在建筑物内部宜以室为单位,当室内空间很大,而爆炸性粉尘量很少时,也可不以室为单位。只要以释放源为中心,按规定距离划分范围等级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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