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 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75 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 (快硬硅酸 盐
水泥超过一个月 ) 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 外
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及 8 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 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 度不应小于高度的 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 1/2。斜槎 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1.8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6.1.10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
6.2.1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
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
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 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 于C20
(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7.1.10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 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 300mm厚200mn的卵石或碎石作疏 水
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
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 10mm勺冻结块; 3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6.1.2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
343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
于5mm
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
6.2.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 拆
除。
6.3.3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 杆向
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 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图6.3.3)。
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
图5, 3.3纵.横向扫地杆构造
1横向担地杆:1 “纵向扫地杆
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 各步接
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
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 4m
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 刀撑;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 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 设置(图
6.6.3)。
i / -j / 2 z / \\ \\J / / \\ i* \\> s\\ —\\ A z / \\ / …7 / / . <15m 图6・氐3高度24ni以下剪刀撑布置
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 同时
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 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
7.4.5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
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的规定。扣 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 架子
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
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 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9.0.14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 沟
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 一
类防雷建筑物:
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 引起
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 具有 0 区或 20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 具有 1 区或 21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
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 二
类防雷建筑物: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 站和
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 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 物。 4 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
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 具有 1 区或 21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
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 2 区或 22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5次/ 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
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 25次/ 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 筑
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 三
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 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 05次/ a 的
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 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 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 25次/ a 的
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 塔等
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 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 闪电
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 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 电位
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 金属装置。
3) 建筑物内系统。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 置、
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21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 管口
外的下列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1) 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 2. 1的规定确定。 2) 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 5m的半球体。
3) 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 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
之外。
表421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 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 排放物对比于空气 重于空气 重于空气 轻于空气 重或轻于空气 管帽以上的 垂直距距管口处的 水平距离(m) 离(m) <5 5〜25 <25 1 2.5 2.5 5 2 5 5 5 0. 75的爆炸性气体规
>25 注: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 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 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 当其
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 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 围应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应保护到管口。
4.2.3
1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 电缆
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 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 线,
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架空 线与建筑
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 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 电涌保护器、 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30 Q。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I级试验产品,其电 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 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 大于10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 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 IP54 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 J. 1. 2 中的接线形式 2 时, 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
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 20kA。
4.2.4
8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 I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 护
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 2. 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 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 12. 5kA。
4.3.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 2 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 均
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
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
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 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 18m。
4.3.5
6 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 与钢
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 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 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4.3.8
4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
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 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 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 2. 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 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 12. 5kAo
5当YynO型或Dynll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 外
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 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 上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 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
12. 5kA;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
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H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 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 应小于或等于2. 5kV。
5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
44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 均匀对
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
25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
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 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
25m
4.5.8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 挂电
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1.2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 内
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 TN-S系统。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1.0.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 的有
关规定。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 混凝
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
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内照射指数iRa 外照射指数Ir 限量 <1. 0 <1. 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 筑卫
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 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 1. 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限量 测定项目 内照射指数IRa 外照射指数Ir A <1. 0 <1. 3 B <1. 3 <1. 9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 离甲
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6.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 混凝土外加剂,
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 0. 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4.1.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 市区
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 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2.4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 20000BA
m3且小于30000B#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 0. 05B#(m2 • s) 且小于0. 1B廿(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 30000Bq/ m3且小于 50000Bq/ 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
0.1Bq/(m2 - s)且小于0. 3Bq/(m2 • 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 开
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 50000Bq/ m3或 土
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 0. 3Bq/(m2 - s)时,应采取建筑 物综合防氡措施。
4.3.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 材料
4.3.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 为 A 类。
4.3.4 I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 木
板必须达到 El 级要求。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 严
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 规
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 须
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 板,
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 水
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和游离甲醛含
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十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 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 时,
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 重
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5.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 工
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其限量应符合表6. 0. 4的规定。
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氡(Bq / m3) 甲醛(mg/m3) I类民用建筑工程 <200 6.0.19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 6.0.4的规 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1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龙门 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5.1.5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 固。 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 3圈。 5.1.7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6.1.1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 信号; 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 电路电源。 6.1.2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 量的 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8.3.2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 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9.1.1 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11.0.2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11.0.3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214-2010 3.1.2 铝合金门窗主型材的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除压条、扣 板 等需要弹性装配的型材外,门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 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窗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 厚不应小于 1.4mm。 4.12.1 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 , 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 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4.12.2 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 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nt勺 落地窗; 3 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4.12.4 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 推 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2010 3.2.3 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 柱 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 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 严禁热加工连接。 5.1.1 3 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 列一 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 外露引下线在高2. 7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l厚的交联聚乙烯 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冲击电压(1 . 2/50卩s波形)。 2) 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 3m。 6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 0.1m。 6.1.1 1 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 管 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 位连接。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215-2010 4.1.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 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2.10 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 当导 轨 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5.2.2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5.2.10 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5.3.9 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 有 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 行复 验。 3.0.5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18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 与 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 漏与 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 4.10.1l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 层 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 小于 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 200mm宽同墙 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 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3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 不发火( 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 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 0. 15mnr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 物含量不应大于 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 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 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 理人 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起 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 应编制专项 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 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 距离 不得小于 2m; 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 (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 的 最低部位 ) 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 得小于 2m。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不得安装和使用: 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行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3.4.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 格。 3.4.13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 连接件及其 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 作 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 限 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 装置代 替操作机构。 5.0.7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JGJ184-2009 2.0.4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在2m及以上 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3.0.1 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 合 下列规定: 1 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 作 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 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 应配 备有色防护眼镜 . 3.0.2 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 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 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 护眼 镜。 3.0.3 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 焊接 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 罩和阻燃安全带。 2 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 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4 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 戴 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3.0.4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 列 规定: 1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 趾安 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 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3.0.5 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 静 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 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3.0.6 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 手 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 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 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3.0.10 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 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3.0.14 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 手 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 防滑 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3.0.17 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 作服 和防护眼镜。 2 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 配备 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 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 工作 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3.0.19 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 业 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 房 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 或 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 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 m局部净高 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面积的 室 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 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 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 小 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 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 0.70m 并侧面临空时, 应设 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 及六 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 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 净距不应大于 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2 15m时,该住宅单元每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 一 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 m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 不 应少于 2 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 有栏杆 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 扶 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 度 超过 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 以下 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 1.10m。栏杆设 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6.5.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 应 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坡道的坡度 坡度 最大高度(m 1:20 1:16 1:12 1:10 1:8 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 小 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 在 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2.00m,七 层以下 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 置 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 取措施。 6.9.6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 采取 排水措施。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 乙类物品的 商店、 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 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 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 低 于 1/7 。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 7.3.1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 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 量(RW+C应大于45 dB ;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 应大于51 dB。 7.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 侵入 室内。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 应出 现结露。 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7.5.3的规定。 污染物名称 氡 游离甲醛 苯 氨 活度、浓度限值 < 200(Bq/m3) < 0.08(mg/m3) < 0.09(mg/m3) < 0.2(mg/m3) < 0.5 (mg/m3 TVOC 8.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 (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 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 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 户内 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 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 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 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 户内 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0.35MPa。 8.2.6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 越 卧室。 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 时, 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 于 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 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 形 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 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C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 靠的水 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 因素确定。 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6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 8.3.6 的规定。 表836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房 温度 (C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厨房 设米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8 15 14 8312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 其热效率应 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节能等级的规定值。 8.4.1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 0.2MP&住宅内各类用气 设备 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 0.75〜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3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 间内 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 非居 住房间。 8.4.4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 风 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 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 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 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 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 断 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 住宅套内安装在 1.80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 (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 或 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