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闭库与再利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尾矿库闭库与再利用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与再利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尾矿库闭库与再利用管理。
第三条 职能职责: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尾矿库闭库与再利用工作,生产技术部协助,选矿厂负责尾矿库闭库与再利用的现场管理。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一条 尾矿库闭库
1.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设计与施工、闭库安全验收。
3.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本矿负责。
第二条 尾矿库安全评价、闭库设计,矿根据尾矿库设计文件,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下游有关资料; 2)水文气象资料;
3)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 4)尾矿库工程设计资料;
5)尾矿库运行管理(含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 6)尾矿的化学成分资料; 7)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条 评价机构向矿出具的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要完善,应当包括:
1)尾矿坝安全评价
2)不良地质现象对尾矿坝(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3)坝体结构、构造的情况;
4)坝体沉陷、裂缝、坍塌、位移的情况; 5)坝面渗流破坏情况(包括管涌、流土等现象); 6)执行尾矿堆积坝安全超高和沉积滩长度规范的情况; 7)尾矿堆积坝坡比及坝面防护的情况; 8)坝内排渗设施效果及坝体浸润线观测的情况; 9)尾矿坝静力、动力和渗流稳定分析结果。 第四条 尾矿库防洪能力安全评价 1.尾矿库防洪标准;
2.尾矿库调洪与排洪能力的情况; 3.排洪构筑物完好程度及可靠性的情况。
第五条 尾矿库的安全度,根据尾矿坝安全评价、尾矿库防洪能力安全评价的结果,对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确定尾矿库的安全度。
1.对非正常级的尾矿库,提出尾矿库治理建议。
2.矿将闭库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矿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闭库整治设计。
4.设计单位进行尾矿库闭库设计时,应根据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结论和建议,提出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尾矿坝和排洪设施整治内容详细、措施周全,保证闭库后的尾矿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公司将尾矿库闭库设计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以及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
第六条 尾矿库闭库施工与验收
1.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闭库设计,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闭库施工和施工监理。
2.闭库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闭库设计进行,并应当执行《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
3.施工中需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审批闭库档案,做好施工原始记录、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施工监理记录等。
4.对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5.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材料的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监理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监理报告。
6.闭库施工完成后且具备下列条件,公司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闭库验收。并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1)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2)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
告等;
5)其他相关事项。
7.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
2)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3)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形式;
4)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5)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6)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7)闭库工程竣工报告; 8)施工监理报告; 9)其它相关资料。
8.尾矿库闭库工程竣工安全验收按已批准的闭库设计文件规定和施工验收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验收基本合格的,应采取局部工程治理;安全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条 尾矿库闭库后的维护
1.闭库后的尾矿库,公司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经常维护。未经论证和批准,不得储水。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尾矿坝和库内进行乱采、滥挖、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
2.闭库后的尾矿库,未经设计论证和批准,不得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若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公司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尾矿库再利用
1.尾矿库再利用包括三种情况:
1)对正在运行的尾矿库内已堆存的尾矿进行回采再利用的; 2)对已停用但未进行正规闭库的尾矿库重新启用,加高扩容堆存尾矿,或进行复垦造地,移作他用的;
3)对已经批准闭库的尾矿库重新启用,加高扩容堆存尾矿,或进行复垦造地,移作他用的。
2.当尾矿库进行上述回采再利用或重新启用或移作他用时,公司按照尾矿库建设的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和安全评价,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3.对在用尾矿库或对闭库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时,公司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安全评价。
4.对在用尾矿库或对闭库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时,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规划在库内进行回采、排沙和排水。
5.对在用尾矿库或对闭库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时,继续使用原尾矿坝和排洪设施的,不得影响尾矿坝和原排洪设施的安全。
6.尾矿库再利用生产完成后,矿按照尾矿库闭库的规定,进行闭库。
第三章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四条《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 第六条《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第七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
法》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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