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切实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和就业安置工作,建立长效的学生就业安置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2、学生就业坚持以学校推荐为主,学生自谋职业为辅的方针,努力实现学生就业“人人有机会,个个有岗位”的工作目标.
3、学生就业推荐工作范围在立足服务重庆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学生及家长意愿,面向市外经济发达地区。
4、学生就业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动态,遵循“学生本人愿意,家长同意,学校批准,优生优推\"的原则,努力做到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能.
5、学生就业工作须切实维护学生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6、招生就业办是学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全过程实施管理和跟踪服务。
7、教务处、学生科通过日常教学对学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规划教育,适时提供有关学生的德才情况,协助招生就业办组织学生参加招聘会、跟踪服务的相关工作。
8、 全体师生员工应关心学生就业工作,积极向招生就业办提供有价值的用工信息和已安置学生的信息反馈,为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献计献策。
(三)就业指导和毕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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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招生就业办安排人员与全校班级采取班班对应负责的方式进行就业指导,采用课堂教学、专题讲座、参与班会、参观企业等各类形式,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正确树立价值观和就业观。 10、就业指导与毕业指导结合,树立毕业生文明离校的观念。 (四)就业推荐对象和条件
11、为确保向社会和用人单位输送合格毕业生,招生就业办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推荐就业: (1)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毕业生; (2)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双证; (3)综合素质测评合格;
(4)年满16周岁且有正式身份证; (5)身体健康;
(6)完清学校全部应交费用。
12、根据班主任提供的名次及在校期间表现情况,按照优生优企优先的原则,对以下毕业生学校将重点推荐:
(1)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
(2)在校期间操行表现、学习成绩良好,且受到学院各种单项表彰的。 13、凡符合本校就业推荐条件的学生自主择业的,应填写《自主择业申请表》,未年满18周岁的学生必须家长签字,由班主任交招生就业办登记存档。学校不负责考察自主择业学生就业的企业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学生及家长同企业自行签订就业合同,后果自负。
14、凡就业对象因病假等在家待业者,恢复健康后须主动与招生就业办联系,否则将视为自主择业,不再纳入推荐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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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业安排
15、毕业生择业时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身份证原件参加用人单位的应聘考试或面试,《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学生如实、规范填写,成绩由教务科填写,表现由学生科、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务科、学生科、招生就业办三方盖章后方可使用。 16、招生就业办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就业学生进行推荐输送;
(1)积极联系,搜集人才市场信息,并有针对性地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填写《推荐就业单位申请表》;招生就业办按《企业等级考核评定办法》,把符合优质企业、优良企业、合格企业条件的企业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公告栏、学校网站等形式发布企业用人信息;
(2)牵头邀请教务科、学生科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通报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就业班级,并告知相关班主任;
(3)会同相关班主任适时向就业学生发布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招聘要求、薪资待遇,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服务; (4)组织就业学生参加双选会,组织初试、面试;
(5)面试合格后,招生就业办把录用学生名单发给教务科、学生科,并在学校就业信息栏公告;
(6)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招生就业办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办理相关证件,学生科开具《学历证明》.
(7)招生就业办按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将被录用的学生送至用人单位,协助学生办理好入职各项手续,与用人单位保持沟通,确保学生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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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将用人单位填写完成的《录用通知》交招生就业办登记存档。 17、提供优质企业用人信息的教职工需向招生就业办提供书面的、较详实的用工信息,经招生就业办核实确属新的优质用人单位,由招生就业办安排人员进行学生的宣传,面试,派遣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教职工一定的信息来源奖励。
18、本着双向选择原则,经学校组织面试合格,且被用人单位录用,无特殊情况而不去就业单位上岗的,学生不得再选择学校推荐的其他用人单位;
19、正式录用已就业的学生,除特殊情况(企业破产等)外不再就行第二次推荐就业。 (六)跟踪服务
20、学生就业后,招生就业办需对就业学生跟踪服务一年,根据就业情况,不定期通过电话、信息或者派员前往就业单位等形式,确保学生稳定工作.
21、班主任协助招生就业办做好学生的就业稳定工作;
22、跟踪服务内容:了解学生在企业情况;协同学生反馈市场信息;指导实习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协调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将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招生就业办登记备案;回访企业并填写《企业回访记录表》和《就业学生回访表》;解决其它有关问题.
23、 跟踪服务工作人员由招生就业办安排,费用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报销。 (七)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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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办法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中凡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学生就业工作流程 工作程序 1 2 3 4 5 6 7 8 9 10
工作内容 考察用人单位 审核用人单位 公示、宣传用人单位 学生准备相关就业资料 学生报名、面试 办理离校手续 体检 护送学生到用人单位报道 办理入职手续 就业学生跟踪与服务 工作责任部门 招生就业办 学校主管领导、评审委 招生就业办、学生科 招生就业办、学生科、教务科 招生就业办、学生科 财务科、学生科 招生就业办 招生就业办 招生就业办 招生就业办、学生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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