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 • 【公布日期】2020.04.24
• 【字 号】黑水发〔2020〕35号 • 【施行日期】2020.04.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队伍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水发〔2020〕35号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 水利发展改革总基调,加强水利督查工作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水利厅第6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0年4月24日
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监督工作,规范水利督查队伍管理,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水利督査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水利督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督查队伍,是指承担水利厅督查任务的组织和人员;督查人员是指参加督查工作的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督查专家。
第三条 督查队伍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严格规范、专业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厅监督处具体承担督查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厅机关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配合厅监督处的督查队伍管理和督查专家库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厅监督处组织督查队伍的督查业务培训。厅机关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负责督查队伍相关专业领域的督查前工作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督查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督查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程序,督查工作案例。
第六条 厅监督处负责督查专家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组建厅督查专家库;负责厅督查专家库的日常管理,按规定为督查工作抽取专家。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督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二)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并通过督查上岗培训;
(三)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督查工作:
(四)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无其他违规违纪和不良记录。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满,且表现突出的人员不受此条限制;
(五)督查专家还应有水利督查业务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资格。 第八条 督查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从厅属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
第九条 督查专家以外的督查人员,年初由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厅相关处室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求推荐报厅监督处;在督查工作中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条 督查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督查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向有关部门反映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参加督查业务培训和查前工作培训;
(四)督查专家按照规定获得参加督查工作相应的报酬。 第十一条 督查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自觉遵守督查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
(二)应服从厅监督处和组织督查工作的厅相关处室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三)督查组长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其他督查人员应服从督查组长的领导和分工安排,并对督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督查人员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有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向督查组长报告,并将所负责的工作内容交由其他督查人员完成;
(五)按照督查方案开展督查工作,及时提交督查报告,并在督查报告上签字;
(六)在督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隐患、重大问题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要求被督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厅相关处室报告;
(七)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督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配合厅监督处的申诉调查及有关部门的违法违规违纪调查。 第十二条 督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要求: (一)禁止干预被督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禁止违反规定下达停工、停产、停机等工作指令; (三)禁止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条例擅自操作机械设备; (四)禁止违反规定要求被督查单位超标准、超负荷运行设备; (五)禁止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危险工作区; (六)禁止纂改、隐匿督查发现的问题;
(七)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向被督查单位或第三方泄露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商业秘密;
(八)禁止受关系人请托,向被督査单位施加影响承揽工程分包工程、推销或采购材料、产品等;
(九)禁止收受被督査单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禁止参加被督查单位组织的公务旅游、宴请、娱乐等;
(十)禁止向被督查单位提出与检査无关的要求、报销费用或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督查人员在督查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视情节给予约谈或取消督查资格;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督查工作不履职尽责的;
(二)与被督查单位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三)本人或授意他人降低督查标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的;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禁止的任何情形等。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督査人员执行督查任务应实行回避制度。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报告,申请回避:
(一)曾有被督查单位工作经历;
(二)与被督查项目相关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共同利益关系;
(三)与被督查单位有经济往来或利益关系; (四)其他应该回避的事项。
第十五条 督查工作所需督查专家,原则上应从厅督查专家库中抽取。不适于随机抽取的,经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同意,可以在厅督查专家库中直接指定。 第十六条 督查专家抽取程序如下:
(一)组织实施督查的厅相关处室填写《督查专家抽取表》,写明被督查项目(或被督查单位)名称和所需督查专家的专业类型和数量;
(二)抽取时,厅相关处室将《督查专家抽取表》和《督查方案》提交厅监督处,并见证在“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专家抽取系统”上随机抽取专家的全过程;
(三)专家抽取后,厅监督处会同相关处室通过电话确认督查专家能否参加督查工作;
(四)已抽取的督查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督查工作的,需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书面说明报厅监督处;
(五)督查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督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的,应进行补抽。 第十七条 为保证督查工作公平公正,采用抽取方式组建督查组的,原则上
同组专家不能来自同一工作单位。
第十八条 督查人员在现场督查时,应佩戴由厅监督处制发的本人“黑龙江省水利厅督查”工作胸牌。
第十九条 督查人员的现场督查工作受到干预和阻挠,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督查人员在督查工作期间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厅监督处负责督查专家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工作安排在次年的1月至3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督查组成员中有督查专家的,在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长将《督查报告》和《督查人员工作表现反馈表》报厅监督处,以此作为对督查专家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督查中有非督查专家的人员,督查组长将《督查报告》和《督查人员工作表现反馈表》报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厅相关处室。
第二十三条 督查专家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督查专家资格。年度内未参加督查工作的专家,不参加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督查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一)现场督查时发现重大问题或可能危及质量与安全的隐患,要求被督查单位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事件)发生;
(二)改进、创新督查工作方式方法,提出督査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显著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对全省水利强监管工作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四)在督查工作中有突出工作业绩。
第二十五条 督查专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一)能够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履行督查人员义务; (二)能够按本办法第十二条遵守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督查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能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履职尽责,情节较重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工作纪律要求之一的; (三)被抽取后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督查工作的; (四)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