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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控制和预防风险,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规范公司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环节,确保作业安全,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及进入公司内的外来施工人员。 3.引用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AQ3021~3028-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管理程序

4.1、安全部为本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编制和修订,负责对上述危险作业的管

理和监督。

4.2、安全部负责一级危险作业初审审批和管理。 4.3、各单位负责二级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

4.4、安全总监经理负责一级危险作业、特殊危险作业环节终审审批和管理。 5.管理内容

5.1危险作业内容: 5.1.1动火作业

5.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塔入罐作业) 5.1.3高处作业 5.1.4临时用电作业

5.1.5起重作业 5.1.6破土作业 5.1.7设备检修作业 5.1.8断路作业 5.1.9施工作业

5.2危险作业申请程序:

5.2.1作业单位需要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到安全部。

5.2.2安全部接到信息后(可以电话通知)应及时到作业现场办理相关作业手续。 5.2.3危险作业申请人必须是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并派单位安全员协助管理危险作业

施工。

5.3危险作业许可票证的办理:

5.3.1特殊危险作业票证由安全部相关负责人签字,并由安全总监审批签字并在现场,

作业人后方可进行作业。带班领导应在现场全过程监督。

5.3.2一级危险作业票证由安全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签字,并报安全总监批准。带班

领导应在现场跟踪全过程

5.3.3二级危险作业票证由各单位安全员或主任、副主任、分厂厂长办理和批准。 5.3.4各级许可证办理时必须制定有效安全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并在安全措施确认栏

中逐项辨识和签字确认。

5.3.5各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好安全措施要求,并在票证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作业,严

禁超出票证规定的范围和时效。

5.3.6安全部负责对各单位作业许可证的发放、监督检查和管理。 5.4危险作业过程控制:

5.4.1危险作业进行时,监护人必须高度负责,坚守岗位。

5.4.2危险作业工具、电器、照明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4.3危险作业人员必须配戴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5.4.4危险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持有上级部门或公司颁发的有效许可证件。 5.4.5危险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达到作业前良好状态。

5.4.5涉及到危险设备作业时应办理《设备检修许可证》并按设备检修规程进行。 5.4.6统一作业涉及到多个作业票证的,要同时办理相关的票证,不得缺票。

5.4.7危险作业如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救护人员时必须保护好自己,

并防止事态扩大。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

6.各类危险作业应严格按照危险作业规程进行,严格遵守规程要求,各级负责人员、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岗位操作人员要恪守职责,严于职守,确保危险作业安全。

7.有关文件记录 7.1、动火作业证

7.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进塔入罐作业证) 7.3、高处作业证 7.4、盲板抽堵作业证 7.5、起重作业证 7.6、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 7.7、破土作业证 7.8、设备检修作业证 7.9、临时用电许可证

八、附录:

一、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检测、合格标准及动火作业证管理及审批程序等。

2.引用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AQ3028~2008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AQ3025~2008 3.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电焊、气焊、塑焊等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2.1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区:DCB生产车间楼,转位岗位,甲苯蒸馏;邻氨基苯甲醚生产车间,制氢装置区。

3.2.2罐区:氯化苯、甲醇、甲苯、硫酸、甲醚等储罐。包括其所属的相应各泵、管道等。 3.2.3仓库:甲醚、DCB、原材料等仓库。 3.2.4化验室 4.动火作业分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指一级动火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包括一分厂废水综合利用车间、二楼酸析平台、导热油锅炉房、纯水岗位、制氮机组、甩干房(不包括其西夹道)、废水压滤机、环保车间废水处理岗位。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

进行进入受限空间和高处作业票证的办理。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

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

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甲苯、甲醇、氢气、偶氮苯、邻硝基苯酚、邻氨基苯酚、邻氨基苯甲

醚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否则动火升级为特殊动火。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

检查检测合格,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

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检测,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

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采取可靠的隔离、阻断等可靠地预防措

施,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等。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符合技术要求,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

使用。

5.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

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检维修凉水塔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

引起火灾。

5.1.13动火点30米范围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化工厂主管领导、

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安全部、安全总监必须到现场,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安全部、设备部、化工厂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

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

不低于980.665Pa(100mmH2O)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H2O)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检测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检测应由安全督察科负责进行,动火分析有质检部负责。凡是在易燃易爆装

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必须进行检测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检测和分析。

6.2动火检测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

出。

6.3动火检测应做到不留死角,特殊动火的检测应贯穿全过程直到动火结束。 6.4使用检测仪检测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使用检测仪时,被检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三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证分别以整本作业证加以区分。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

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

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和安全部各持一份存查,

不得丢失。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存查。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有的效期为8小时,停止动火时间超过30分钟后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7.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停止动火时间超过

30分钟后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7.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特殊危险动火及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

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分管副总终审批准。

7.4.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安全员

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批准实施动火。

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票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的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安全和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

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检测人

动火检测人应对检测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和检测,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检测分析时间和检测分析数据并签字。

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检测,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的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二、厂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 2.引用标准

GBZ1-200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3805-83 安全电压

GB3787-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1-91 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 GB 13955-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AQ 3025-2008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AQ 3022-2008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3.1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3.2受限空间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要求

4.1安全隔绝

4.1.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管道安全隔绝可采

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

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1.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的封堵。 4.2清洗和置换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

(2)有毒气体浓度:甲苯不超过100mg/m3,甲醇不超过50mg/m3。

(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者蒸汽爆炸极限下限大于等于4%时,即其被测浓

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甲醇);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极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氢气和甲苯)。

4.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定时监测

4.4.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取样或检测分析,分析检测合格后应

在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设备。

4.4.2采样检测点应有代表性。

4.4.3作业中应加强定时检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

场处理后,取样分析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检测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5照明和防护措施

4.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4.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5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4.5.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5.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4.5.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

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5.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6监护

4.6.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6.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6.3险情重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人员联系。 4.6.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6.5受限空间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的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

救。

5.《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 5.2《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5.3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

各项内容。

5.4《作业证》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5《作业证》应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签字后经安全部审批、报设

备部审批后方为有效。

5.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 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HG 23011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5.8《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再次确认无

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5.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

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5.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三、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对盲板的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引用标准

AQ 3025-2008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4.盲板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4.3盲板应至少有一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

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

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

有权拒绝作业。

5.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

有权拒绝作业。

5.5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的低程度,作业

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6生产单位应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

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5.7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5.8作业时应由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9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分厂人员和公司生技部、设备部负责人必须在场。

5.10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拆卸螺栓等。

5.11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 23014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12施工单位应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13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5.14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5.15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5.16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分厂(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6.《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由设备部归口管理。 6.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6.3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审批,由设备副总或生产副总终审审批。

6.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化工厂、设备部各一份。并留存备档。 6.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设备部、安全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设备部。

四、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定义 2.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列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距 离(米) 10以下 1.7 20-35 2 44 2.2 60-110 2.5 154 3 220 4 3.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特殊高处作业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在坡度大于45℃的斜面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以及安全措施。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1.7必要时,高处作业应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情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 相关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

4.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分厂(车

间)负责人或值班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备注栏内。

4.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一级高处作业由分厂(车间)负责审批,二级及以上高处作业由分厂(车间)审核,报公司安全督察科审批后,报生技部经理终审审批。

5.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交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一份交安全督察科留存。

5.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五、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引用标准 GB 2800-89 安全帽

GB 5082 85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T 23008-92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AQ 3025-2008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AQ 3022-2008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和公司设备设施实际情况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质量G>4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2T≤G≤4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G<2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5.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设备部和安全部审查,报分管设备部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警戒线,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公司配备的安全帽,高处作业时还应遵守HG 23014《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5.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系信号,统一指挥。

5.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构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HG 23011《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位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构的操作规程。

5.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在吊装作业中,严格遵守“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5.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6.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设备部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6.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4 1吨以下的吊装由分厂(车间)审查批准。1吨及以上的由设备部审查,经分管设备部副总经理经理终审审批。

6.5《吊装作业证》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持一份留存,设备部留存一份,安全部留存一份。

六、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 2.定义

厂区断路作业:

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设备部负责监督管理。 3.3设备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生产、消防、医务等有关部门。 3.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3.5断路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断路标志、交通挡杆、断路标识,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6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3.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档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经基建科、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保卫科,然后由设备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3.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发多作业部位。

3.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4.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4.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设备部审批。

4.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设备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4.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4.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设备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同时分别送交设备部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七、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作业 2.引用标准

AQ 3024-2008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 4.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自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5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6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7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7.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7.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7.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7.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7.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7.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7.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8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9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1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11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HG23016的规定同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5.2动土申请单位在设备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让》交动土申请单位。

5.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化工厂、安全部审核后,由设备部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5.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准,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5.6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一份后,送设备部一份,一份动土作业部门留存。

八、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 2.引用标准

AQ 3022-2008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AQ 3028-2008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AQ 3027-2008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AQ 3025-2008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AQ 3021-2008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AQ 3024-2008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AQ 3023-2008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4.检修前的准备

4.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4.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监护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4.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应按化工企业厂区内有关作业规程的规定同时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许可证。

4.5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检测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认真填写设备交出记录

4.6当设备检维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需要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要求办理相应票证。

5.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5.1检修前,设备科、被检修单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2安全教育内容:

(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3)检修作业过程 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6.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具、器具不得使用。

6.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有人工作”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6.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6.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6.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6.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6.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6.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

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6.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6.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6.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7.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7.1参加检修作业人的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7.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7.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7.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值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值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7.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8.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8.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8.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8.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8.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8.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8.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设备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认真填写设备交入记录。

9.《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9.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9.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9.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9.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9.5设备部分管副总经理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9.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部一份,设备所在单位留存一份。

九、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区域内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和线路安全管理,在生产场所内,杜绝临时用电设施、设备及线路私拉、乱接现象,确保生产安全。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有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的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3.职责

3.1电仪车间负责公司内所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审批。 3.2各职能科室及各级管理人员,对生产场所内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及线路进行监督检查。 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4.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4.3危险识别

4.3.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3.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4许可证办理程序

4.4.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就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4.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5作业安全措施

4.5.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4.5.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5.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5.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5.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4.5.6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5.7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4.5.8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4.5.9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4.5.10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5.11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5.12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5许可证管理

4.5.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电仪车间和施工单位和作业所在部门各持一份。 4.5.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4.5.3用电结束后,施工单位所持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由被施工单位。 4.5.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5.5电议分管副总经理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终审审批。 4.6管理职责

4.6.1电仪车间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4.6.2安全部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4.6.3电仪车间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6.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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