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
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
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
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
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
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各项目经理部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各种筑路机械作业; 4、运输车辆驾驶。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到55周岁的员工;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 (4)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5)“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2、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1)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2)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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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4)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1)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2)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4)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5)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6)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1、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2、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3、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五、生产管理制度:
1、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集中管理,配备专业性管理人员,直接调度管理,并有专职安全员监督检
查,强化管理。
2、筛选思想好、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办事的
青年工人从事特种作业。
3、在每年年初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整顿,凡是年龄较大,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
或未遂事故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另行变换普通工种。
4、对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并由安全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专
业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5、建立特殊作业人员档案建立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6、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酒后上岗。
7、特种作业人员要坚持每月停产半天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
行事故安全分析,自我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8、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
措施。
9、坚持上下岗检查制度,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0、严格执行验收制度。通过验收,确保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并有验收人员签字交付使用。 11、上岗后不做其他工作,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
产。
12、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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