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影片《秋菊打官司》来看法律与乡土民情的关系
摘要:苏力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便曾以《秋菊打官司》为例深刻分析了现代法律在乡村社会实践中充满了矛盾和误解的图景,乡土民情与法律之间的囚徒困境严重阻陷了中国法治的发展。欲实现两者之调和则必须探寻这两者之间的中间道路中间而行,并为其纠结之解决提出制度构想,追求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司法效果。
关键词:乡土民情;民间法;国家制定法;囚徒困境
《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是一部经典之作,很多人曾反复看了这部电影多遍,并不只是因为这部电影的故事立意好、演员演得精彩,还有一个原因便是为了弄明白秋菊非要讨个说法,这个“说法”到底是什么。故事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村民万庆来(秋菊丈夫)要在地里搭个棚子但遭到了村长的强烈的反对,因为这是违反国家文件规定的。一言不合两人便争吵了起来,万骂了村长一句“断子绝孙”(村长家有四个女儿,唯独没儿子)。村长一怒踢到了万“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坚决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往上告,非要讨个说法。正在二审期间秋菊难产,村长带人把秋菊送到了医院这才母子平安。待到万家要办满月席要请村长上席之时,村长却因对万造成轻微伤害而被公安局带走拘留15天。在村口望着远去的警车,秋菊一脸疑惑:我只是要讨个说法,怎么把人给抓走了?
其实接触过法理的人都明白,这个“说法”就是民间法在电影中的集中映像,而中级法院的判决便是现实存在的法律。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秋菊打官司》中可见一斑,这亦是这部电影的精彩之处的一部分。
一、情理与法理之囚徒困境
情理与法理常陷相悖之境地,恰如囚徒困境之模型:面对乡土民情,法律往往两难,以法律为准绳,则恐有伤害民众法感情之虞;若屈服于乡土民情,则又有违与法律权威性。是进也难,退也难。
在《秋菊打官司》中,秋菊为了向踢伤和侮辱自己的丈夫的村长
讨一个说法,不淫于小恩小惠和金钱赔偿,不移于山路崎岖和经历辛酸,不屈于官官相护和法律威严,从村委会、乡司法所一直告到了市公安局和中级法院,秉承的只有一个信念:“我就不信没有个说理的地方”。这个“理”当然不是影片中严局长、吴律师和两审法官给秋菊一时灌输的“法理”,而是她长久信奉的“情理”。正是秋菊对“情理”的执着信念,让自命不凡的“法理”黯然失色,让李公安的行政调解、严局长的行政决定、吴律师的普法教育、一审法官的庄严宣判、二审判决的警笛长鸣—让法律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变得软弱无力,都阻挡不了她讨回自己说法的意志。试想,如果中国的老百姓都像秋菊这样把“情理”而不是“法理”当作自己行动的依据,那么中国的法治必然是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应当说,法理与情理之间的矛盾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必须要面对的一个基本问题。作为当代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目标的现代法治,要求的是“法大于情”。这一源自现代西方历史经验的法治理念,在社会学上往往称之为“科层主义”,其所对应的法治模式,即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说的“法制型支配”或“科层(官僚)制”。科层法治以法律至上为合法性的唯一原则,要求在情法矛盾时以法律取代情理。科层法治的特点,比如规则明确、严格、统一、平等,中西方的学者说法很多。但归根结底是洛克讲的,在于用法律的规则和程序取代情理的伦理和规范,代之作为行使公共权力保护公民自由的最高准则,从而剔除人与人之间的“情理”羁绊,将原本通过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人情关系连结在一起的人们剥离开来,成为
一个个相互孤立因而平等自由的“公民”。1
但是我们必须要理解的是,韦伯、洛克等人所以强调“法大于情”是有一个基本前提的是,那便是法律是深深植根与其民族国家之中民间风俗之中。而这正是我国所欠缺的地方,也是法理与情理往往相悖的一个重要症结所在:我国并无西方法律之根基,现行法律乃是从西方移植而来的舶来品,并未能反映我国社会现实。正如苏力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所作的解读一样,2生动和富有感染力地向我们传达一副现代法律在乡村社会实践中充满了矛盾和误解的图景。他
对基层司法的研究在《送法下乡》中得到更为充分的延续,在这部著作中,描述和研究了基层司法的治理化特征,正如赵晓力的评论指出的:“回过头来看苏力研究的基层司法,作为一个治理机构,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正是要解决无法用形式理性法解决的实质理性问题,即治理问题。而治理问题的解决本来就是反理论的,就是反对概括、抽象、总结这套理性处理方式的;如果说它需要理论,它需要的也是一种反理论。在我看来,苏力《送法下乡》的研究,与其说从基层司法中提炼了什么司法理论,倒不如说,他从基层司法的实际运作中提炼出了一种反司法理论。”3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之“中间道路”
哈特面对社会对分析法学派的诟病与批判,勇敢地中道而行而提出了折衷而卓有成效的“中间道路”。面对国家法与民间法之冲突与背离,身为法学人应当担负起责任,为其调和鼎鼐,使两者可以在尚未完全统一的背景下各司其职,不致冲突。
针对国家制定法和乡土化的规则机制之间的现状和问题,有学者提出归根结底为“在当代中国法律文化整体结构中,存在着两种不相协调,相互冲突的文化现象和构成。即以适应现代化潮流的较为先进的制度性法律文化和以传统社会为根基的较为落后的观念性法律文化。”因而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应该打破这种二元的法律文化结构,寻求法律文化的内部协调,实现文化整合。在不断完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法律文化心理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和教育,使其有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协调。4
也有学者认为主要在于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民间法与外来移植的法律之间的矛盾。他们认为国家的制定法是大规模移植外来法的产物,是国家经过深思熟虑强加而社会的规则,而且是农民所不熟悉的知识和规则。所以应该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乡土化的机制,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还有学者认为中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期,乡土社会整体的封闭性正在逐渐的被打破。乡土社会逐渐由单一的传统社会转变为复杂
的多元社会。5
相较而言,笔者比较同意后一者的解决办法,多元利益的出现,多元价值的追求,使得乡村社会的法治现代化要依靠各种社会资源才能得到实现,而不是仅仅依靠资源就能完成。所以乡土社会的法治建设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能否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和紧密的合作。
1凌斌. 法律与情理:法治进程的情法矛盾与伦理选择[J] . 中外法学,2012,(1):113.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6页.
3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J]. 社会学研究,2005,(5):224.
4王亚明.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反思[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12):16.
5江帆.法治的本土化与现代化之间——也说秋菊的困惑[J].比较法研究. 1998,(2):17.
三、关于调和法律与乡土民情的构想
在国家制定法规则和乡土民情相悖时,既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甚至吞并乡土化的规则,而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规则和乡土化规则的相互妥协与合作。所以当法律与乡土民情之间产生纠结时,笔者认为可有以下两点调和构想:
第一,若能以乡土民情对法律作良好补充,取精去粕,那么将达致规则的最大优化。故应当对良性有益的乡土民情予以制度上的承认和支持,使其能与国家制定法一样,发挥调整社会的作用,以弥补国家制定法的局限与不足。对于恶性有害且与国家制定法格格不入的乡土化规则,则应坚决予以抛弃或改造。
第二,在国家法的制定和执行中必须尽量符合乡土社会的实际,以获得乡土化的规则机制的支撑和维护,使国家法得以真正进入乡村。因为对于乡民而言,他们不管在什么规则之中,始终都在寻求利益的最大化,若是国家制度法中的规则能在合法的情形下给予他们的这种
满足,那么乡民们必定会配合司法来完成司法的任务。这样一方面可以渐渐地让法律深入乡土社会,另一方面也能乡民也会循序渐进地自觉地靠近法律。
而谈及从根源上解决乡土民情与法律之间的纠结,则必须由国家从立法上,注意法律现代化与本土化的结合。此外,在司法上,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现代司法和谐的司法理念,追求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最大利益达到最佳的司法效果。在执法上,就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追求法律的最大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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