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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2022-08-2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社会信⽤体系建设⽅案

2019-05-11

为进⼀步加快本市社会信⽤体系建设步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都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案。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

以建⽴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体系为⽬的,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为突破⼝,以信⽤制度建设为核⼼,形成以政府诚信为表率、以企业信⽤和个⼈信⽤建设为重点、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服务中介机构为⽀撑、以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为保障的社会信⽤体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体系建设,树⽴“信⽤北京”的良好形象。(⼆)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强化政府的推动作⽤,⿎励开发利⽤各类信⽤信息资源,实现信⽤基础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积极培育信⽤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促进现代信⽤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规划先⾏,各部门分⼯协作,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体系建设。完善政策、统⼀标准。进⼀步完善社会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制订统⼀的企业和个⼈信⽤信息⽬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评价体系,规范信⽤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等⾏为。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企业信⽤和个⼈信⽤建设为重点,建⽴信⽤基础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动信⽤服务中介机构建⽴企业和个⼈联合征信系统,实现跨⾏业联合征信;结合本市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建设⽬标

⼒争⽤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起信⽤信息技术⽀撑体系、信⽤服务⾏业监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使信⽤政策体系建设和信⽤服务市场体系建设取得较⼤进展,社会失信⾏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进⼀步好转,“讲信⽤、守信⽤”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三、实施步骤及⼯作重点

(⼀)*年⾄2008年为建设阶段,⼯作重点是:

建⽴本市社会信⽤体系建设⼯作机制,制订并实施本市企业信⽤体系建设⽅案和个⼈信⽤体系建设⽅案。

研究拟订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政策和法规草案,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公开信息。做好企业和个⼈信⽤体系法规建设的基础⼯作,做好本市企业信⽤地⽅性法规制订的研究准备⼯作,研究个⼈信⽤信息采集和使⽤管理办法,规范信⽤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等⾏为。制订信⽤⾏业监管和建⽴失信惩戒制度的政策⽂件。

推进社会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制订统⼀的信⽤信息⽬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评价体系,促进企业信⽤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加快完善信⽤基础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为实现信⽤基础信息依法向社会有序公开提供技术⽀持。

促进信⽤信息的市场化应⽤,⼤⼒发展现代信⽤服务业,⿎励信⽤服务中介机构有效整合各类信⽤信息资源,推动信⽤服务中介机构开展联合征信和增值服务。⽀持组建信⽤服务⾏业协会,充分发挥⾏业⾃律和⾏业服务功能。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和宣传,加⼤对社会信⽤的教育培训⼒度,营造“讲信⽤、守信⽤”的社会环境。(⼆)2009年⾄2010年为完善阶段,⼯作重点是:

进⼀步完善信⽤政策体系。继续推进信⽤信息市场化应⽤,形成较为发达的现代信⽤服务业,既有专业化、公信⼒强的联合征信服务中介机构,⼜有为不同领域、不同⾏业和不同经济⾏为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群体。积极培育信⽤市场需求,信⽤产品在政府监管、市场交易中得到⼴泛使⽤。四、⼯作措施

(⼀)建⽴社会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社会信⽤体系建设。

建⽴本市社会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整体推进本市社会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社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问题。市信息办承担相关⼯作,组织制订全市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企业和个⼈信⽤信息⽬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评价体系。

由市⼯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市企业信⽤体系建设⼯作⽅案。以⼯商⾏政管理部门“经济户⼝”为依托,加强对纳

⼊企业信⽤信息系统的成员单位现有信⽤记录的归集与管理,有效整合各类企业信⽤信息,逐步扩⼤企业信⽤信息系统的数据范围,完善企业信⽤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信⽤信息系统对社会信⽤服务中介机构有序开放,共享企业信⽤基础数据,推进本市企业信⽤体系建设。

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民银⾏营业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市个⼈信⽤体系建设⼯作⽅案。以⼈民银⾏个⼈信⽤基础信息和相关政务信息为⽀撑,加强政府与银⾏间的沟通与协调,依法整合⾦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个⼈信⽤信息,建⽴个⼈信⽤基础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为政府部门、银⾏信⽤信息交换提供⽬录和数据交换服务,为银⾏建设个⼈信贷系统和征信服务中介机构建设个⼈信⽤联合征信系统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本市个⼈信⽤体系建设。相关部门通过专⽤⽹络对有关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访问,实现分级分类信息共享。(⼆)做好信⽤法规建设的基础⼯作,完善信⽤政策体系。

做好企业和个⼈信⽤管理⽅⾯法规建设的基础⼯作。做好本市企业信⽤地⽅性法规制订的研究准备⼯作,研究个⼈信⽤信息采集和使⽤管理办法。

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政务信息公开⽬录,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法,依法公开政务信息。

加快制订有关信⽤⾏业监管和建⽴失信惩戒制度的政策⽂件,加强政府对信⽤⾏业的监管,建⽴失信惩戒机制。(三)推进社会信⽤标准化建设,进⼀步开放信⽤信息,健全信⽤信息技术⽀撑体系。

推进社会信⽤标准化建设。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商⾏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民银⾏营业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企业和个⼈信⽤标准体系,尽快统⼀信⽤主体标志、信⽤信息分类及编码、信⽤评价指标、信⽤信息格式、信⽤报告⽂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促进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信⽤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

加快整合社会信⽤信息资源。根据统⼀标准,规范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依法推动整合⼯商⾏政管理、税务、海关、商务、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环保、劳动保障、⼈事、公安、仲裁和⾦融监管等部门以及⾦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和个⼈信⽤数据资料,逐步分别纳⼊北京市企业信⽤信息系统和个⼈信⽤基础信息共享机制。

进⼀步加⼤信⽤信息的开放⼒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原则下,实现政府部门、⾦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持社会信⽤服务企业低成本、⾼效率地获得信⽤基础信息,逐步形成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政务信息披露系统和以信⽤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服务系统。(四)加强⾏业信⽤管理,完善⾏业信⽤监管体系。

作为本⾏业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各⾃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业协会的⾃律作⽤,完善本⾏业信⽤监督管理系统。要⼴泛收集和及时处理监管对象⾝份和经营⾏为的信⽤信息,建⽴和规范⾏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要建⽴⾏业信⽤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状况,实⾏分类管理;要建⽴⾏业信⽤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各类信⽤信息及时记录,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信⽤服务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的有关信⽤信息,实现信⽤基础信息共享;要加强对⾏业信⽤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作,加⼤对信⽤信息录⼊、披露、数据更新的监督考核⼒度。

(五)⼤⼒培育现代信⽤服务业,⽀持组建信⽤服务⾏业协会。

培育和发展现代信⽤服务业。按照“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思路,⽀持和⿎励信⽤服务中介机构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发展以信⽤调查、信⽤评估、信⽤担保、信⽤管理咨询、商账催收等为主要业务的信⽤服务业。

引导和⿎励信⽤服务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建⽴完整科学的信⽤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对信⽤信息进⾏深度开发,努⼒提供有特⾊、多样化、⾼质量的信⽤产品。

⿎励国内外信⽤专业⼈才来京创办信⽤服务中介机构,在⼯商登记、税费缴纳等⽅⾯为信⽤中介服务机构做好配套服务,培育和发展⼀批具备较⾼执业⽔平和道德⽔准、独⽴、公正、⾼效的信⽤中介服务机构和信⽤评估咨询⼈员。

按照⾃愿参加的原则,⽀持本市信⽤服务中介机构成⽴信⽤服务⾏业协会,制定⾏业服务标准和⼯作规范,设计信⽤服务指标体系,按期做好⾏业统计及数据⼯作。积极发挥⾏业协会沟通协调、咨询服务、⾏业⾃律和维护权益等⽅⾯的作⽤,引导社会对信⽤服务中介及信⽤产品的认同,进⼀步提⾼信⽤服务⾏业的公信⼒和社会影响⼒,促进信⽤服务⾏业发展壮⼤。(六)倡导信⽤产品的使⽤,积极培育信⽤市场需求。

市有关部门应率先在政府采购、⼟地交易、政府投资建设项⽬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的选择、⼈才聘⽤等事项办理中使⽤信⽤产品,在登记注册、⾏政事务审批、⽇常监管、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作中逐步推⼴使⽤信⽤产品。

⿎励银⾏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发⽣信⽤交易、信⽤消费、信⽤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

通过信⽤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的信⽤报告或要求当事⼈提供信⽤报告。

⿎励银⾏和商业机构降低信⽤消费门槛,开发信⽤交易产品,扩⼤信⽤卡发放、个⼈⽀票账户的开设和使⽤规模,做好⾦融延伸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市民和企业⽤⽀票或刷卡消费。

(七)建⽴健全信⽤⾏业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惩戒失信⾏为,⿎励守信⾏为。

建⽴信⽤⾏业监管制度。市征信管理部门要制订有关信⽤⾏业的准⼊制度,强化征信机构从业⼈员的资质管理,加强对信⽤中介机构的⽇常监管。

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于失信⾏为,通过⾏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以及通过信⽤信息的⼴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形成失信者“⼀处失信、处处被动”的失信联防机制。

完善守信受益机制。对于信⽤记录良好的个⼈或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等⽅⾯给予政策性⿎励,⾦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式等⾦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给予优惠或便利。

建⽴信⽤修复机制。对于信⽤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个⼈,允许其在有关⾏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为等措施,恢复企业信⽤或个⼈信⽤,通过规定的考核和评价后,获准提前解除失信⾏为公⽰和市场禁⼊等限制。(⼋)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之有效的信⽤教育和宣传⼯作,⼴泛利⽤媒体、教育、⽂艺等多种形式,开展诚实守信教育,启动“信⽤北京”宣传⼯程,开通“信⽤北京”⽹站,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化和信⽤意识,加⼤舆论宣传和监督⼒度。五、⼯作要求

社会信⽤体系建设是⼀项复杂的系统⼯程和紧迫的重要任务,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度,提⾼对加快本市社会信⽤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统⼀思想,⽴⾜当前,着眼未来,扎实推进。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分⼯协作,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度重视社会信⽤体系建设⼯作。要把社会信⽤体系建设⼯作纳⼊政府⼯作⽬标责任制,做到管理机构落实、⼯作⽅案落实和组织实施落实,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区县要树⽴全市“⼀盘棋”的思想,提⾼认识,在全市统⼀安排下,加快推进本区县的社会信⽤体系建设。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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