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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刑事上诉书格式范文 标准版

2023-06-0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刑事上诉书格式范文 标准版

上诉人:龚某某

上诉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603刑初950号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603刑初950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并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仅因公诉人指控的两个账户中转入资金流水8900万就认定不对其适用缓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8900万的转入流水是否就是违法所得,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而本案查实能与被害人相印证的金额仅20万元,应当按20万流水定罪量刑。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采纳作出了规定,在明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同时,规定了不得采纳量刑建议的五种情形:一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三是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四是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五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40条进一步指出,对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应当依法

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

本案中,显然不存在前述四种情形,需要讨论的是否存在第五种情形。第五种情形是兜底条款,即规定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外影响公正审判的其他情形的,不得采纳量刑建议。前四种情形分别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违背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被告人反悔权,保证法律正确适用等方面予以禁止。可见,该四种情形均是在出现比较严重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根据体系解释,第五种情形中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应当与前四种情形的程度相当。故就本案而言,只有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违背公正审判要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才可以不采纳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然而,根据上述分析,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不会影响公正审判。因此,本案中也不存在第五种情形。一审法院应当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三、上诉人还存在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主观故意上来讲:正如一审的起诉书中指控的,上诉人仅是可能知道其所提供的是给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上诉人一开始是被要求只需要搭建正规的网站,并申请正规的支付端口,并无法从中判断其违法性,即并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明知”的情形,即没有(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上诉人也仅能从其报酬比一般工作要略高而对其违法性略有察觉,可见上诉人的主观恶性比同

类案件的当事人要小。

从客观行为上来讲:上诉人仅是激活购物网站的支付账户,支付网站是由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上诉人并未参与。

认罪态度上来讲:上诉人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交代全部案件事实,且供述内容一直稳定,且退出全部赃款,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缺乏相应的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恳请二审法院能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充分采纳上诉人有关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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