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平安运输制度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置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置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置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容许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那么的平安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结实、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展,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平安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平安常识;不懂平安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戒备岗哨,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防止引起殉爆的间隔。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道路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民爆物品运输xx-06-1914:21|#2楼
1、运输车辆平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平安驾驶经历,获得交管部门公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平安车速。
6、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道路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容许以外的地点经停。 7、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别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8、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展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清扫干净。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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