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浙政发[2004]29号 2004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地点和评委住地干扰评委和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视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代表若干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省政府批准确定,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进行合理分工;每一份投标文件,至少应有两位成员进行交叉评审。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投标文件;
(二)审核清标工作组的评标基础资料;
(三)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
(四)采用署名方式,对合格的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管理水平、业绩和信誉等内容进行评审和综合打分,根据综合得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第十条 清标工作组的职责为: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作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以及衡量投标文件响应程度的全部因素;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清标工作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数据和清标工作组关于项目情况、清标工作的说明,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标准及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评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第二阶段为投标文件的评分。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主要条件为: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
(二)投标文件正本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银行汇票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担保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若授权代理人,应附经公证的授权书;
(五)建设工期目标及政策处理方式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六)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及以上;
(七)承诺投入的投资比例、项目资本金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八)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金、净资产、对外长期投资比例等)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九)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十)投标文件不应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该投标文件视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第四章 综合评分
第十五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
等按不同权限进行量化打分,并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署名进行打分。
第十七条 评分按投标人承诺标准和投标人投资建设管理能力两大部分进行,总分100分。其中承诺标准占权重60%,即最高得分为60分;投资建设管理能力占权重40%,即最高得分为40分。评分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承诺标准部分60分。
1.投资比例14~20分;
2.经营年限10~15分;
3.项目资本金6~10分;
4.首期到位资金5分;
5.工程质量目标3~5分;
6.养护质量指标5分。
(二)投资建设管理能力部分40分。
1.资产经营能力4~7分;
2.信誉情况3~5分;
3.投资经营业绩3~6分;
4.银行对投标项目贷款支持程度4~6分;
5.项目管理方案8~16分。
其中项目管理方案分为项目公司组建方案、投融资方案、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运营管理和养护方案四个方案,分值各2~4分。
资本金比例、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经营年限、养护投入等重要指标应作为开标内容。
第五章 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对每一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打分后,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值,经监督部门当场签证,按得分高低排列评分结果。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第1名为中标人,如第1名放弃中标,确定第2名为中标人,依次类推。出现并列第1名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招标过程;
(三)评标工作说明,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符合性评审、综合评分以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全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指导性办法,具体项目评标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02日 实施日期:2004年09月02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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