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安全法治研究
作者:高国金 程志军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2期
摘要:一些利益群体或机构过分追求各自利益,导致网络主体权利缺失,如何实行监管,使利用网络的相关人士或组织的信息安全得到保护,是法律工作者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37-01 作者简介:高国金(1974-),男,汉族,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江西农业大学,中级职称,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图书馆学等研究;程志军(1974-),男,汉族,大学本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网络化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一方面在不断满足人们学习、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网络信用危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威胁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也威胁到公民个人的安全。如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利用网络公民的切身利益。 一、重视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建设的原因分析
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必然也会给网络信息安全带来隐患,找到影响原因所在,才能更有利于保障公民或相关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信息传播快速的风险
报纸、广播、电视等传递信息都不及网络。很多社会负面问题都是通过网络传播才得以处理。但网络上也会以讹传讹,导致相关人员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如民生花园抢劫案等。如此快速的传播途径,如监管不到位,必然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在网络化发展的今天,有些人不经意间就会遭受到被网络攻击带来的苦恼和伤痛,甚至有些走不出这一阴影而导致生命丧失。所以,在享受网络信息传播迅速捷径时,也要充分注意到其带来的风险。 (二)网络系统漏洞存在的危害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网络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势必越来越高,且同时,网络攻击发生频率也必然越来越高;虽然安全专家们正极力对付日益强大的网络系统漏洞威胁,但攻击者们总会拥有更为先进工具和更为尖端技术,有的攻击者甚至能做到逃避尖端防卫系统的监视和检测,从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角度来看,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形势正日趋严峻[1]。 (三)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滞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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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定滞后,导致执法不严现象的发生。如对病毒制造者及其恶意传播者、公然进行网络攻击者无法及时量罪定刑,也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相关受害者。如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是法律工作者必须从法律层面上思索的重要问题。如,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竞价排名”或者“关键词广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未作明确规定,由此竞价排名导致网络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纠纷的频发,但审判结果却差异纷呈,导致电商企业的无所适从[2]。 二、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
如何在网络化、信息化发展迅速的时代潮流中占有一席之地,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是一项必要的措施。
(一)在法律约束下发挥好网络信息传播快速的功能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既要利用好网络传播快速的作用,又要善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网络快餐”固然“美味可口”,但“吃撑了”或“吃歪了”都不是好事。信息时代发展带来的丰盛成果,可谓触及到地球的每一个角落,不以讹传讹,不盲目信任网友,保持一颗纯净的心,遵守信息法律法规和信息道德,才能在网络的海洋中任意遨游。 (二)克服网络系统漏洞危害,营造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
恶意公布或售卖漏洞的行为属于黑客攻击行为的帮助行为,必须对行为人按照黑客犯罪的从犯进行定罪量刑。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帮助犯的故意仅限于直接故意,如恶意公布漏洞的行为作为后续实行犯的帮助行为,则很难被认定为共犯,因为该行为人公布虽然是恶意的,但对于后续的行为往往只是一种盖然性认知;对于非恶意的漏洞挖掘和公布行为,如白帽黑客发掘漏洞并告知厂商换取报酬或者通过乌云等网络安全漏洞发布平台予以公开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针对性的界定[3]。这方面有待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的打击网络信息系统漏洞行为。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经常性的扫描漏洞,通过一些杀毒软件予以清除漏洞是必备的上网手段。
(三)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制定及其实施是一种国家决策,充分又有效的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信息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制定质量和法律效果。在法律制定和形成中,静态信息观最具有危害性质,故需收集动态而非静态化的信息进行动态化的立法,这需进行各种制度安排以切实保障法律形成过程中能充分吸收有效的信息。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定上不够健全,所以也需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甚至应有超强意识制定出更加适应信息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这种动态化的法律制定才能科学的满足人们的需要,也才能更灵活有效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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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只有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法治,才能更有效的保障网络信息发布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网络创造一个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 [ 参 考 文 献 ]
[1]杨宏宇,朱丹,谢丽霞.网络信息系统漏洞可利用性量化评估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S2):2157-2163.
[2]王清,吴秀姣.完善我国网络信息监管法律政策国际环境与产业需求分析[J].图书情报知识,2015(03):120-128.
[3]张衠.网络安全漏洞法律问题研究[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5(04):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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