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小龙人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
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由于学生是特殊群体,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园内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二、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马文凤 副组长:周 蔚、罗月乙 食品安全管理员:李明渝
成 员:郭 英、李 萍、各班班主任 三、幼儿园食堂与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一条 幼儿园园长(马文凤)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食堂人员(周 蔚)为直接责任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食堂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二条 主管食堂人员在园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行政、食品安全管理员为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全园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三条 幼儿园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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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四条 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幼儿园食堂应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园内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幼儿园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幼儿园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师生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主管食堂负责人(马文凤)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 2. 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周 蔚)的责任: 1.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6.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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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8.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9.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品安全管理兼采购员(李明渝)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李 萍)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从业人员(郭 英)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幼儿园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食品安全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加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幼儿园师生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食堂整改,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师生健康造成严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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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堂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撤职。 (二)处分种类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反本责任制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幼儿园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园长室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园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渝中小龙人幼儿园
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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