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鉴于:
1、甲方系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现行章程、工商登记文件的股东,持有目标公司 股权。
2、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目标公司的 %股权转让予乙方 %,乙方同意按比例受让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 %股权。
3、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目标公司概述
1.1、 成立于 年 月 日,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由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为 ,注册资本为 (元)。
1.2、目标公司股份结构为:
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 股权、 持有目标公司 股权、 持有目标公司 股权、 持有目标公司 股权。
第二条 转让的股权
2.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甲方以目标公司股权合法持有者之身份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股权转让给乙方。
2.2、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 、 )一致同意上述股权转让,详见附件1《同意股权转让声明》。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甲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 %股权给乙方,股权价款为人民币 元( 万元整)。
3.2、乙方按照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3.2.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各自向甲方分两次时间阶段付股权转让款。 3.2.2、两次股权款到账时间分别为:
第一阶段: 年 月 号之前 第二阶段: 年 月 号之前
3.2.3、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3.3、本次股权转让如有涉及应交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各方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4.1.1、按本协议约定获得和要求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4.1.2、享有本协议转让之外剩余股权的相关权利。 4.2、甲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4.2.1、依照本协议约定转让予乙方相应股权及有关权利。
4.2.2、根据本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需要以及乙方的要求,办妥目标公
司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含股权、章程、监事及其他公司高管的变更),直至相应的目标公司股权完全过户到乙方名下及相关手续的完全办妥。
4.2.3、违反本协议时,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4.2.4、本协议其它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5.1.1、依照本协议约定比例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及相应权利,并有权在股权转
让后行使相应股东权利。
5.1.2、依法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5.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5.2.1、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
5.2.2、违反本协议时,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5.2.3、依照本协议要求,配合做好移交及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保密
6.1、本协议各方保证,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经协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之事务,以及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目标公司、交易对方之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付款,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本协议项下之“不可抗力”指以下事实: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政府行政命令文件及其它政府因素均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8.2、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该方不应被视为违约。但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日内提供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明。
8.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双方应当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以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低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而须解除本协议,则各方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由各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使用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9.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 协议其他内容、修改、变更、补充
10.1、本协议未尽事宜及本协议的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11.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每人各执一份,其余用于目标公司存档或作登记使用。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同意股权转让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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