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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 -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

系统调试

1 一般规定

1.1 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功能调试和分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进行全数检查,系统设备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 应逐一对每个报警区域、防护区域或防烟区域设置的消防系统进行联动控制功能检查,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3 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等控制类设备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或处于故障状态时,控制类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记录报警时间;

2 控制器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或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

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1.3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启动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满足联动触发条件的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控制相应受控设备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记录启动时间;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部件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2.2条的规定。

1.4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消防设备运行状态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隔离信息、屏蔽信息和监管信息;

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联动控制信息、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息;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信息一致。

1.5 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与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电梯与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调试,应在各分系统功能调试合格后进行。

1.6 系统设备功能调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设备之间、系统设备和受控设备之间的正常连接,并应使系统设备、受控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2 调试准备

2.1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应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

2.2 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部件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现场部件进行地址编码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应一个现场部件;

2 与模块连接的火灾警报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阀、排烟口、排烟阀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

3 控制器、监控器、消防电话总机及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类设备应对配接的现场部件进行地址注册,并应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及具体设置部位录入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4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

2.3 系统调试前,应对控制类设备进行联动编程,对控制类设备手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或按键进行编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控制类设备的联动编程,并录入控制类设备中;

2 对于预设联动编程的控制类设备,应核查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是否符合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

3 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按键的编码设置;

4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控制类设备联动编程、手动控制单元编码设置记录。

2.4 对系统中的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3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

3.1 应接通电源,使消防电话总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消防电话总机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话总机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电话分机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5 电话总机呼叫电话分机功能。

3.2 应对消防电话分机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电话分机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规定:

1 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2 接受电话总机呼叫功能。

3.3 应对消防电话插孔的通话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话插孔的通话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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