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协会章程
(提请 年 月 日 体育协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体育协会
( SPORTS FEDERATION ) 简称: 体协( )
第二条 本会性质: 协会是 街道各单项协会及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街道体育工作者和
一切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各界人士致力于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
民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积极构建和
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业务主管单位是 市 区体育事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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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 市 区民政局,并在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地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ー)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举办、承办、协办或联合
举办街道的体育竟赛活动,积极推进全民健身工程实施,不断增
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整体素质;
(二)配合区体育局加强运动训练和竞赛工作,推进奥运争
光计划的实施,努力提高街道各项运动技术水平,为国争光,为
蒲州街道争光;
(三)积极参与培育体育市场,努力开发体育无形资产,促
进我街道体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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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力推进体育改革,对体育事业重大方针政策、发展
战略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五)团结街道体育工作者和体育爱好者,共同为推进创建
我区省级体育现代化区和体育事业发展而努力;
(六)通过体育活动,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革命
英雄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教育,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拼搏
团结友爱等优良品德和道纪守法观念;
(七)承办由省、市级、区级以上体育部门委托我街道组织
的体育竟赛和其他活动,组织参加省、市、区级以上组织的体育
竟赛及其他活动;
(八)开展各村(社区)体育交流,加强同街道外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开展多种类型体育交流及咨询活动,培养
骨干,为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服务;
(九)加强体育社团建设,交流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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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辖区的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合街道办理辖区单项体育社团的审批备案和登记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承认本会章程,辖区内各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
协会以及各村居、社区分会,经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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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事会分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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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从本会管理,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制定街道体育总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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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
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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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领导本会各分支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ニ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ニ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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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ニ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査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
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査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ニ)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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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ー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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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査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成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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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倩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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