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vard Law Review March, 2004Vol.117 No.5 pp.1617-1638NOTES: A “CATEGORY-SPECIFIC”LEGISLATIVE APPROACH TO THE INTERNET PERSONAL JURISDICTION PROBLEM IN U.S.LAW 评论:针对美国法律中互联网个人权限的一种“种类具体的”立法进路 这篇评论以法律应当反映并促进社会所欲求的互联网的模式作为其前提性假设,认为关于个人权限的法律可以在立法上被贯彻以维护互联网的核心价值和潜能。 就当前的制度模式而言,存在着Zippo和Calder两种判准。Zippo作为普遍性的具体个人权限的判准形成于Zippo制造公司诉Zippo网络有限公司案,它将各种站点分为“消极”站点、“交互式”站点以及“部分交互式”站点三种形式。为反对Zippo这一判准所具有的易变性及不可预见性等缺陷,Calder作为替代物而产生了,然而,评论指出,Calder仍未避免可预见性的问题,因为它忽视了更大的法律背景,即20世纪美国经济环境中的潮流的变化:大公司伴随着创造了一种真正“民族”经济的通信和运输的变革而兴起。国际形势框架(International Shoe framework)的产生标志着从一种促进可执行性及可预见性政策的管辖权的“权力”理论向一种促进司法正义政策的“诉讼正义”理论的转移。而这一转移标志着不可预见性通过引进“具体司法权”基础的可能性而进入了美国的个人权限中。 基于对新形势的洞察,评论提出了一种新的替换性方法——议会可以为互联网上个人权限创立统一的国家标准,而这类立法可以把互联网的政策目标转化为清晰的规则指引。依照一种在商业性与非商业性使用之间进行区别的二分法,网络既可以被比做是一个广博的图书馆(a vast library),也可以被比做是一个延展的购物中心(a sprawling mall)。任何权限的框架都必须对这两个各自独立的地带的需求敏感。作者提出了“种类具体的管辖权”这一全文的核心概念。种类具体的管辖权在本质上是不可预见的,它允许一个法庭基于个人与法庭之间预先存在的关系而主张支配个人的管辖权,但是管辖权的范围被限定在一类具体的主张上。其重要优势在于它准许法庭通过决定哪些主张要求管辖权支配来使其管辖权的行使符合其具体的政策目标。在网络环境中,这种修整能力是关键的,因为互联网的二分性暗示着由站点所指向的法庭可能希望限制管辖权的行使以促进互联网的政策目标。 种类具体的管辖权在不同性质的站点的行使是有差别的。在商业(延展的购物中心)争论中,各国应该对
无国界的站点行使管辖权,以减轻消费者在网络这一特殊环境中所具有的脆弱性并增强其在电子贸易中的自信心;而在非商业的或纯信息性(广博的图书馆)的争论中,各国则不行使管辖权,以促进互联网信息地带的表达自由;至于具有双重本质的中间地带(例如计算机违约、超链接等),解决的方式是根据实际的“主张”来划分商业的或信息的,而并不试图把“站点”分作商业的或信息的。由议会在立法上对商业性和信息性进行界分,则可以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可信赖的准则。 这一种类具体的进路是否会支持互联网的政策目标并会产生出更可预见的结果需要从商业需求和信息需求两大方面对其加以检验。文中通过案例论证了对管辖权进行种类具体的和有区别的行使会使结果在更具有可预见性的同时保护电子商业贸易中的消费者并促进互联网的表达自由。此外,互联网的健康成长需要在各州的管辖权范围内被驾驭。如果在正当条款下并不超出州的个人权限的可接受的范围,而是准许各州施行少于在宪法上可被接受的管辖权,那么这一框架体系就会符合宪法的要求。[!--empirenews.page--] 这种新的种类具体的进路是从一种新的角度对互联网行为所进行的划分,它摒弃了传统划分方式的笼统性和模糊性,针对“主张”的划分使网络上的各类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明晰起来。整个评论所阐述的这种新的框架的最大特点在于强调了国会立法的重要性,欲图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互联网上的政策进行制定,以使商业主张和信息主张得以明确界分,从而确保法院可以根据法定了的界限针对不同主张的本质特征行使其管辖权,避免由于传统判准自身的模糊性和易变性所带来管辖的混乱性和不可预见性,从而维护了在互联网这一特殊背景环境中的利益和价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