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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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依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依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朴直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印。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 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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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经常使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经常使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对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经常使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经常使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经常使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挂号;对不合适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7、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挂号,挂号内容包含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管期限为3年。
1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管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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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20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担任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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