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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民爆物品出入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民爆生产企业生产炸药用硝酸铵、炸药产成品以及性能试验用雷管等民爆物品的出入库安全管理。民爆生产企业代管矿山民爆物品仓库的民爆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2 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 2823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A 921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3 一般管理要求

3.1 各民爆生产企业应明确民爆物品仓储归口管理部门并按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保管员,保管员应持证上岗。

3.2 各民爆生产企业负有民爆物品仓储管理职责部门应对出入库民爆物品的帐卡物相符负责。

3.3 各民爆生产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每月月底组织财务人员对民爆物品仓库存储数量进行一次盘点。

3.4 各民爆生产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应按采购标准、依法定程序采购民爆物品,并及时通知本单位质检部门对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采购的民爆物品质量负责。

3.5 各民爆生产企业所属民爆物品生产车间应依规办理硝酸铵支领和成品炸药入库手续。

3.6各民爆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应及时对入厂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入厂检验结果负责;质检部门应依规办理炸药性能试验用雷管支领手续。 3.7 各民爆生产企业销售部门依规开据民爆物品调拨单并负责委托承运单位运输民爆物品,对调拨单和购买证所载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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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性负责。

3.8 承运单位(含押运)应依法依规办理提货手续,对所承运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准确性和运输安全性负责。

3.9 民爆物品入库时宜单独品种专库定置存放,库房内严禁存储无关物品;受存储条件限制时应按GB50089规定的同库存放条件进行入库存储。 3.10 民爆物品入库时,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不同生产批号的民爆物品宜分垛堆放。

3.11 出库后返回的民爆物品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拆包的产品应另库存放;废品或试验产品应单独存放。


3.12 每个库房应健全民爆物品出入库记录和出入库台帐,保管员应在每次出入库结束后清点库存量,同时应做好出入库记录和出入库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3.13 保管员应对出入库成品炸药条码信息或雷管编码进行流向登记,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3.14 当出入库的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入库单或调拨单不符时,保管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与采购或押运人员现场核实。 3.15 保管员交接班前,交接班双方应现场清点库存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保管员调离岗位时,交接双方应和单位仓储管理部门指定人员共同进行库房存货盘点,待确认帐卡物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形成书面交接记录。

3.16 严禁凭电话、白条进行民爆物品出入库;民爆物品出入库记录和民爆物品出入库台帐填写应清晰、规范、准确无误。 4 入库管理

4.1 入库管理原则。坚持“五不入库”原则。即 (1)未经出入厂检验合格或无产品合格证的不入库; (2)性质不明及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 (3)库内违规混存、超量不入库; (4)过期失效、变质的不入库;

(5)公安收缴或用户退回未履行验收手续的不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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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硝酸铵入库管理

4.2.1 物资采购部门应开具入库单,入库单应载明:供应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计量单位、收货日期、交货人、收货人等。

4.2.2保管员应凭入库单办理入库,入库前保管员应对照入库单核对入库产品供应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并查验入厂检验合格报告。 4.2.3 卸货前,硝酸铵运输车辆应由保管员和承运人共同过磅,打印过磅单,双方确认签字。

4.2.4 入库硝酸铵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入库时应先将硝酸铵按规定数量码放在叉车货运托盘上,产品码放应整齐,入库产品不得有包装破损现象,若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修复后再提交入库。 4.2.5 承运人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卸完货后将空车过磅并打印过磅单,双方对入库硝酸铵的品种、规格、数量(袋数和吨数)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交接存在异议,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2.6办理交接手续时,保管员和采购员及承运人员均应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保管员还应填写硝酸铵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入库日期、生产厂家、产品品种(工业硝酸铵或多孔粒状硝酸铵)、产品规格、入库数量、结存数量、采购员、保管员等内容。

4.2.7生产车间停产需退库的应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后方可入库,并由保管员开具退库单,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做好出入库记录。

4.2.8 严格执行硝酸铵库房定量,严禁超量存储;严禁在硝酸铵库内存放任何其他物品。 4.3 雷管入库管理

4.3.1 雷管应依据本单位物资采购部门开具的入库单办理入库,入库前物资采购部门应通知质检部门对雷管进行入厂检验。

4.3.2 入库前,保管员应首先查验入库雷管生产日期,并对照入库单认真核对待入库雷管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4.3.3 入库雷管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产品码放应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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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入库时,采购人员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入库完毕且双方对入库雷管品种、规格、数量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雷管交接存在异议时,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3.5入库结束后,保管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字接收;保管员还应填写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应包括:入库日期、时间、品种、规格、数量、雷管编码、结存数量、采购人、保管员等内容。

4.4.6 超质保期的雷管严禁入库,出库后的雷管严禁退库。 4.4 炸药产成品入库管理

4.4.1 炸药成品应依据生产车间开具的入库单和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办理入库。

4.4.2 入库前,保管员应首先查验入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对照入库单认真核对待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4.4.3 入库产品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产品码放应整齐,入库产品不得有包装破损现象,若发现包损破损应及时要求生产车间返厂修复后再提交入库。

4.4.4 入库人员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入库完毕且双方对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交接存在异议时,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4.5入库结束后,保管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字接收;保管员还应填写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应包括:入库日期、时间、产品品种、产品规格(药卷直径和药量、包装件净重)、数量(件数和重量)、结存数量(重量)、入库人、保管员及备注等内容。

4.4.6 出库后返回产品应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后方可入库;拆箱或拆袋产品应另库存放;对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存放,应妥善处置。 4.4.7 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的定员定量,严禁超量存储。 5 出库管理 5.1 出库管理原则

5.1.1 要坚持“六不出库”原则 。

(1)没有领料单或调拨单等发货单据不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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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专用车或押运人员不在场的不出库; (3)品种、规格、数量与发货单据不符不出库;

(4)过期失效、变质、包装破损的不出库; (5)遇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出库。 (6)外包装无条码产品不出库。 5.1.2 坚持“先入先出”原则。

出库时应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防止

库存产品因长时间积压而导致产品过期、失效、变质。 5.2 硝酸铵出库管理

5.2.1 硝酸铵应凭使用单位开具的领料单发货,无领料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2.2 保管员应根据库存硝酸铵生产日期,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发货;保管员宜全程现场监督硝酸铵发放情况。

5.2.3 硝酸铵发货以包装件数量与单件名义重量之积计算发货数量,计量单位为吨。

5.2.4当班领料结束后,保管员应与领料人现场清点、核对出库硝酸铵品种、规格和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在出入库记录签字确认,保管员应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当双方对出库硝酸铵品种、规格、数量存在异议时应当场核实,查找原因并最终准确无误。

5.2.5 硝酸铵出入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库日期、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包装规格、数量(包装件数/重量)、领料人、保管员等。 5.3 性能试验用雷管出库管理

5.3.1 质检部门进行炸药性能试验需支领雷管时应开具雷管领料单,领料单应载明:领料单位名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领料人,审核、批准等内容。

5.3.2保管员应凭雷管使用单位开具的雷管领料单发货,无合规领料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3.3 领料人及保管员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等个人防护用品;领料人应使用雷管专用工具袋领取雷管,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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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5.3.4进库人员在进入雷管库房前应触摸库外导静电装置,充分释放人体静电。

5.3.5严禁在雷管库内开箱;需从雷管箱内取出产品时应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启箱工具。

5.3.6 发放雷管前,保管员和领料人应查验雷管的保质期,严禁发放超过保质期的雷管,领料人有权拒绝领用超过保质期雷管。

5.3.7 待单位专职安全员在核对领料人确有领取雷管资格及领料单真实、有效后,保管员才能按领料单所列数量进行现场发放。

5.3.8 保管员发放雷管时应如实记录每发雷管编码(共13位)进行民爆物品流向登记,领用人和保管员应应共同现场清点、核对出库雷管品种、规格、编码、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支领手续,保管员应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

5.3.9 雷管发放完毕,保管员应做好雷管出库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库日期、时间、领料单号、雷管名称、规格、数量、每发雷管编码(共13位)、结存数量、领料人、保管员、安全员等。领料人、保管员、安全员均应在出入库记录上签字确认。

5.3.10 雷管出入库记录及领料单应记录完整、清晰且不得有涂改,记录应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得少于2年。 5.4 炸药产成品出库管理

5.4.1 各民爆生产单位的销售部门应根据客户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民爆物品购买证》、《民爆物品运输证》开具民爆物品调拨单,调拨单应载明:购买单位名称、购买证编号、民爆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开票人、审核、批准等内容。

5.4.2保管员应凭本单位销售部门开具的民爆物品调拨单发货,无调拨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4.3发货前,应先由库区保卫人员查验提货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检查提货车辆是否符合有关运输要求,是否有押运员随车押运;然后由保管员再次核对以上信息,并核对调拨单是否真实、有效,并按调拨单所列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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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数量现场清点核对发放。

5.4.4 保管员应根据库存产品的生产日期,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发货;保管员、押运员应全程现场监督炸药发放情况。

5.4.5出库时,保管员应逐件扫描采集出库炸药包装件条码信息,待出库完毕将所采集信息输入至客户电子信息卡中。

5.4.6 发货完毕后,保管员与押运员应现场清点、核对出库炸药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出库记录;出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库时间、调拨单号、提货车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件数/重量)、出库炸药条码信息、押运员、司机、保管员等。押运员、司机、保管员均应在出库记录上签字确认。

5.4.7 发货完毕后,承运单位的随车押运员和发货保管员还应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的调拨单一式五联由销售部门、承运单位、保管员、财务部门及客户各执一联。发货过程中,若对出库炸药品种、规格、数量存在异议,双方应当场核实,查找原因并最终准确无误。

5.4.8 保管员若发现民爆物品调拨单内容填写及审批手续不齐全、规范或非专用运输车或无押运员随车押运情况则应拒绝发放,并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同时与销售部门有关人员联系、核实。 6 盘点与检查

6.1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库存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盘点,检查其是否做到了帐卡物相符;若盘点出现盈亏,应查清原因并进行整改。 6.2 公司财务部门应不定期对各民爆生产单位的民爆物品出入库物资管理情况进行现场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6.3 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爆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7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和技安部共同制定并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8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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