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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朝两国政府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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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朝两国政府

海运协定中有关税收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有关税收条款的通知,中朝两国海运协定中【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地税函﹝2002﹞310号【发文日期】2002-12-14【实施时间】2002-10-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2002]10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朝两国政府海运协定中有关税收条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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